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的个别厅局长连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都敢“强奸”!不撤职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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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个别厅、局长“胆”太大?连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都敢“强奸”!不“撤职查办”行吗???
恳求美国、联合国和全世界各界的帮助!上访28年了!全世界有几人?
“强奸”和践踏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应坚决撤职查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
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强奸”、践踏《国家信访条列》和《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滥用职权、不化解矛盾、还制造和扩大矛盾,理应撤职查办!否则,政府的威信会被他们败坏光!理由如下:
首先:请看省信访局和省教育厅“二审合一”给我的“强奸”历史事实和法律的所谓《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
其次、问题的关键是请看事实:
一、事实是:省信访局答复意见是20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中心是“刘卫民被学校开除,不属于错案!回省牧业局工作和补法发工资都无道理”。可随后铁的事实是:(1)原判法院是在其“落实完毕”二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作出 “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给予工资补偿1095。90元”难道不算“新的事实和理由”吗?(2)还有学校在“落实完毕”三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撤消开除刘卫民学籍处分的决定”的《吉农大字【2006】278号》红头文件难道也不算“新的事实和理由吗”?这“新出现的铁一样的历史事实和理由”证明教育厅的所谓《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难道不是“强奸”国家法律即《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又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强奸”历史事实和践踏《国家信访条列》又是什么呢?
二、最“恶劣”的是:兰宏良和卢连大二人明明知道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关于申请人刘卫民请求国家赔偿一案的处理意见》和吉林农大2006年10月30日 “关于撤消开除刘卫民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在《省信访局答复意见(2003年10月20日)之后出现的,正是“信访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本应该按《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给予“重新受理”的!可兰宏良和卢连大二人硬是“强奸历史事实和国家法律”!!一个“复查”了170个(国家信访条列规定应30个)法定工作日后来个“明知故犯”的不予受理!另一个应该监管的却“假装不知”也不再受理!好一个唱“双簧”的“二审合一”!这和省信访局之前曾两次发文件要求教育厅给落实解决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变!自我否定的“太快了”!这不是“滥用国家给的权利”吗?这不是“强奸”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吗?这样的“干部”不撤职查办!国家能好吗??
三、可能的原因应是:这几年我因不断上告“否认和抹杀历史”的吉林农大党委书记和校长!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正是农大我同届毕业生!农大校庆60周年使他们 “官官相护”!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复查意见”!可卢连大接任教育厅长后却和兰宏良二人串通一起,教育厅应出的“复查意见”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才给我出具的!应该出“复核答复意见”和“召集省政府听政会”的省信访局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复查意见”!难道不是“强奸”和践踏《国家信访条列》的“二审合一”又是什么呢?按《国家信访条列》35条规定我对“复查”意见不服后,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时,省信访局组织“听证会”后才出具“复核意见”的!而其竟“越权”干涉省教育厅?目的就是“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
四、《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明确规定“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那么请问:已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还不应该重新受理”吗?为什么不给“重新受理”?再就是你们所说的“2003年省信访局给予落实完毕”。那么请问:(1)“落实完毕”后人民法院承认“错判”后又“落实”了吗?(2)“落实完毕”后的2006年学校“撤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后又“落实”了吗?(3)是按“错案”和“撤消了行政处分”给“落实知识份子政策”的吗?为什么不执行《国家信访条列》和《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为什么到今天还不给“落实政策”?这不是“强奸法律”又是什么呢?
五、他们明知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的答复意见(见后附的2003年10月20日吉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的吉信复字【2003】6号文件)是在(1)“开除学籍和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和(2)“刘卫民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并上报的。却能抹杀历史地胡说什么 “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问题”2003年已由省信访局落实完毕。这颠倒历史、歪曲事实的信访局长和教育厅长中央和吉林省还敢用吗?“滥用国家特权的”应坚决撤职查办!!
六、特别恶劣的是按《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上诉两个“新的事实和理由”这么明显,他俩都敢颠倒黑白、歪曲历史事实、强奸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可谓“狗胆包天”!猖狂之极!中央和省委不撤职他们行吗?怎能维护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尊严!恐怕连历史事实都会为之“哭泣”!
七、我现在仍要求“彻底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前提条件还是 “错案”已彻底平反和 “开除学籍、吊销两证”的行政处分已撤消!我要求如下:
1、吉林农业大学当年能“开除我学籍、取消我大学毕业分配资格、收回“派遣证”。今天“恢复我学籍、承认两证”,就应该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
2、 正是由于1983年吉林农大“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才剥夺了我在省农牧厅的工作权利!现在“错案”平反了、“行政处分也撤消了”,原处分单位应该为我“恢复原状”?应该为我重新分配或重新安排工作吧?
3、 1996年第2次“联席会议“(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省农牧厅已同意接收我,因吉林农大“行政处分”没撤消而告吹,这个责任应该有谁来负呢!
4、 《国家赔偿法》和《国家人函【1999】177号》文件明确规定:“错案”、“宣告无罪”和“原行政处分撤消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我要求恢复我吉林省农牧厅公职人员身份。
5、应由吉林农大赔偿我24年来因“开除学籍、吊销毕业和学位证书并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造成的名誉、精神、身心健康损害及上访告状28年所患上的“烟雾病和糖尿病”后半生的治疗费用等!
6、请求中央和省委撤职兰宏良和卢连大并追究二人相关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和“强奸”法律及政策的责任,以严肃党纪国法!取信于民!!
申请人: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刘卫民
2010年6月17日 电话; 13943074303
邮箱:liuweimin57at 126。com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