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不理旧账,乱作为。
  2011年5月,
  东港区住房建设局和日照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人于2011年5月22日拆除了我家二层商业楼818平米。(见拆迁测量原始记录)
  同年5月30日于东港区住建局和日照街道办事处正式签订了“东关北路商业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协议规定安置期限28个月。
  2019平5月14日日照街道办事处工委与我达成了“货币安置”协议,并出具了“货币安置承诺书”。并承诺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币补偿款。
  又是两年过去了,共计付拆迁补偿款约40。农历2021年腊月29日,我再次去日照街道办事处讨要拆迁补偿款时,办事处工委尹相村书记却说,两年前签署的《东关北路商业货币安置承诺书》须经区领导批准后才能继续执行。法律人士认为《东关北路商业货币安置承诺书》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拆迁协议依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是一纸行政裁决就能终止履行的。
  用行政裁定中止已发生效力两年之久的经济合同执行,是违法行政,是用公权利坑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继续,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
  附件1、《东关北路拆迁补偿协议》
  附件2、《日照街道货币安置承诺书》
  我对汇报反映的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敬礼
  汇报反映人:原东关北路居民张传法。
  电话:17606338019(照片无法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