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家人是如何被平安人寿套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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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我接到平安人寿公司汤姓电话营销人员的电话,向我介绍一款年金保险,他说由于我是平安公司的老客户(事实上我及我的家人在平安公司确实有很多份人寿保单),平安公司为回馈我们这样的老客户,特别推荐一款年金保险给我——我不需要缴纳每月的保费,只需要从我已有保单帐户头中划转相关费用到这个新的万能帐户上,我只需要先交纳头3个月的保险费用,开通帐户,保险公司收到这3个月的费用后,会在几天后返回所交保费,我只需要承担在保险交费期间(10年)每年承担所谓资金使用费用。
于是,我按其指示进行了相关操作,购购买了名为财富宝年金(保单号为P261600023703210)的保单,并回答平安公司的电话录音。我将先期3个月保费10801。00元转给了保险公司,果然,保险公司几天后将我所交保费返回给我,但后来,我才知道这些钱是通过所谓的保单贷款方式转给我的。
我没有想到的是在3个月后(2019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开始每月收取我3567。00元的保险费用。在发现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陈述不一致后,我开始向平安公司提出申诉,但是保平安公司先后有5个人与我联系,但这些平安公司工作人员都是反复地重复他们的保单上的内容,否定销售过程存在违规行为,质疑我申诉的真实性,于是,我又向平安公司提供了与电话营销人员的通话录音,在这样的情况下,平安公司还是这对此事迟迟不予处理,长达半年时间居然都没有解决我所提出的问题,对我的影响还持续着。
最后,工作人员声称:可以办理退保,但我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保单贷款发生的利息,这样的处理意见当然受到了我的坚决抵制。
事情没有解决之前,平安公司还是每月继续扣我的保险费用,截止目前,共计扣款39337。00元。在购买保险时,我不可能一方面以现金方式去缴纳保费10801。00元,另一方面却承担着利息去办理保单贷款拿回这笔款项吧,没有这样奇葩的操作,对吧。如此操作是否对我本人的信用造成影响?这一保险的购买过程完全是违背了我本人的意愿及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相关规定。
此事的整个过程而言,首先是平安人寿公司对保险基本原则“诚信守信”原则的严重背离,电话营销人员通过虚假陈述,引诱客户购入保险产品,损害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电话营销行为存在严重的违规。其次,电话营销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应由法人承担完全之法律责任。根据我与售后人员的数次沟通,已确认电话营销人员的行为是经过公司认同的职务行为,不能以个人行为为借口。第三,事情发生之后,面对我的数次申诉,平安公司采用了让我极其不满的态度,敷衍应对客户,对客户利益无基本的尊重,让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被套路了,这是通过欺骗方式对客户利益和选择权的严重侵权。第四、公司拒不改正明显存在违规或错误的行为,已充分说明了保险公司考虑的只有自己的不法利益,从而丧失了保险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道德,值得广大客户对其客户理念进行深思,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只能用脚来投票。
更加奇葩的是,在今年初,我的儿子再次接到了平安人寿电话销售人员的电话,寿险人员向他推荐了相同内容的保险,其说明和陈述内容基本完全相同,对此,我进行了电话录音取证,其后我阻止了儿子的购买冲动,不让其陷入同样的套路之中。为了不让更多的客户陷入如此不良商家的套路之中,我决定坚决地采取包括并不限于举报、民事起诉等方式维护我们广大客户的利益。
在前几次与平安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中,我已通过电话方式向平安人寿公司严正声明:首先撤销这份保单,全额返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所交纳的保费。第二,对本次购买行为涉及的违规行为及过程作出书面说明,对违规行为进行反省,必须确认本人维权行为的正当性。第三,撤销本人名下所有的保单贷的业务记录,消除对我信用的不利影响结果。第四,对本次购买行为导致的本人经济损失、误工损失、精神损害等进行适当赔偿。
在与平安人寿公司的数次联系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我向四川省消费者维权热线电话投诉,热线投诉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转交给对方,但面对我的投诉电话,平安公司仍然无动于衷,至此,我无法理解其如此傲慢的底气何在?于是,我再次向四川省银保监会凉山分局进行了实名投诉,请政府监管力量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目前,我一步步地采取适当且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现在我将采取了第三步维权方式——用我本人的自媒体号“西昌航天杨周”实名举报,暂时保留民事诉讼的全部权利。凡是受到了类似欺诈侵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我同号的微信与我联系,共同向保险公司发起声讨。
我只能期望广大保险客户支持我的维权行为,因为,发生在我身上的侵权行为也有可能发生于更多人身上!为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团结起来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让这个行业的部分人肆无忌惮的损害我们的共同利益!
(在公开发表本文之前,我将本电子文本发给了与我联系的平安公司销售后服务人员,告知对方,我将于2021年1月20日下午4点以后公开发表本文,并请对方限时对本文事实进行核实,遗憾的是,别人根本就不予理睬,平安店大呀!)
实名举报人:杨 周
电话:13908152393
2021年1月2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