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
文章目录
马院长:您好!
我叫梁志洪,莆田人,联系电话:13305041898。5年来,由于安溪县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或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我的执行案件就更拖着不办。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您求助,请求您依法督促安溪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3)安执字第31号案,及时拍卖陈福山名下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兰安路316号304室的房产,将拍卖款偿还我的欠款。
2006年,陈福山(安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50524197203044530)。因投资公司需要,向我借款40万元。我起诉后,在安溪县法院的调解下,我与陈福山达成调解还款协议((2012)安民初字第3030号)。调解时,陈福山也承诺若未依调解还款,愿意以其所有的安溪县凤城镇兰安路316号304室有房产作抵押。 调解书生效后,陈福山并未按约定还款。无奈之下,我在2012年12月向安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安溪县法院却以陈福山的妻子陈秋香和儿子(21岁)无其他可居住房产为由,作出(2013)安执异字第31 1 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现据我了解,陈福山的妻子陈秋香并未居住在该套房,该套房现出租给他人使用。那么,该套房完全可以进行拍卖来偿还申请人的欠款。况且,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为无房的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其名下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于是我于2016年5月再次委托律师向安溪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安溪县法院一直推诿,至今不予执行。基于安溪县法院不作为的态度,我很无助!今特向您诉说冤情,请您依法督促安溪县法院还我一个公道。
致礼!
申请人:梁志洪
2017年8月3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