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赵克明 ,男, 汉族 ,共产党员,1972年10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公安局家属院1排1号, 联系电话13671313053
  (二)1993年12月,本人城镇义务兵退役,1994年8月顺平县政府对本人安排工作,县安置办公室开出安置介绍信,安置单位顺平县农业局,同年11月15号顺平县人事局下达编制行政批文,岗位等级定为五级九等,同期顺平县组织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顺平县农业局,以上三个介绍信及本人档案均被顺平县农业局接收并保管,本人随之到农业局报到,1994年12月,顺平县农业局安排本人到下属单位农机公司上岗(随意改变行政主体安置办公室的行政行为内容),核定待遇为机关事业单位套五级九等,对本人进行了事业编制身份管理和使用,通过单位行政的用人行为实现了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人事关系、行政关系,档案、编制均不动,只是人动,人档分离,没有遵守和履行人事局批文所确定的“执行本单位工人工资等级和标准”的义务,属于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违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造成本人事业编制待遇和档案工资待遇无法享受,本人上岗;1998年5月,农机公司停产长期放假,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单位农业局未安排上岗,期间本人多次到农业局反映要求依据人事局批文中规定“执行本单位工人工资等级和标准”恢复本人岗位编制待遇,重新安排岗位均未得到解决,2005年8月,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出台,通知第(三)条明确要求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顺平县农业局均不予落实。2005年8月河北省政府响应国发【2005】23号通知出台冀政【2005】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诚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未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必须在2005年9月底前予以落实,未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必须在2005年9月底前全额补发。顺平县农业局不予落实,2007年4月,农业局申请农机公司破产改制,在改制中没有对职工身份进行鉴别,违反了冀政办(2004)7号第十条;在法院审理时没有依据法发【1997】2号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按照【通知】,【补充通知】的规定,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安置职工,适用法律错误,本人未得到安置,2017年4月,河北省办公厅出台冀政办【2017】21号《关于推动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对已经分配单位,接收单位未安排上岗的退役人员要限期安排上岗,非因退役人员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安排上岗的,按照国家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顺平县农业局依据指导意见对本人发放了1998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108个月待岗生活费24996元,平均每月231元,待岗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远远低于国发【2005】23号规定的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时间也没有依据【指导意见】中要求的直到上岗为止,限期安排上岗更没有落实,落实政策不到位,2019年9月,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罔顾本人和农业局存在人事关系的情况下介绍本人到顺平县农业局上公益岗做辅助岗位,而26年前顺平县人事局对本人下达的五级九等的职务等级的批文一直躺在顺平县农业局的本人档案里从未执行过,本人档案里的职工升职晋级工资表从未填写过,属于明显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从2005年到2017年,国家政策层层下达,接收单位层层不落实,直到落实打折扣的现象是彻头彻尾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职工权益的严重侵害、对退役军人的百般歧视,对此,本人多次信访,多种形式反映,均以敷衍了事,政策白纸黑字甚至是同一句话落实起来还要打折扣,是纯粹的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落实不到位。
  (三)要求1 顺平县农业局恢复本人党员的政治面貌2顺平县农业局依据人事局批文中规定的“执行本单位工人工资等级和标准”,以及冀政办【2017】21号精神,落实本人岗位,恢复事业编制及档案工资的一切相应待遇3顺平县农业局依据冀政办【2017】21号精神补发本人待岗期间生活费差额,补缴待岗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拖欠本人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