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新乡添光彩之一8【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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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申诉人,常卫云,女,生于1962年,住河南省营省封丘县漕岗乡双河集……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诉人,张好峰……(服刑在押)。
申诉人,张海宾……(服刑在押)。
申诉事项 :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20刑申02号回复!
河南省高极人民检察院2020刑申02号文书(以下简称02号),这份文书是关于一桩申诉案件的回复。基本案情是河南封丘县村民张好峰因举报村支书被打击报复,在正当防卫的打斗中,报复人许振军(村支书儿子)被同伙误杀伤命,原审枉法裁判,父子二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刑后改判死缓!此案是一个真相大白的冤案!这个冤案具有四个焦点足以证明枉法裁判。
一,证据。
根据当地法医鉴定,致死许振军的创口位于背部,为双面刃尖刀所致,创口3、5厘米深至腹腔心脏处。身上共有十二处创口,分别为7处皮外伤,4处擦伤,唯有背上创口是双面刃尖刀致命挫伤。双面刃尖刀是主要致命伤,当由双面刃尖刀负主要责任,其余创口不应承担主要责任。11处伤口的作案工具与张好峰的镰刀张海宾的西瓜刀有关联,但与主要创口双面刃尖刀不符,证明张好峰父子不是致死许振军的凶手!不应承当法律责任!双面尖刀到底是谁的?毋庸置疑,凡是在打斗现场的人均有嫌疑。02号对证据的解释和认定牵强附会,为了颠倒是非,排除许振军被同伙误杀,02号说什么!根据现场留下的砍刀(李克强使用的兵器),许振军同伙李克强弃具有杀伤力的砍刀不用而用小刀,不合常理“!从古以来,长短兵器的合用并不少见,02号这是什么逻辑?尖刀是小刀吗?能让许振军受重创致命?岂有此理?在同伙中,除李克强有凶器外,同伙赵文杰的凶器又是什么?作为同伙去打斗,为何只有李克强有凶器,赵文杰没有?这又符合常理吗?根据李克强张海宾供述,双方见面就开始互砍,那么张好峰被打伤在地,身上多处被严重打伤打坏,这又是谁的器械打击造成的?如果为李克强一人所致,合常理吗?02号称赵廴杰没有供述小刀,试问?没有供述就可以认定赵文杰的证词真实吗?凭什么肯定赵文杰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照这样的逻辑,只要没有供述承认自己有罪就可以无罪了?同样的道理,张海宾持西瓜砍刀不用,用小刀刺杀,合常理吗?张好峰父子在供述中也没有供述用小刀扎许振军,为什么要认定张好峰父子用小刀扎死人呢?请问02号?法律操纵在你们手里,你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是吗?检察官大人!
二,打斗现场与打斗情节。
这是还原案情发生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02号避开了前后两次打斗现场情节!张好峰父子与许振军,李克强,赵文杰等人的打斗系两次打斗,第一次打斗现场是许振军翻墙进院打开院子门后,第一个往里冲进去与张好峰父子持械互搂,同伙李克强,赵文杰随后冲进去参与打斗的时候。打斗中张海宾负伤逃出打斗现场,许振军带人追了一段路,没追上,许振军才喊道!走,回去收拾屋里那个(张好峰)。第二次打斗现场是许振军带人返回屋里继续打击地上奄奄一息的张好峰时!两次打斗现场首先足以证明张海宾与本案中持双面刃尖刀杀人的事实无关。张海宾逃出第一次打斗现场时,手上只有一把单面西瓜刀,刀上有血,有村民作证看见西瓜砍刀,并没看见有双面尖刀!更为关键的是许振军带着同伙追出来,说明许振军在第一次打斗现场没有受到双面刃尖刀重创,所以追打张海宾。如果许振军受到了重创还能追打张海宾吗?笑话!此点完全可以排除许振军在第一次打斗现场中被人重创刺伤,从而也就完全可以排除张海宾持双面刄尖刀刺扎重创许振军的行为!许振军遭到重创的打斗现场是返回屋里第二次收拾张好峰的时候!张好峰在第一供词中称 :打斗时,听到许振军喊了一声!哎呀,是我呀!。外面村民证词说听到里面不知是谁喊了一声!哎呀,是我呀!?接着看到有人被搀扶着出来。这个情节说明,许振军被重创受伤是在第二次黑灯瞎火的打斗现场。谁是主要凶手?只能锁定第二次打斗现场的所有人员!第二次打斗现场除许振军外,只有张好峰,李克强,赵文杰三人!第二次打斗现场情节,可以再次充分排除张海宾持双面尖刀参与打斗的行为!那么,02号第四页3条又是凭什么认定!二被告(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分别用镰刀尖刀乱抡乱扎!,请问02号,二被告到底是哪一个持的双面刃尖刀?法律要讲事实和依据,要分主犯次犯,02号显然是玩弄字眼,模糊真相。张海宾不在第二次打斗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和空间,又是凭什么认定张海宾就是持双面刃尖刀刺死许振军的嫌疑人呢?02号在回复中用!二被告!的说词显然是错误的!张海宾完全无罪,是被冤枉!可想而知,一个刚成家的年轻人,媳妇即将分娩,遭此悲剧,含冤受屈坐牢十多年,申诉多年无果,谁不寒心,愤怒?谁还能忍受而不反抗?
以上说明,张海宾不可能持双面尖刀 重创许振军! 那么张好峰呢?张好峰也同样不可能用双面尖刀重创许振军!因许振军带人冲进屋后,面对张好峰又开始一场以三对一更为激烈的打斗,在打斗中,张好峰听到许振军喊了声!哎呀,是我呀!,打斗才随之停下!许振军背上中刀严重受创!许振军面对的是张好峰,如果说张好峰持尖刀刺入许振军体内,伤型应当在胸部,不是背部!由此说明原审对张好峰故意杀人的定性不能成立!(即使张好峰有持双面尖刀杀人的可能,张某峰以一敌三,也当属正当防卫)。
通过两次打斗现场的情节来看,02号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 证词。
在第二次打斗时,张好峰听到许振军喊了声!哎呀,是我呀!,这个证词证明,许振军被自己同伙捅到了,只有被自己人捅着才会这样喊,告知同伙捅错了!这是张好峰在第一次供述中的笔录!外面村民也有听到,有在案笔录!这个证词符合客观自然,应当采信,张好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不可能想到设计这个证词。02号对这个证词提出是孤证不予釆信的观点是错误的。证据,首先讲的是符合客观实际,不是因为孤证作真假判断,即使蛛丝马迹只要符合客观实际就有作用,就应当釆纳,何况不是孤证,有村民作证听到!02号对这个证词强词夺理的狡辩很可笑,说什么!不知是何人在何种情况下说的!,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小学算术题,何人?受到重创的人!何种情况下?受重创的情况下!
02号在对待村民另一方面的证词所持的态度也明显错误,说什么村民的第一份证词!看到有四五个人用棍子打门与第二份证词″有人翻墙进去!自相矛盾,不一致。这是自相矛盾吗?,作为证词,没有完全说清楚的可以补充?补充的内容当然不一致,不一致就是自相矛盾吗?打门打不开,翻墙进去再打开门,这个证词有啥矛盾?02号作为法律文书,对证词的态度应当是调查核实,认定否定,不是写文艺小说,对证词不属实的应给予否定不予釆纳的术语。02号使用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措辞显然错误,这恰恰说村民明证词是真实客观的,不能否定!
四,正当防卫界定。
首先许振军再次闯入之前十多天就已经闯入张好峰家实施过一次打击报复,被张好峰妻子常卫云拚命拦着,许某某一伙将常卫云砍伤缝二十多针。由于没有打伤张好峰,没有达到目的,许振军再次带人深夜擅自闯入张好峰家发生打斗。张好峰父子的行为当属正当防卫。02号却背道而驰为之狡辩,称许某某!闯入目的尚未明确化具体化!为理由否认许振军是违法侵害行为。所谓的!目的″,是一个人的心思或动机,那么谁又看得见一个人的心思动机?何况是在紧迫情况下,任何人都只能针对对方的客观表现作应对,根本没有时间去猜测,推理,演绎,判断对方的心思。所谓!具体化!,意思是让许振军先打一拳或先砍一刀?才进行还击,比如鬼子进屋了,先让鬼子杀人后再还击。请问有这样的法律要求吗?是哪一部,哪一章,哪一节!而事实上,许振军的目的也并不是不知道,目的就是报复行凶,如果说不是这个目的,许振军为什么带着携带凶器的同伙大晚上到张好峰家跺门,叫骂,棍棒打门,翻墙进去打开门,再闯入里屋!这一系列的客观行为还不能说明许振军的目的吗?还需要象流行的那句话说!证明你爸爸是你爸爸!?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是紧密关联的,客观行为就是主观动机的表现。主观动机也只能通过客观表现作判断。02号以看不见的!心思″为理由,真是别出心裁,贻笑大方。以此理由为报复行凶者推卸责任,堪称法律史上的奇葩!
总的来说,这是一起有预谋,涉黑的团伙报复行凶事件,对于一个非法夜闯民宅的仇敌,闯入者的行为就是违法侵害,被闯入者有权对闯入者实行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02号在回复中避开了两次打斗现场,第一次打斗,双方就作算是平手,与本案无关紧要,重点是第二次打斗,这是本案的焦点。02号避开第二次打斗现场,模糊混淆了事实真相,错误多端,显失公正!电视台
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一案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大䅁冤案,一些人却总是想方设法掩盖案情而一错再错,这样的作法,不过是为了维护司法部门一些人的脸面。但是,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维护脸面,只能增加激化社会矛盾,只能是严重破坏 书记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这样的的行为,瞒得了中央,省委政府领导吗?瞒得了天下的仁人志士吗?
呈 :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常卫云
张好峰
张海宾
2021年4月2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