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领导 :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加付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再222号民事案件中枉法判案的情况举报如下 :
  举报人 :纪俊智 男汉族 1967年8月出生,原山东双力集团销售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10号楼309室,联系电话 :18063521071
  被举报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加付
  举报事实 :
  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诉纪俊智、魏爱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我(纪俊智)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鲁民再2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山东省高院于2016年10月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我于2016年12月8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2016)鲁民再222号判书。该判决书对于我提出的再审理由没有做任何答复,对于我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及说明也没有任何答复,而是原封不动的套用二审时的论述,该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本案的主审法官李加付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5年,我是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力集团)的区域销售经理,在我分管的辖区内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简称庆云永鑫)是原双力集团一级代理商,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简称临邑东方)是二级经销商,临邑东方的货款需通过庆云永鑫进入原双力集团,原双力集团通过庆云永鑫给临邑东方发货。2005年9月份,临邑东方通过庆云永鑫交到原双力集团收割机预付款50万元(双力集团给庆云永鑫打有收据),截至2005年11月前,原双力集团通过庆云永鑫给临邑东方发收割机4台,价值28。2万元。2005年11月6日,原双力集团依法宣布破产,此时,原双力集团欠庆云永鑫预付款591594。02元,庆云永鑫欠临邑东方21。8万元。原双力集团破产后,双力集团破产组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自救,通过发货收益偿还庆云永鑫364568。5元 ;此后又通过抵顶货物偿还153200元 ;2007年8月最后剩余73825。52元以现金偿还。在以上事实中原双力集团、庆云永鑫、临邑东方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很清晰,应该说他们三方的债权、债务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从双力集团破产组出具的多份材料也证明了上述三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是这样一起并不复杂,且随时到双力集团破产组能查清事实的案件,作为山东省高院四级法官的李加付却不顾事实和证据,进行枉法裁判,主要表现在如下 :
  1、本案的焦点之一是:“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在山东双力集团破产组是否有21。8万元的债权”。(1)对于这一问题,双力集团破产组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证明了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在原双力集团的帐余额时56。04元(这是临邑东方原来直接从原双力集团发货形成的余额)。(2)对于这一事实,李加付如果认为不够清楚,还可以随时到双力集团破产组进行取证(在给山东省高院发开庭回执时,我曾要求主审法官到双力集团破产组进行再取证)但李加付没有进行任何取证;(3)在庭审中,临邑东方的律师答辩说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没有向双力集团破产组申报债权是因为他们不需要申报债权(其实是临邑东方在双力集团破产组没有21。8万元的债权),李加付对这样没有证据的谎言也予以认可。
  2、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我(纪俊智)是否从双力集团破产组领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双力集团破产组出具的给庆云永鑫发货、抵货、支取现金的多份证明材料,证明双力集团破产组既没有给我(纪俊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临邑东方发货、抵货、支付现金,而李加付却枉法裁判我(纪俊智)从双力集团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
  3、本案的另一被告——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负责人魏爱军在多次庭审中都承认欠原告21。8万元的预付款,并表达了愿意偿还的意愿,为此还曾请鲁西公证处做过公正,而李加付不顾这一事实,枉法裁定我(纪俊智)偿还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货款。
  4、李加付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的再审理由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说明没有做任何答复,只是原封不动的套用了二审中的结论。
  5、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经理王道龙多次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诉讼和诬告陷害:(1)王道龙曾与2005年11月,捏造事实进行汇票挂失;(2)王道龙曾与2005年12月,捏造事实对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进行恶意诉讼(在二审中败诉)。(3)王道龙曾与2006年12月26日到庆云县公安局报案,对我进行诬告陷害(庆云县公安局已撤销了我的案子,并对王道龙做出惩罚);(4)2007年3月,王道龙捏造事实在临邑县法院对我进行恶意诉讼(该案经多次审理最后以起诉事实不存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5)2012年9月,王道龙再次捏造事实对我进行恶意诉讼,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道龙是恶意诉。
  综合以上几点,山东省高院法官李加付在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在双力集团破产组只有56。04元债权,双力集团破产组既没有给我发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临邑东方发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定我从双力集团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偿还责任,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对于此案的枉法判决,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法院自2009年就开始查封我的两套房产,并于2017年对我的一套房产进行了拍卖),我曾多次向山东省高院有关领导及白泉民院长反映这一问题,均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请求巡视组的领导对我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不实愿负法律责任),追究违法法官李加付的法律责任,还我清白,还社会一片青天。

  举报人 :纪俊智 电话 :18963555265
  2018年3月8日
  附 :
  1、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1份。
  3、纪俊智2014年再审申请书1分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录1份
  5、相关证据及说明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