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岳焕玲。我是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的一位村民。2008年我去银行存钱,在银行大堂,新华保险的业务员拦住我,向我介绍新华保险公司的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说这种分红险既有意外保险的功能,又能投资,投益率远比银行高。而我需要每年交10万元保费,由2008年起交3年,累计30万。保险期限10年,到2018年,可以获得基本保额959300元,还可以分得红利(计算方式附于文末)。我多次向那位保险业务员咨询求证,他都很肯定地回复我这款保险的种种好处,说十年后拿出一百万给孩子结婚置业,多好。直到2018年保险到期后,新华保险的一番操作让我目瞪口呆。他们拒绝支付基本保额和红利,给出了与当时完全不同的解释,最后说,只能给我37万左右。之后,我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够给我一个合理解释。但他们态度冷淡,直言我不可能拿到约定的收益,并劝我见好就收,“保险公司这么大背景,你再不听话,这部分钱也拿不到。”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我给保监会打电话,但对方回复我继续和新华保险沟通。后来,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期间,新华保险联系我,并威胁我,说官司我绝对打不赢,再不放弃,连7万也不会给我。果然,当地法院判了我败诉。我再次上诉,可是二审法院诸多搪塞,混淆概念,枉顾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合同中明确表述保险费10万元,每1000元保险费,10年末价值3275元。按照二审法院法官的判决,我交30万元保费和10万元保费居然是同样的保险金额!
  以下根据保单的合同第二页保险单附页明确标注每1000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10年末3275元、9年末3197元、8年末3121元。每1000元为1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提交的《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中亦清楚记载10万元保险费100份。我交保险费30万元,理应是300份。我于2008年缴费10万,2009年缴费10万,2010年缴费10万,总计缴费30万元,总计300份,每100份分别对应10年、9年、8年年末价值即:100份×3275(10年末)等于327500元;
  100份×3197(9年末)等于319700元;
  100份×3121(8年末)等于312100元。
  327500加319700加321200等于959300元。
  本合同第三页保险单附页注明红利保额1元,10年末现金价值1元、9年末现金价值0。9761元、8年末现金价值0。9529元。我于2008年缴10万,2009年缴10万,2010年缴10万,总计缴30万元。每10万对应10年、9年、8年年末价值即:
  10元×1元等于100000元;
  10万×0。9761元等于97610元;
  10万×0。9529元等于95290元。
  100000加97610加95290等于292900元
  根据合同的红利方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涉嫌欺骗法庭,新华人寿为上市公司,不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336),且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1336)。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须公开自己的财务报告。故本律师采用新华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财务报告为依据,简略采纳其中数据加以说明本案中我红利的金额。如下:2008年新华人寿净利润6。91亿元,2018年净利润为79。22亿元,增长11倍多;
  2008年新华人寿营业收入496。46亿,2018年营业收入1541。67亿,增长3倍多;
  2008年新华人寿资产总计1649。59亿,2018年新华人寿资产总计7339。29亿,增长4倍多。
  新华人寿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盘价25元,2018年最高价73元,还不包括配股。股价增长3倍多。新华人寿在主营业务是人寿业务,人寿业务占总营收的90以上。这些资料均是公开可以在互联网查询的。
  由以上得知我所交30万保费,红利按3倍计算为90万。按1倍算也得30万呀。
  我投资30万,10年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竟然恬不知耻的在法庭上说给37万左右。存银行30万10年,活期利率也不止7万呀,不知新华人寿如何计算的,
  新华人寿当庭说无红利,真不知道是欺骗全中国股民,还是欺骗法庭?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法庭拒绝履行出单义务
  我2009年、2010年向新华人寿账户缴纳保险费累计20万元。按理,新华人寿应当向我出具2009年、2010年的保险单。可至2019年4月10日开庭,新华人寿仍旧拒绝出具保险单。更不知羞耻的在法庭上要求我当庭出示2009年、2010年的保险单。结合本案,是否出单,应当有新华人寿负举证义务,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我只承担已经交费的举证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法庭拒绝履行出单义务未尽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新华人寿向法庭提交的我签字的告知书,与本案合同内容风马牛不相及。本案我所持保险合同没有我签字。不知新华人寿是如何向我履行告知:投保30万,10年后,我获得37万保险金额这样的内容的。由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依然知法违法。对我的红利诉求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