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165号案申请执行人张军、刘道叁实名举报旬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家军和周高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涉嫌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包庇被执行人。事实证据如下:
  一、旬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家军隐瞒被执行人余秀山用工程款做担保的事实,造成本案执行不能。证据为2019年12月19日旬阳县法院一楼孙廉锋副院长提审被执行人余秀山时,余秀山说:(2019年12月5日)刘家军、阮斌和长安居开发商敖春雷在看守所提审被执行人余秀山时,余秀山提出用他本人实际投资施工的长安居项目工程款做本案执行担保,但刘家军法官将该重要信息对我们隐瞒,导致本案执行不能;
  二、执行局副局长一手经办的执行担保竟然成了“假担保”。2019年底刘家军和孙廉锋副院长通知我们:长安居甲方同意替余秀山支付执行款50万元,先支付30万元,王杰担保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到了2020年5月份经办法官刘家军居然说执行担保是“假”的,余秀山承认伪造了王杰担保签字!经办的是执行副局长刘家军,我们和王杰无任何接触,在我们强烈反对被逼无奈寻求网络帮助和刘莉局长介入下担保才变成真的。实难理解老赖余秀山拿着“伪造”的执行担保就可以办理担保!现在王杰担保虽然变成真了,但王杰超期十个多月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敖春雷担保也早到期了,旬阳法院执行局却拒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被执行人余秀山于2019年6月13日当着刘家军副局长面承认执行期间在竹溪县长安居工程投资1300万,有巨额资金投资工程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明显构成拒执罪,刘家军副局长却说余秀山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据为2019年6月13日刘家军副局长执行笔录。
  四、刘家军副局长拒不依法拍卖本案保全的财产,“领导不让拍卖,我也没有办法”,换了个执行法官,但余秀山和陕十建将查封的财产转移了,当事人至今未能全额领取拍卖款,余秀山和陕十建违法转移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未受到任何处罚。该项证据:一、长安居项目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按照常理使用钢管扣件用量远远超出查封的数量,但拍卖的时候丢失的只有查封的一半了,重要的物资(塔吊和大量钢管)居然留着给余秀山继续使用;二、我们多次要求周高新副局长依法调取涉案工地大门口处监控,但周高新副局长拒不调取。
  五、2019年12月19日余秀山在旬阳法院承诺在2019年底将岚皋县富海龙城项目实际投资施工的证据提交给旬阳法院,至今余秀山拒不提交该证据;被执行人余秀山在安康市汉滨分局供述向陕十建交纳了保证金100万,不管我们怎么申请但刘家军副局长拒不依法查封该笔款项。2020年9月份余秀山在旬阳法院执行笔录中承诺将2014年交给陕十建的100万保证金转账票据提交给旬阳法院,执行回来后支付给我们,过后余秀山拒不提交该凭据!奇怪的是老赖余秀山未受到任何处罚!这些财产线索都是余秀山本人在执行笔录和口供所述。并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69号判决书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2018)陕0112民初10522号判决书,这些都是铁证。余秀山承认是他本人的财产旬阳法院执行局却说余秀山无财产可供执行,周高新副局长这是赤裸裸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六、陕十建多次违法使用查封的被执行人余秀山财产,刘家军副局长和周高新副局长拒不依法禁止陕十建违法行为,在申请人多次向上级举报后,孙廉锋副院长对陕十建做出书面罚款50万元(至今未处罚),陕十建仍然违法使用查封的财产,周高新副局长居然私自要撤销对陕十建的处罚。
  综上,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余秀山所有的财产线索均为余秀山自己提供,但刘家军副局长和周高新副局长找各种借口拒不执行;为应付领导谎称余秀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拒不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隐瞒被执行人用工程款做担保的事实)包庇、掩盖被执行人余秀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执行人余秀山伪造执行担保、私自转移查封的财产已经属于刑事犯罪,周高新副局长拒不依法对其处罚还将本应拍卖的塔吊和钢管留给余秀山使用;王杰和敖春雷担保早已超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周高新副局长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我们走投无路只有公开举报。刘家军和周高新副局长明知老赖余秀山有钱投资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伪造执行担保、转移查封的财产,已构成拒执罪,而刘家军和周高新副局长故意包庇余秀山不使他受到追诉;在本案执行中刘家军和周高新副局长严重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欺上瞒下、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本案执行不能。请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四百零二条,责令旬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家军和周高新不得包庇老赖余秀山、对余秀山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王杰和敖春雷拒不履行担保义务依法予以严惩。以上所言句句属实,请领导查实,若有虚假陈述愿承担诬告之责!
  此致
  实名公开举报人: 刘道叁13972497569

  张 军13872823978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