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级法院执行局为什么甘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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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中级法院执行局为什么甘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人?
我叫林国福,男,53岁,汉族,住驻马店市结核病防治所家属院。联系电话:13903960015。
我与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 12月 8日作出(2007)驻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判决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我欠款300万元,承担诉讼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0年3月26日,我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年以来,被执行人东方粮油公司以及下属的几个子公司经营运行情况正常,效益一直很好,但法院始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过任何强制性执行措施,至今没有执行回来一分钱。
直到2013年6月下旬,在申请人多次请求下,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但却未及时进行冻结。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将帐户内几百万元存款转移到其下属企业华生粮油集团公司,法院却于2013年7月12日才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冻结时帐户已无存款余额。
申请人多次要求法院审查被执行人财务账户寻找资金转移去向及原因,执行法官却以领导不批准为由拒不采取任何有效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反复多次向执行局长李蔚涛反映情况,一直就是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不予理睬。
在省高院的督办下,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9月17日将20万还款打入了法院账号,但法院执行法局却拒绝申请人领取。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对执行人反复申请依法执行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处处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人,拒绝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严重渎职的犯罪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和部分领导的违法渎职行为,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为民作主,督促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情况反映人:林国福
2013年 1月3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