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广大网友、法律人来聊透这一件事!
  以下有一份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郑大庆构成行贿罪,却没有关于行贿人郑大庆的任何刑事处罚。行贿人郑大庆因行贿被提拔,至今仍担任为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受贿罪与行贿罪本来就是对合犯,受贿人被判刑,行贿人却毫发无伤,仍然当官!!!小民才疏学浅,请懂法的网友来说道说道!
  河南省光山县纪委对于举报人解释:光山县公安局郑大庆确实构成了行贿罪,但为什么不处罚是“上面”的意思,我们无权推翻!请问这个“上面”是谁?中纪委、最高院是否有权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