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卫健委伍永峰严重渎职和枉法的举报信
文章目录
南昌县卫健委伍永峰严重渎职和枉法的举报信
(医方有人高喊:“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
一、有法可依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分别于2008年6月24日、2017年4月1日进行部分修订)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二、举报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9条第4款,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作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不接待、不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案件,属严重渎职。
2、根据“细则”第70条,伍永峰科长作为医疗机构监督员,不对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属严重渎职。
3、伍永峰科长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召开的四方协调会上,除错误适用住院病历保存年限外,未就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等情况作出任何发言,属严重渎职和故意枉法。
4、伍永峰科长针对信访号为36002021031806030931213、36002021031509031269034的省长信箱转送件不阅处、不受理、不办理属严重渎职。
5、伍永峰科长不参与五份《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起草、审核、签批、制作等任何环节,放任本委主任谭水明、党委委员傅洪明、政策法规处科员张亮越权编造五份《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严重渎职。
三、收到二份快递
1、2021年4月22日下午,我收到二份以快递邮寄的《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号为南卫信办字【2021】07号、南卫信办字【2021】11号,签发人:谭水明(署名而未签名)。根据通话和以前我的二次走访,该委主任谭水明对之前的三份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一无所知,而且他当面反问我:凭什么我要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名(只署名不可以吗?)
我说:“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的明文规定。”
谭水明气哼哼地合上笔记本,气哼哼地离席而去,我追到楼梯口说:“我要向纪委监察委告你们。”
该委同时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这二份文书的原件照片。
2、针对信访号为36002021031806030931213、36002021031509031269034的省长信箱转送件,南昌县卫健委均以“正在处理中”为由不予受理。其实,这二封前二封更重要,我原以为他们会对这二封信的内容一并回复。
四、杀死脑细胞的组合处方
2021年3月12日14时50分左右,我与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伍永峰科长、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傅洪明进入南昌县人民医院围墙入口处的裙楼房内坐定,约6分钟后,南昌县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江或姜某(律师)、该院党委委员叶某、医调科滕科长、神经内二科陈文平副主任医师到齐,会议由傅洪明主持,傅洪明说:黄剑平一直在向多个部门反映12年以前的一场医疗伤害纠纷,找相关部门处理,我主管信访、法制科,去年忙,说好过元宵后来,约到一起来谈一下,县医院很重视,指派分管综合的党委委员来专抓此事,县医院律师介入,今天在这里召开讨论协调会,黄剑平写的材料,我都转给他们看了,会给你一个回复,有回复,等一下给你,医政科会做出相关解释,律师会发表意见,下面,由黄剑平先发言。
我说:
根据姓名为黄光辉(我父亲)、住院号为19025的《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医生梅锦在该单的第1页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的长期医嘱。
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和护士长赖翠芝签停了该长期医嘱,但奇诡的是,同日9时,二人在该单的第2页重新启用了该长期医嘱(剔除了氨甲环酸2支)。
外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在《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第2页中也开出了该组处方(没有氨甲环酸2支)。
注意:均是长期医嘱。当人体内胰岛素过量后,会导致低血糖,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可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钠离子、钾离子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脑部细胞愈进化对缺氧缺糖愈敏感。故:该组处方具有杀死人的脑细胞的功能。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报告单》中写:CT所见:右侧基底节区见线状低密影,边缘欠清,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室系统扩张。检查结果:脑退变。右侧基底节区腔梗。
以上是我父亲出院后4个多月做的检查,该CT报告单证明:该组处方导致脑细胞成批死亡、液化并由吞噬细胞移走而形成一个小孔隙,即是CT片上所见的小低密度影。脑腔梗,它是指发生在大脑深部的某些微梗死。脑细胞的死亡,导致脑萎缩。
五、前后矛盾
1、《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第4条:针对其提出的第四、五点“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存在自行加大药量情况。
2、《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4号)第4条:针对“梅锦作为一位刚从学校毕业的住院医生,其开出的处方未经药师审核、药士调配是不能使用的,护士李梅英充其量只能打针和护理”的疑问。经了解,医生梅锦和护士李梅英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备注一:根据以上表述,南昌县人民医院没有配置、聘用一个药师,严重违反《处方管理办法》。
备注二:我已经二次写这种情况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我把这二条条文也写出来了,县医院和县卫健委仍然二次写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足见他们有多雷人和厚颜无耻,其荒谬低劣的程度,已到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的地步。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师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3、《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1】11号)第二条:“针对梅锦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问题:黄光辉是住院患者,所用药物由医师开具医嘱,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此医疗行为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与条例。此医疗程序也是现今各大医院所实行的。”
备注一:前面二份“处理意见书”中说杀死脑细胞的组合处方由医生开出后直接由护士调配、使用,后一份“处理意见书”中说杀死脑细胞的组合处方由医生开出后“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前后互相矛盾!
备注二:根据第二种说法,其是按电子处方的规程操作的,而我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召开的协调会上,我要求医院出具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的凭证,有人高喊:“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患方有权索取全部的病历资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全场静默
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召开的四方调解会上,我说:“请出示药师审核过(梅锦和罗林开出的杀人)处方的证据。”
全场静默,约一分多钟后,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伍永峰科长说:“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50条,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我当时反驳说:据我所知:门诊病历保存15年,住院病历保存30年。
无人再反驳。
七、以下二封省长信箱信访件未得到办理
针对信访号为36002021031806030931213、36002021031509031269034的省长信箱转送件,南昌县卫健委均以“正在处理中”为由不予受理。其实,这二封最重要,我原以为他们会对这二封信的内容一并回复。其全文分别如下:
信访号:36002021031509031269034
信访人:黄剑平
信访时间:2021315
主要事实:
1、3月12日下午,应县卫健委党委委员傅洪明之约,傅洪明、该委医政医管科伍永峰科长、我、县医院代表(四人)在县医院举行了四方讨论协调会。会上,傅洪明当众把《对黄剑平质疑的回复函》递给我,但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抢先接走了,换了一份复印件给我。原件与复印件很有可能不一致。
2、根据姓名为黄光辉(我父亲)、住院号为19025的《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医生梅锦在该单的第1页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的长期医嘱。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和护士长赖翠芝签停了该长期医嘱,但奇诡的是,同日9时,二人在该单的第2页重新启用了该长期医嘱(剔除了氨甲环酸2支)。外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在该单第2页中也开出了该组处方。 当人体内胰岛素过量后,会导致低血糖,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可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钠离子、钾离子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脑部细胞愈进化对缺氧缺糖愈敏感。 故:该组处方具有杀死人的脑细胞的功能。
3、《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报告单》中写:CT所见:右侧基底节区见线状低密影,边缘欠清,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室系统扩张。检查结果:脑退变。右侧基底节区腔梗。 以上是我父亲出院后4个多月做的检查,该CT报告单证明:该组处方导致脑细胞成批死亡、液化并由吞噬细胞移走而形成一个小孔隙,即是CT片上所见的小低密度影。脑腔梗,它是指发生在大脑深部的某些微梗死。脑细胞的死亡,导致脑萎缩。
4、医调科滕科长说:“胰岛素注射液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我们只用抽取其中的6单位,另外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既然是抽取其中的6单位,那么,剩余的394单位仍然密封在瓶内,第二天乃至以后每一天均可以抽取使用,何以“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第一天为什么使用了二瓶?
5、《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4条:“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根据以上表述,县医院没配置、聘用一个药师,严重违反《处方管理办法》。
6、会上,有人高叫: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该院不想澄清事实,不想揭露真相,妄想捂盖子。
7、写一堆诡话,加盖一个公章,不提供任何证据,这样的回复函没有说服力和证明力!
主要诉求:
请求县卫健委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等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回复。本信拟向总理投诉。
信访号:36002021031806030931213
信访人:黄剑平
信访时间:2021318
主要事实:
1、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住院医生梅锦全文手写、手写签名回复: 根据《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根据你自己对我父亲的多次血压测量记录:15080mmHg,你认为,我父亲血压正常,所以一天一夜没有开出降血压的药,但次日9时,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强迫性向你灌输“患者平素未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测血压达180mmHg,达‘高血压3级’,今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降血压” 我的以上判断对吗?如果不对,请你详解。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血压标准: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才能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轻度)的舒张压为90至99毫米汞柱。根据病历材料,我父亲入院当天共有血压记录8次,其舒张压每次均低于90毫米汞柱,平均值为82。5毫米汞柱。我父亲共有90次血压记录,舒张压的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舒张压达90毫米汞柱有6次,但6次是断开的,而且,我判断:这6次突出的舒张压应该是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和过多过快地输液制造的虚假血压。所以,连1级高血压的界线都没达到。我父亲没高血压,由此意味着没脑出血的致病原。 请县卫健委搜寻本委或其他专家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复:我的以上判断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详细说明原因。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梅锦、陈文平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复:你在我父亲的血压记录中找到过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的记录吗?你不要拿收缩压来混淆视听,世界卫生组织的血压标准中,不参考收缩压。你们二位要么不知高血压的基本知识,要么故意诊断错误,仅凭这一条,我请求县卫健委撤销你们的执业医师资格,你们服吗?不服,请说明原因。
3、国际脑血管病杂志2006年10月第14卷第10期登载的《脑出血后不同时期脑水肿的形成机制与治疗对策》一文中写:除非出现急性脑疝形成,应用甘露醇为手术清除血肿赢得时间,否则均不宜应用甘露醇。因为甘露醇会渗漏至血肿内,血肿内渗透压随之增高,促使血肿扩大,从而进一步加重脑水肿。 根据病历,我父亲没有出现脑疝,没有必要输入甘露醇降颅压。所以没有使用甘露醇的前提条件。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医生梅锦和药剂科首席药师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4、南昌县人民医院内二科出具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甘露醇只有250毫升每瓶的,所以只用其中的125毫升。
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的四方讨论协调会上,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说过雷同的话。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4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次,一天二次。就算上午和下午各用一瓶之中的一半,故该天二瓶足够了,但实际用了4瓶。从第二天起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天,每天一次,就算用一瓶之中的一半就够了,为何却用了二瓶?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护士李梅英和药剂科首席药师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八、第一封省长信箱信访件的原文
信访号:36002021022304024028768
信访人:黄剑平
信访时间:2021223
2021年2月5日下午,我面见了县卫健委谭水明主任(一把手)、张亮(信访科科长)、傅洪明(党委委员、主管信访科)。
在我三次询问:“谭主任,您是否亲笔签发过回复我的三份信访答复函?”时,谭水明主任说:“根据什么规定我一定要亲笔签发?”
我说:“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第5条的明文规定。”
谭水明气哼哼地合上笔记本,气哼哼地离席而去,我追到楼梯口说:“我要向纪委监察委告你们。”
张亮拿出发文稿纸给我看,声称不能拍照。该发文稿纸只在我面前停留了几十秒,但我还是基本看清了:张亮、傅洪明、谭水明各自在对应的方框中签了名,张亮在拟稿人的方框中签的名,以上三个方框下面还有一个方框,里面以手写填空的方式填入了如下字样: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没有文号。没有文号,意味着该份档案没有编入正式的档案目录,是另册保管的。
我说:“这张发文稿纸很容易被撤换。”我说:“你是根据什么拟稿的?”张亮说:“我正在给你打印。”大概几十秒后,张亮从打印机上拿来几张纸,上面打印的是二封来信,来信的落款是南昌县人民医院,但没有任何公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名。
我说:“你就根据这样的东西摘抄并回复我?”
张亮说:“伍永峰(医政医管科科长)看过。”(2020年12月22日下午,张亮说答复意见书是伍永峰写的,现在证明答复意见书是张亮根据以上无公章无签名的来信拟定的。)
我说:“这上面没有公章,没有签名!”张亮说:“这是电子版。”莫非还有非电子版?张亮态度很强势地将南昌县人民医院的二封来信的打印稿要回去了,并承诺:“如果分管领导同意给你,我再给你。”
我说:“傅委员,请您批准张亮将南昌县人民医院的二封来信的电子稿的打印件给我,这二封信上面无任何印章、无任何人签名。”
傅洪明说:“不能给你!不能给你!”从傅洪明的语速语态分析,他很焦虑,我如果向监察委举报,他、张亮、谭水明都得挨处分。
我说:“傅委员,1月20日下午,您听我念了九十分钟的材料(《无药师审核处方的县医院,出现杀人处方组合不奇怪!》)后说:‘你念了很多,我已经听明白了,我会批转给医政医管科处理。’我说‘您现在就批呀,我持您的批条去找医政医管科。’您说:‘不是那样的流程,必须张亮拿转办单给我,我在转办单上面签批,但张亮现在已经下班了。’好了,现在张亮就在你面前。”
傅洪明说:“过完元宵节后,我召集医院、医政和你调解,好吗?现在太晚了,郎和女都来了,我得尽快赶回家(赴宴)。”
傅洪明对张亮说:“县医院换人了,王子珍(音)副书记现在负责医调工作,你把黄剑平的文章和材料发一份给院方,责成他们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 他极可能当面说软话,背后串通医院搞事,又掀起一波报复高潮,籍此迟滞、构陷、压迫我放弃信访,又是老一套,我得做好长期斗争和小命的防护工作。 媒体已发表《太荒谬:张亮、傅洪明、谭水明采信无公章无签名的来信》,详见该文。
综上,请求省、市、县三级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信访办)监督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职和履行诺言,请求傅洪明履职和履行诺言,不要再耍阴谋或阳谋。
九、第一封省长信箱信访件的答复函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南卫信办字【2021】07号 签发人:谭水明(署名而未签名)
南昌县卫健委
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黄剑平先生:
您于2021年2月23日反映请求省、市、县三级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信访办)监督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职和履行诺言,请求傅洪明履职和履行诺言,不要再耍阴谋或阳谋的问题,我们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我委办理信访件,出具答复意见书,需经科室拟定,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发文稿纸签发后(不需在答复意见书正文上签字),再印制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按要求回复。
根据信访人要求,南昌县卫建委于2021年3月2日下午三点,组织委分管信访工作班子成员、委医政医管股负责人、县人民医院代表及信访人在南昌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办公室就信访人提出的质疑再次进行协谈,通过对信访人质疑的答辩,解释了对其父亲黄光辉的治疗过程及治疗用药均符合治疗原则,我委医政医管股负责人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但信访人思想偏执,对所有事物、所有人员、所有单位都存在质疑。认为信访人难于医患双方沟通,现对信访人作出最终答复:
一、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及用药均符合治疗原则,不存在“谋害”患者黄光辉的可能,且有中华医学会南昌分会的医学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佐证;南昌市卫生局对医学鉴定认可;南昌县检察院对黄剑平认为“侵害”其父亲的不认可。由此,我委认为对黄剑平的要求赔偿诉求不予认可。
二、从2009年以来,黄剑平就其父亲黄光辉在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存在质疑,要求赔偿的诉求多次向省长信箱、信访局等平台反映,期间我委和南昌县人民医院多次与黄剑平协谈,多次对信访件回复,已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2021年3月2日下午三点为最后一次与黄剑平进行协谈,我委和南昌县人民医院将不再接受与黄剑平进行协谈。
三、如黄剑平仍有异议,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医疗争议。
四、建议上级部门对此缠访、浪费公共资源的情况进行管制及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次日起3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南昌县委信访局)或其他上级有权复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信访人签字:邮寄送达(手写)
送达人签字:王健(手写) 傅洪明(手写)
抄送:县信访局
九、第二封省长信箱的全文
信访号:36002021031208032999741
信访人:黄剑平
信访时间:2021312
主要事实:
2021年3月3日上午,县卫健委信访科张亮科长以其办公室电话来电相告:初步定于3月12日举行四方会谈。四方指:南昌县人民医院、县卫健委主管信访的领导和主管医政医管科的领导、我。 会谈的内容是:1、县医院二位医生开出处方,未经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直接由护士调剂、输液,这种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31、38条,更为严重的是:给无糖尿病的人输入胰岛素会造成低血糖,持续的低血糖发作会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Na 、K 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县医院神经内科住院医生梅锦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的长期医嘱(组合处方)。县医院外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8u、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1组的长期医嘱(组合处方)。 其输入氯化钾是为了提供钾离子(K ),输入氯化钠是为了提供钠离子(Na ),输入严重过量的胰岛素是为了制造低血糖,输入葡萄糖是为了解除胰岛素休克的危险,由此彻底揭穿了院方“葡萄糖、胰岛素、氯化钾搭配组成极化液用于补充能量”的谎言。2、每天输入14瓶蒸馏水。3、肝素钠无医嘱。4、护士李梅英超出医嘱数倍静注甘露醇。入院首日胰岛素的实际用量(结算量)是医嘱量的133。3倍、其他日子为66。6倍。5、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无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书无效。该鉴定书的第4页有二段足以容纳一千字的空白,该鉴定书的第5页有一段足以容纳六百字的空白,故:我指证该鉴定书被变造过。根据该鉴定书第3页,鉴定专家组中居然有骨科专家1人,而这位骨科专家根本没有理由和需要加入。鉴定结论需要合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专家同意才能形成有效的鉴定结论,所以,这位加塞进去的专家名额必然影响并造成了合议、表决的非法性。该鉴定书中全文规避了高血压方面的问题,只字未提!该鉴定书中写:脑出血诊断问题:专家组依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及阅片,脑出血诊断成立,出血部位为基底节区(豆状核、外囊),外囊为基底节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我从网上查阅资料确定:基底节不包括外囊区,基底节区也不包括外囊区。十多年,医患双方就以上问题发生争议、博弈、斗争、协商。 3月11日上午,我去电,县卫健委党委委员傅洪明说:明天下午2点举行会谈,上午我要开会,谈得成就谈,谈不成就算了。 3月11日下午,张亮来电:“领导就准确时间做出了安排:你明天下午三点在人民医院保安亭等。这一切都是领导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确定的。”我只能勉强同意。 经三思,我担心进入县医院后遭遇不测,
主要诉求:
特此请求:会谈务必在县卫健委举行,如选在县医院举行我绝不参加。
十、第二封省长信箱的全文及我的反驳意见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南卫信办字【2021】11号 签发人:谭水明(署名而未签名)
南昌县卫健委
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黄剑平先生:
您于2021年3月12日反映关于南昌县人民医院对患者黄光辉的治疗以及用药存在质疑的问题,我们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患者黄光辉在南昌县人民医院的治疗已是十二年前的医疗行为,这十二年中南昌县人民医院已对信访人的质疑回复过多次,也按正常途径在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医患双方行医学鉴定,鉴定此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你信访人的质疑,现再次做出以下回复:
一、针对CT的问题:CT的医嘱的执行者是放射科医师,并非护士,所以护士不签名,且此情况各大医院都一样。医师开出CT的医嘱一并会开具CT的检查申请单,放射科会依照检查申请单的申请项目及内容做对应检查。
(我备注:护士持CT的检查申请单并带领患者去CT室进行CT检查,所以该护士必须在临时医嘱记录单上面的对应栏目中签名,临时医嘱记录单上面有执行医嘱的护士签名一栏,该栏目空白,恰恰证明没有护士去执行该医嘱,对应的第二份CT检查报告单是伪造的,而且,有其他多份佐证。详见相关处于发表状态的文章。)
二、针对梅锦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问题:黄光辉是住院患者,所用药物由医师开具医嘱,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此医疗行为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与条例。此医疗程序也是现今各大医院所实行的。
(我备注一:“所用药物由医师开具医嘱,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前的一份《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4条:“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所以,针对同一事项,县卫健委出现了互相矛盾的、龃龉的二份表述,县医院到底有没有配置、聘用药师,如没有,则严重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在协调会上,有人高叫: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该院不想澄清事实,不想揭露真相,妄想捂盖子。)
(我备注二:1、根据姓名为黄光辉(我父亲)、住院号为19025的《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医生梅锦在该单的第1页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的长期医嘱。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和护士长赖翠芝签停了该长期医嘱,但奇诡的是,同日9时,二人在该单的第2页重新启用了该长期医嘱(剔除了氨甲环酸2支)。外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在该单第2页中也开出了该组处方。注意:它是长期医嘱,不是临时医嘱,当人体内胰岛素过量后,会导致低血糖,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可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钠离子、钾离子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脑部细胞愈进化对缺氧缺糖愈敏感。 故:该组处方具有杀死人的脑细胞、导致脑细胞不断微梗死的功能。2、《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报告单》中写:CT所见:右侧基底节区见线状低密影,边缘欠清,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室系统扩张。检查结果:脑退变。右侧基底节区腔梗。 以上是我父亲出院后4个多月做的检查,该CT报告单证明:该组处方导致脑细胞成批死亡、液化并由吞噬细胞移走而形成一个小孔隙,即是CT片上所见的小低密度影。脑腔梗,它是指发生在大脑深部的某些微梗死。脑细胞的死亡,导致脑萎缩。3、南昌县人民医院医调科滕科长在协调会上说:“胰岛素注射液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我们只用抽取其中的6单位,另外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既然是抽取其中的6单位,那么,剩余的394单位仍然密封在瓶内,第二天乃至以后每一天均可以抽取使用,何以“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第一天为什么使用了二瓶?而且,就算只用抽取其中的6单位,作为长期医嘱,每天多批次、长期输入,仍然会造成人体内胰岛素过量,导致低血糖,进而导致脑细胞不断微梗死。)
(我备注三:“所用药物由医师开具医嘱,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对这组杀人处方,到底有没有药师审核过?如有,药师的意见是什么?药师有没有坚决反对?这是本案的突破口。就算纸质的药师的审核意见被销毁了或原本就没有,还有电子处方备案了,就算电子处方备案也被有人故意销毁了,现在、随时可以请一个取得了药师资格的药师出具其签名的、对这组杀人处方的审核意见,我们请药师发表专业意见,好吗?)
三、针对医疗用药的问题:
(1)甘露醇适应症:1。组织脱水药用于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脑水肿,降低颅内压,防止脑疝。2、降低眼内压,应用于其他将降眼内压药无效时或眼内手术前准备。3。渗透性利尿。亦可应用于预防各种原因引起的肾小管坏死。4。作为辅助性利尿措施治疗肾病综合征、硬化腹水,尤其当伴有低蛋白血症时。5。对某些药物过量或毒物中毒,本药可促进上述物质排泄,并防止肾毒性。6。作为冲洗剂,应用于经尿道内作前列腺切除术。7、术前肠道准备。
患者黄光辉即为“脑出血”,有使用甘露醇指征,用量为125ml ivggt ql2h 使用8天后停药,患者在此一周病情恢复较快未再继续出血,未产生甘露醇毒副作用。后来鉴于病情需要停药,是考虑达到用药目的,临床不再存在用药指征,故应急性期使用后停药,属于正常的临床用药调整行为。第一天费用结算量为4瓶,是因为医嘱录入系统在住院第一天会自动收取第二天的药品,以免病患当天吊针等待药物从药物派送时间过长,从第二天开始将会收取第三天的药物,以此类推,如有情况变化,可临时停药,更改医嘱。
(我备注一:国际脑血管病杂志2006年10月第14卷第10期登载的《脑出血后不同时期脑水肿的形成机制与治疗对策》一文中写:除非出现急性脑疝形成,应用甘露醇为手术清除血肿赢得时间,否则均不宜应用甘露醇。因为甘露醇会渗漏至血肿内,血肿内渗透压随之增高,促使血肿扩大,从而进一步加重脑水肿。根据病历,我父亲没有出现脑疝,没有必要输入甘露醇降颅压。所以没有使用甘露醇的前提条件。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医生梅锦和药剂科首席药师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我备注二:南昌县人民医院内二科出具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甘露醇只有250毫升每瓶的,所以只用其中的125毫升。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的四方讨论协调会上,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说过雷同的话。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4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次,一天二次。就算上午和下午各用一瓶之中的一半,故该天二瓶足够了,但实际用了4瓶。从第二天起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天,每天一次,就算用一瓶之中的一半就够了,为何却用了二瓶?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护士李梅英和药剂科首席药师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2)关于静脉输液14组的问题:这与提前输入第二天用药的问题一样,只要输入了用药量,自然就会产生静脉输的费用共14组一并不是一天输入了14组的药量,而是分天输入的,从住院期间用药总量上可反映出来。(我备注:这句话逻辑混乱,反正我看不懂其意,不知其他读者是否有同感?)
(3)关于肝素钠注射液无医嘱的问题:因该药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主要为了避免血块堵塞针管而用该药,并不是一整瓶肝素钠注射液都输入患者体内,而是用该药稀释至250毫升生理盐水中再从中抽取5毫升封管用的,并没有进入患者体内。肝素钠并不是医嘱用药量,而是留置针的操作时均会用此药来封管用,比如护士平时为患者打吊针操作时用碘酒消毒,碘酒也没有医嘱的。
(4)胰岛素使用的问题:信访人认为其父没有糖尿病,不应使用,是对胰岛素药理的片面理解,其实在此患者治疗中并非单独使用,而是与5葡(萄)糖500ml10氯化(钾)10ml固定搭配组成“极化液”补充能量,补充液体量,患者因情绪及疾病影响进食少多日,使用极化液后患者并未出现任何副作用,如低血糖等,精神状态逐渐好转,此用药方式仍在临床中普遍使用。胰岛素注射液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只抽取其中的6个单位,另外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为了第二天患者能及时用药,所以在第一天就会提前将次日的用药量输入第一天的费用日清单内,但住院期间的用药总量仍是按医嘱进行的。
(我备注一:我父亲住院期间进食、消化、排泄正常,病程记录和我们姐弟三人均能作证,根本不需要补充能量,根本不需要补充液体量。退一万步,就算补充能量,输入葡萄糖就可以了,补充液体量,喝茶就好了,哪里需要输入胰岛素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
(我备注二:经本人考证,长期、不停输入过量的胰岛素注射液是为了制造我父亲长期的、不断地低血糖发作;输入葡萄糖注射液,为了解除低血糖休克的危险;输入氯化钾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是为了分离出钾离子和钠离子,因为“后期由于钠离子、钾离子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
(5)针对其提出的“八次皮试,有五次没医嘱作为依据”质疑,患者黄光辉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单上显示所有使用过的药物中只有三种药物是需要做皮试的,其他药物均不需要。
四、针对高血压的质疑:首先患者黄光辉平素未正规体检,未动态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监测血压均大于14090mmHg,最高达18090mmHg,已达高血压3级水平,故患者存在高血压是事实,且患者入院因口齿不清、左侧肢体偏瘫入院,头颅CT明确提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结合患者病因、症状、体征及头颅CT检查结果,对“脑出血”诊断已明确。
分类 收缩压 (mmHg) 舒张压(mmHg)
正常血压 lt ;120 和 lt ;80
正常高值 120 139 和(或) 80 89
高血压 大于等于140 和(或) 大于等于90
1级高血压 140 159 和(或) 90 99
2级高血压 160 179 和(或) 100 109
3级高血压 大于等于 180 和(或) 大于等于 110
(我备注一: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住院医生梅锦全文手写、手写签名回复: 根据《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根据你自己对我父亲的多次血压测量记录:15080mmHg,你认为,我父亲血压正常,所以一天一夜没有开出降血压的药,但次日9时,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强迫性向你灌输“患者平素未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测血压达180mmHg,达‘高血压3级’,今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降血压” 我的以上判断对吗?如果不对,请你详解。 )
(我备注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血压标准: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才能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轻度)的舒张压为90至99毫米汞柱。根据病历材料,我父亲入院当天共有血压记录8次,其舒张压每次均低于90毫米汞柱,平均值为82。5毫米汞柱。我父亲共有90次血压记录,舒张压的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舒张压达90毫米汞柱有6次,但6次是断开的,而且,我判断:这6次突出的舒张压应该是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和过多过快地输液制造的虚假血压。所以,连1级高血压的界线都没达到。我父亲没高血压,由此意味着没脑出血的致病原。 请县卫健委搜寻本委或其他专家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复:我的以上判断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详细说明原因。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梅锦、陈文平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复:你在我父亲的血压记录中找到过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的记录吗?你不要拿收缩压来混淆视听,世界卫生组织的血压标准中,不参考收缩压。你们二位要么不知高血压的基本知识,要么故意诊断错误,仅凭这一条,我请求县卫健委撤销你们的执业医师资格,你们服吗?不服,请说明原因。)
五、对于穿刺置管术制造脑出血的想法:静脉穿刺置管术用于静脉采血、静脉输液,至于通过静脉穿刺置管术制造脑出血,我县至今未有能力掌握此“技术”。
(我备注:此技术极其简单,在穿刺置管术后,通过留置管道输入从我父亲手臂上抽取的新鲜血液进入脑袋里,如此便制造出了第一份CT影像报告单中“边界清楚锐利”的脑出血景象。试想:假如真脑出血十几个小时后,怎么可能“边界清楚锐利”?经本人查阅二篇专家的论文得知:脑出血二个小时,边界早就模糊了。而且,根据专家的论文,同一区域,短期再次出现脑出血的概率为零。)
信访人对南昌县人民医院的诊断、治疗有异议,医患双方已于2010年5月21日至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如下:1、脑出血诊断问题:专家组依据双方提交材料及阅片,脑出血诊断成立,脑萎缩为老年性的退行改变。2、药品使用问题:住院治疗的药物的治疗适应症、剂量及疗程均符合治疗原则及规范,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本起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信访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有异议,认为南昌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涉嫌故意杀人罪,梅锦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南昌县公安局认为未构成非法行医罪未予以立案。信访人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于2011年12月15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正式书面回复信访人:南昌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的医治过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故南昌县公安局不予以立案侦查、南昌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成立,不立案的决定正确。信访人于2012年再次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答复信访人: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的不立案理由、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案的不立案理由、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案的不立案理由、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不立案理由;并告知2010年5月21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应予以认定。2013年1月5日南昌市卫生局亦书面回复信访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符合条例规定,整个鉴定过程均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无违规行为,不存在“变造”问题,应予以认定。
(我备注一: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县检察院表述的不立案理由很荒谬,详见处于发表状态的相关文章。)
(我备注二:标题为南昌市卫生局的书面回复,实际是其派驻监察室的公章和答复,该答复存在的问题详见处于发表状态的相关文章。)
根据信访人要求,南昌县卫建委于2021年3月2日下午三点,组织委分管信访工作班子成员、委医政医管股负责人、县人民医院代表及黄剑平在南昌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办公室就信访人提出的质疑再次进行协谈,通过对信访人质疑的答辩,解释了对其父亲黄光辉的治疗过程及治疗用药均符合治疗原则,我委医政医管股负责人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但信访人思想偏执,对所有事物、所有人员、所有单位都存在质疑。认为信访人难于医患双方沟通(我备注:此句话漏字、不通顺),现对信访人作出最终答复:
一、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及用药均符合治疗原则,不存在“谋害”患者黄光辉的可能,且有中华医学会南昌分会的医学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佐证;南昌市卫生局对医学鉴定认可;南昌县检察院对黄剑平认为“侵害”其父亲的不认可。由此,我委认为对黄剑平的要求赔偿诉求不予认可。
二、从2009年以来,黄剑平就其父亲黄光辉在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存在质疑,要求赔偿的诉求多次向省长信箱、信访局等平台反映,期间我委和南昌县人民医院多次与黄剑平协谈,多次对信访件回复,已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2021年3月2日下午三点为最后一次与黄剑平进行协谈,我委和南昌县人民医院将不再接受与黄剑平进行协谈。
三、如黄剑平仍有异议,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医疗争议。
四、建议上级部门对此缠访、浪费公共资源的情况进行管制及处理。
(我备注一:当事医院和当事医务人员公关能力强,官官相护,沆瀣一气,我作为弱势人群,颇感憋屈。)
(我备注二:我有理有利有节,而且均是通过省长信箱、信访局等合法的平台反映,这些平台也要经过审查,怎么是“缠访、浪费公共资源”?如此昧良心和倒打一耙,太缺德!)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次日起3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南昌县委信访局)或其他上级有权复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信访人签字:(空白未填)
送达人签字:王健(手写) 傅洪明(手写)
抄告:县信访局
十一、案情概述
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利用胰岛素过量导致低血糖、持续的低血糖导致脑细胞不断微梗死的原理祸害我父亲,我最早的想法是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故意枉法,以荒谬、可笑的理由不予立案,我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县法院立案庭魏润秀庭长居然以我的诉状装订了附件(书证)为由拒绝接收。万般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我依法向县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但县卫健委一再玩赖,详见最近发表并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有请当事人亲笔解释,才能澄清其是否利用低血糖的原理祸害我父亲 !》、《南昌县卫健委荒谬无耻达毫无是非标准和道德良知(之二)!!》、《太荒谬:张亮、傅洪明、谭水明采信无公章无签名的来信》、《医院写一堆诡话,不提供任何证据,这样的回复函没说服力!》、《南昌县卫健委祭出又假又烂的答复意见书》、《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如此伤害性诊疗,将会颠覆您对医生的认知!(第三稿)》、《南昌县:指控梅锦、罗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和法条(原创首发)》、《奇葩!:南昌县:医调委以威胁和挖坑代替调解!》、《南昌县人民医院利用胰岛素和肝素钠进行谋杀》、《续集1:南昌县人民法院内部惊现一群法盲》、《再次致以南昌县人民法院之恳谈信》、《南昌县:医调委以威胁和挖坑代替调解(有补充)》等文章。
十二、变相绑架
1、我父亲是被人以变相绑架的方式弄进医院的。
2、我实名举报了腐官,双方博弈、斗争了十八年,我的亲人全部因此受牵连,其中,三个亲人被人弄进医院遭到折磨、医疗伤害最终死亡,愧疚和自责像二座大山压得我几乎不想苟活。我心痛到无语,我无语到发呆,我发呆到忘我。
3、其中详情,一、二句话也说不清楚,为节省本文的篇幅,详情见以下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文章:《悲惨:我因反腐受尽了碾压、污名化羞辱、被打!(第八稿)》、《为了征迁、掠夺和诈骗,下三滥的手段一个接一个!(第二稿)》、《为了非法转让土地、骗取某工程建设款及善后》、《请看二位腐官如何玩腐败玩掠夺玩弱鸡!》、《二位市长祭出的霹雳手段、血腥报复及玄幻的障眼法》、《毛顺茂非法倒卖土地1。5万亩》、《江西省反腐工作欺世盗名》、《原南昌市建委副主任毛顺茂涉嫌腐败的线索(简写篇)》、《二位市长的腐败事迹和线索(有补充)》、《江西省反腐败工作太拖沓!(有包庇的嫌疑)》、《恳请南昌市监察委加快办案速度!(第二稿)(简写篇)》、《探究南昌轨道公司暴发的原因及原罪》。《贪官蹂躏法律,舆论哗然也枉然!(简写篇)(节选)》、《贪官蹂躏法律,舆论哗然也枉然!(简写篇之二)》、《开发商不费一分钱拿地,这种本事让人艳羡!(节选)》、《神秘的46套房源及公司自管房82户被重复计数(简写)》、《南昌市青云谱住建局有三绝:诡辩、玩赖、造假!》、《南昌:行政庭拒领案件,纪检组处置乏力!(节选)》、《南昌:行政庭拒领案件,之后有人伪造裁定书差人送达!》、《伪造保证书、虚构慰问金、伪造法院裁定书》等。
十三、喊话
1、没有必要鱼死网破,我真诚地期望与我的仇家们(医疗系统)停止斗争和博弈,相逢一笑泯恩仇,在我国各级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和各级信访办的调处下,逐一实现和解,为和谐社会增添佳话。
2、天下大同,法统相通,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是一致的,鉴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团团伙伙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罪犯们极有可能继续逍遥法外,我呼吁全球人民为我的坚持、勇敢、正义而点赞。
十四、大实话及弱者的生存之道
我是一只弱鸡,弱爆了的弱鸡,只能示弱,因为我担心一棋不慎,说不定哪路仇家真把我也灭了,所以,我得给我的四路仇家一点念想,别把他们逼急了,悠着点。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21年4月2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