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永乐、康乐、朱衣、宝塔坪四个中队的协警,是执法者,更是护法者,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社会稳定,不集体上访。故采取书面形式向各级部门提出申诉:
  十多年前,我们怀着对警察这一种神圣职业的敬畏和向往,先后经过考试、面试、体检、培训等综合考核成为了重庆市奉节县警察队伍中的协警。十多年来,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无私奉献,为奉节县平安和谐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无愧于警察这个神圣的称号,然而在2013年3月2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无故违法解聘辞退,现申诉如下:
  一、事件经过
  2013年3月中旬,因康乐中队某协警有违纪事件,3月28日,县公安局通知开会,通报了个别协警违纪现象,并当场宣布永乐、康乐、朱衣、宝塔坪四个中队协警全部辞退。我们得知这一信息后非常震惊,在中国这个法制社会的今天,个别协警违法还诛连全体。随后,我们多次找县公安局领导“讨说法”,均无正面答复,并表示,“有问题你们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既不谈解聘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又不谈我们的安置补偿。也不出具解聘法律文书。
  二、申诉理由
  1、个别协警违纪诛连全体,既是封建专制,一人违法,株连九族的体现,又不合情合理,更不合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在这个战线工作时间最长的达二十三年,最短的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上的也有十人之多。因此,应视为长期劳动合同关系,不得解聘。
  3、无安置补偿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有相应的安置补偿措施,况且,本次事件是县公安局单方解聘。
  三、请求事项
  1、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五险一金。
  3、请求依法维护协警的合法权益,保障协警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法定节假日加班后的补假休息或相应的加班补贴。
  4、请求奉节县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重庆市公安局、公安部即时协调处理,维护基层协警的基本权利。

  此事件波及面广、负面影响极大,在重庆市警察队伍及广大群众中引起了广泛非议,造成了协警队伍的整体不稳定。恳请上级部门及领导明察秋毫,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我们将保留集体上访的权利。
  最后就是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关注,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及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支付我们违反劳动法的2被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发所有法定假日的加班费。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缴齐相应的保险。
  重庆市奉节县全体协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