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您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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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您们好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汪生勤、男、67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新村42栋3号,身份证号码:340803195403012713, 电话:13074064945。
被申请人: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马✘✘、田✘。
申请请求
申请人不服2020年10月19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复查回复意见:“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本次提出的复议请求不予受理”,及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汪生勤信妨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复字(2020)8号处理意见。其信访事项答复和复查处理结果进行信访复核,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出信访复核申请。
申请理由
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我叫汪生勤,安庆市退休职工,为丰富晚年生活和发挥一点余热,在家办点家禽养殖,故需要一辆小型自卸货车作为运输家禽饲料用。故尔在网上与电动车工厂直销员:娜娜是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刘敬龙,地址: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工期D14号二楼),同年8月11 12日与该厂直销员:娜娜双方达成协议汇款等(付定金2000元),按“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此合同已依法成立(见定单配置及收款凭证)。
二、事与愿违,在生产前其此电动车配置单是厂家先和我约定,此配置(厂家特别强调要求)由双方再一次确认下定单后定金不退,安排生产制作,其程序合法,其中电动车配置定单上注明自卸(3000斤左右),双方无异议均同意自卸3000斤,但厂家一直刁难不愿意(装黄沙子)载重3000斤自卸测试,我想任何买家在购物前势必按合同(要约)要测试一下所购物品性能、质量、以期达到所购物品的真伪,难道真不应该载重3000斤验车吗?正于厂家所说“这是无理取闹,我们不能答应装黄沙验车”,厂家借此装黄沙验车为由(我想惧怕的就是实际载重“3000斤”自卸测试)所以单方面要撕毁合同,停止交易。其行为己明显是构成合同欺骗,并非简单的合同违约。看来“3000斤”自卸的载重量是厂(商)家的车所不能达到合同(要约)要求的指标,所以厂(商)家拒绝用黄沙验车,故意说我买家提出用黄沙加载“3000斤”自卸验车是无理要求,我说“按此方法验车,验车时所造成自然毁损我不计较,此譬油漆擦脱等小问题我都以明确答复可以忽略不计”。
三、故我投诉到当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县市监局,请求依法办理。但该局对以上事实的了解基本属实,但对此事的处理太过偏颇,或者直言不讳的说:该丰县市监局对于我国的“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条款缺乏认识,对方明显是合同欺骗“说真方卖假药,且以假乱真”,而且还強词夺理不停的说买家提出的是“无理要求无法达到”,双方约定自卸3000斤,而且厂家确又不按合同(要约)验车,厂家自己主张自卸3000斤确不同意装黄沙验车举证证明真伪。厂家总是对买家说假话,说“我保证自卸3000斤”。我要求:1。依照合同定单要约验收(验车)发货。2。若对方一定要欺骗违约必须依照“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偿还我双倍定金4000元,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标的15800元的百分之三十赔偿人民币计4740元及我的其它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敬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依法秉公督办(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徐州市及丰县监管局无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第(六)项: 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根据上述丰县监管局的种种行径而且有暗箱操作,“因你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目前不愿意再把车销售给你(调解终止,走司法途径解决)”,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刘敬龙,一是收着定金不制作电动自卸四轮车,二即不作电动车定金又不退,至今日都已超过77天了,我认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玩忽职守,这明显是丰县监管局行政不作为见处理意见。难道厂家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欺骗买家这种行为还不能算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外地人(定金)财物的事实吗?恳求上级领导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并依法追究丰县监管局对外地人(买家)的侵权责任。敬希望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依法律法规《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严办违规者给老百姓一个信服。
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复查回复意见照片一张;
2。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汪生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照片一份两张;
信访(复核)申请人:汪生勤
2020年10月2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