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决书上盖假公章,法官威胁举报人限两天内交出原件(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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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裁定书的审查情况
4月17日,龙华法院邢法官通知我下午3点去谈谈,我按时赴约。
龙华区法院监察室林主任主问,让我必须把判决书667 3C件和667 3B2原件交给他们,我当然不同意,跟他们讲了很多道理,最后林主任限我二天内交去判决书667 3C件和667 3B2原件。
4月14日下午接到龙华法院通知,要我去法院给11日所作的笔录按手印,我下午3点到法庭按完手印,突然变了阵势,发现多名法官和保安进来,其中有中院监察室覃主任,覃对我说他们安排了张旭根到庭,我才知道他们是搞庭审。庭审中
张旭根矢口否认见过判决书667 3C件,并顺口说出一句我是8至9月才来的,“A版B版都不是我搞的”。我反问:“你刚才一直没看法官手里的材料,你怎么知道里面有A 件B件,他无言以对,幸好林法官帮忙,说“他昨天就来看过了”;昨天是周日,原来法官和张旭根早已作好预演,难怪今天的奇袭演得如此突然。
4月17日约谈时,我向龙华法院递交了两个文件:一个是《海南特区报》2010年6月1日的报道,“裁定书打架,一房产两主人”,文中刊图二副,其中一副是美兰法院63 3裁定书和龙华法院667 3裁定书,摄影师没让667 3露出全部面目,但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下列问题:
1、2010年5月27日张旭根把裁定书交到了记者手中,说明他至少当日就已到海口,龙华庭审时张旭根为何要说他8至9月才到海口呢?其目的无非是想抵赖667 3C件是他交给晏文彬和美兰法院的这一事实。
2、记者采访了罗法官和蒙法官,双方各执一词,当时中院尚未介入。
另一个文件是《南国都市报》2010年8月13日的报道,“同一房产两法院分判两方”,其中刊登了667 3裁定书C件和B件的图片一副,C件的假公章清晰可辨,记者在文中说明了几个问题,
1、张旭根2010年5月21日持图片上的裁定书到了美兰法院,证明张旭根说8至9月才到海口是在说慌。
2、龙华法院的裁定书原件与张旭根提供的复印件明显不一致。
3、文中写道“原件第一张第9行为109号民事判决书,而复印件则为第10号民事裁定书;另外,原件和复印件的盖章也有明显差异。”这证明写“10号民事裁定书”的就是667 3C件,写“109号民事判决书”的就是B件;同时还证明当时就已发现C件盖的是假公章,但当时没鉴定。
4、记者直接采访了罗陈彪,罗解释:“当时是我们看到原件有打错的地方,所以立即从张先生手中要回了进行修改,可能他的复印件早就印了,因此才会出现有不一致的地方”。这种说法与《海中法发(2012)64号文》完全一致,证实了C件是罗陈彪发给张旭根,张将C件交给了晏文彬和美兰法院。
5、“由于该房产是违章建筑,因此未将裁定书送达国土局”。这证明中院《36 1督办函》所称龙华查封在先是假话,逼迫美兰撤裁是违法的。
这些报道都是记者与罗陈彪的直接对话,假公章图片尤其说明问题,我交这两份证据的意思是为了揭穿前天张旭根不承认C件是他交给我的耍赖行为,同时也给龙华的奇袭风格作出了肯定。我问张旭根今天怎么没有来,林主任说没联系上。
4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此案后,龙华法院传我三次,其中张旭根出庭一次,看来法院并无公正办案的迹象,在我证据齐全、理由充分面前,罗陈彪、张旭根寄仗龙华法院之势也已经无处遁形,尽管如此,我在强大的法院面前仍是微光弱草,经不起拖案的折腾,为此请求上级法院和政府给予支持,并且请求新闻媒体帮我公开诉说,深深感谢!
晏文彬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