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逼民破产;二十年后断民生路!!!
文章目录
公开控 告 状
控告人:张,男,汉族,四川高县人,
控告人:聂(张之妻),女。
第一被控告单位:四川省高县法院
涉案第一责任人:1、吴(原院长);2、钟 (原院长);3、刘(现任院长)。
涉案部门:执行局、行政庭、审监庭
部门涉案人员:、已故局长、现任局长;审监庭审判人员:;行政庭;(2019)川1525执异1 1号之一号案审判员:。
第二被控告单位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
涉案第一责任人:
涉案部门:行政庭、审监庭
部门涉案人员:行政庭庭长;审监庭;(2019)川15执复69号案审判员。
第三被控告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案部门:执行局
部门涉案人员:
第四被控告单位:原物价局
涉案人员:
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源,涉案案号如下:
(1997)高民初字50号、(1997)高执字第233号、(2017)川1525法赔1号、(2017)川15委赔7号、第三次强执案号:(2018)川1525执异33号、(2018)川15执复70号、(2019)川执监35号、2019)川1525执异11号之一、(2019)川15执复69号、(2019)川委赔提5号、川检赔重审【2019】3号、(1997)高执字第360号案纪检调查档案、(2020)川执监51号。
控告请求:
一、被控告单位司、执法程序错误“渎职犯罪”,请求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纪检、行政刑事责任;
二、请求被控告单位依法纠正过错,还控告人生存权并覆责赔偿。
被控告单位、人员主要让涉案简介:
第一被控告单位:
吴登友任期利用强权与承办法官勾结超巨额强抢民企,致巨额资产流失,再度以权拘押原民企权益人胁迫缴款七千,涉嫌“公权私用”权情交易,;钟晓闻任期对纪检查实报告“不批不究”涉嫌故意包庇枉法人员;刘发友任期纵容承办法官与执行局抗法不遵 颠倒案件执行经过,“枉法裁判”并“私设金库”对控告人另外帐户己执行款不列帐核减,且凭空制假造假再三、再四利用公权强权剥夺控告人基本生存权“强冻控告人全额基本养老金”年余,超额冻结不结案解封。明显是利用公权“打击报复控告人”,涉案人员涉嫌触犯“打击报复、枉法裁判”等数罪。证据详查原、续案档案及纪检调查档案与报告。
第二被控告单位作为第一被控告单位具体司法,审监机构。玩忽职守,涉嫌“枉法裁判”与故意包庇。证据见省高院、省检察院文书。
原案原由:
20年前(1997年),当事人王芝聪与时任院长吴登友勾结“公权私用”,为三万多的债务以“保全查封”霸占我经营的“腾龙乡福利煤厂”,强权巧夺数百万企业资产流失。(特别标注:王芝聪亲弟王芝华的儿子王飞是时任院长吴登友的女婿)。
“强制执行”前置程序是先立执行案号与送达当事人,再具体实施“强制执行”。1999年在没有覆行恢复执行案号前置条件“公权私用”行政拘留第二控告人15天迫其缴款7000。00元,
20年后(2018年5月31日)在没有法定时效内申请的执行案号与中止文书(注:当时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申请时限为1年),空降恢复执行案号第三次强执: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不容申辩。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明文规定:不得重复查封。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手执法棍“该如此任性,纯粹是赤裸裸的耍“司法流氓”撑红涉黑强抢我百姓。求赔我损失、还我生存权,严惩涉案人员!
原、续案经过:
因经营资金运作,张夫妻自1993年多次向王某借款,月息0。03元。1997年张经营的“腾龙乡福利煤厂”煤炭滞销,存煤2000多吨,矿工又发生事故入院医治,造成无法支付王某利息。张为支付王某借款与利息,与其商量以位于来复镇同心街道中巷子住家:5个门面房一楼一底共3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及其川Q40538(注:汽油车车龄5年,97年7月卖1。5万医治矿工)、川Q03459(注:柴油车车龄3年,98年10月卖万某7万元)折价抵押,王某均不认可。同年5月7日,王某将张夫妻诉讼到高县法院,同月12日该院作出(1997)高民初字50号:民事裁定书对“腾龙乡福利煤厂”查封。同年11月6日高县法院委托高县物价局评估鉴定,次日高县物价局在高县法院等人的授意下,价值数百万企业以8。8万元贱价评估。因其她债权人李某人闻讯加入诉讼“案号:(1997)高民初字第98号”、1997年度高法执字第360号案的执行,导致王某无法独吞“腾龙乡福利煤厂”两债权人陷入僵局。从而使“年产3万吨煤炭的腾龙乡福利煤厂”失去监管与生产能力,在高县法院查封中于1999年被政府关停炸毁。
1999年8月18日,王某利用公权(执行局:曾义)将我妻子(聂远兰)行政拘留15天,迫我交款7000元才放的人。
2009年6月(1997年度)高法执字第360号案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庭发现“腾龙乡福利煤厂”查封存在问题,便将该案移交该院纪检审查。
2010年12月14日纪检与我协商该执行款由我签协议法院支付款额(有录音为证),当时我要求王某债务案一并处理。纪检以“当时保全申请人是王某等问题”让我不要管,他们来处理。
王某为独吞福利煤厂,以2。5万标的。将价值数百万企业查封流失。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案件之后。近20年来,王某经常动用黑恶势力长期骚扰、殴打我及家人,并扬言要整死我跑出租车的兄弟。最终导致我兄弟外出打工。使其家庭不能团聚一年多。(注:曾到宜宾市南城派出所报过案),导致我家无法生存,2016年2月1日我前往高县法院调卷。
经2016年2月1日调卷查核该案卷,该案存在渎职之处:1、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物,根本不能与福利煤厂资押;2、所提供的契约“契字第№0000122号”非原件,缺乏资押价值(注:是复印件);3、所提供的契约非原告产权证,无相关佐证证明“契约”属原告产权;4、未经被查封人现场清点与签名确认;5、评估机构无评估资质证明;6、(1997)高民初字50号案卷,无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法定性文书及中止文书等程序与实体违法行为。根据(1997)年宜高执字第360号内卷记载在该案纪检查办中即已查清(1997)高民初字50号存在的问题,却未作出追究处理决定书。
2017年3月我以(1997)年宜高执字第360号内卷纪检调查为依据向高县法院递交司法赔偿申请书,同月高县法院作出(2017)川1525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我上诉至宜宾市中院(2017)川15委赔7号“驳回我国家赔偿申请”理由:诉讼时效超期。
更不容我,接受“驳回我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的事继续发生。2018年7月初发现我“银行账户”被冻结。经网上查询才知:2018年5月31日高县法院立案执行的。高县法院“(2018)川1525执恢147号”执行标的‘4万元’。2018年7、8月我们控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发回市中院要求自查自究,高县法院对执恢异议要求我们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县、市两级审监接我申请与复核申请,先后作出(2018)川1525执异33号、(2018)川15执复70号裁决,判定(2018)川1525执恢147号案执恢合法,后经(2019)川执监35号审查判定“四无”撤销县、市两级裁决,发回重审。县、市两级法院“(2019)川1525执异11号之一、(2019)川15执复69号”(未经庭审质证论证),将执民企在其管理中造成灭失,两年后强权拘押胁迫缴款七仟铁证事实,故意颠倒为“执行到位陆仟伍佰元”执行一民企,无偿还能力中止执行。对己执行的民企与胁迫缴款先后时间顺序故意颠倒,且只字未提该民企执行后的处置情况下驳回我诉求。对再次原、续案涉案违法人员实施包庇。
省高院”(2020)川执监51号”执监立案审查十个月,却藐视公文铁证(法院拍卖公告等相关司法及第三方社保银行流水记录)。判定:一、(1998)高执字第233号案执行过程中,控告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保留了控告人必须生活养老金。”驳回“
对理应国家赔偿申诉问题,经省检察院川检赔重审【2019】3号监督,(2019)川委赔提5号决定书作出撤销原判决定。对理赔问题也以索赔未到时为由驳回了我理赔请求。
对以上被控告单位及涉案人员违法乱纪控告问题,省纪委接转办件及控告人的控告状后石沉大海,无相应回复。证据:邮政快递单及省检察院收转信息附后。
以上被控告单位及涉案人员主要违法乱纪事实如下:
一、诉前保全主要违法之处 :
超额保全:1997年腾龙乡政府下达福利煤矿产煤目标3万吨,月产3000吨左右,以后逐年增加产煤数量,其投入资金详见资产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考虑保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指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基本相等。保全且要满足5个保全要素。王芝聪保全“腾龙乡福利煤矿”整体财产,典型与其诉讼标的不相等;
担保物非本人名下资产,即无产权所有人担保书,也无相关授权文书。保全违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再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之规定:控告人当时向法院提出,以其名下的汽车和房产抵债的请求,符合该条规定。原审法院与原告不同意,明显是“商官勾结”强抢控告人。
二、诉中主要违法事实:
将案外人王芝英的借条标的裁决给原告王芝聪,诉讼主体错误,涉嫌虚假诉讼。证据见:档案原告提供证据
(1997)高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的大部分标的是利息转本金和36年利率,充分佐证王芝聪是职业放贷人。其非法行为不应该受司法保护,该裁决应认定为无效文书。
为此,(2018)川1525执恢147号执恢案为涉嫌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不顾法律原则,纯粹是为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
三、(98)法执字第233号执行主要违法事实 :
1、当时控告人有汽油、柴油汽车各一辆、当街门面及住房数百平米,已出矿煤炭数千吨。此三类资产,任执一类其当时市值均足够支付其债务。司法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先易后难。而不应该充当债权人的打手按债权人要求任意超额强抢债务人。时任执行人员放弃债务人提出的即可便现资产,强权执走其特种民企,其行为典型是商官勾结违法事实。
2、查封执行:无经确认的清单记录。
3、执行一企业,只委托评估企业中部分设备。评估价与实体企业价值不符。
4、对执行物管理渎职,造成巨额资产灭失(一企业)。
5、与评估机构勾结:证据见评估档案,未授权便与评估人员共同办案。
6、案件中止后,公权办私案强权拘押胁迫缴款七仟。
四、(2018)川1525执恢147号执恢案主要违法事实 :
1、未立案高县人民法院即下报告财产令。证据见报告财产令与立案日期。
2、同一案件作出多份标的不同的执行裁决书,公权滥用强抢控告人。证据:两份不同标的的(2018)川1525执恢147号裁决书附后。且一无送达回执,二其中一份未归档。
“高县法院执行局”作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其子民合法权益的一线特权机构,却撑红涉黑,任意强权再三、再四强抢我百姓。县、市审监四次不开庭故意的“颠倒事实经过”包屁以上主要违法犯罪,难道中国共产党设立的监督组织就没有监督义务吗?
以上原案主要违法事实,高县法院院党委于2009年即安排纪检组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并作出了该案“保全、办案、执行”都有遐私的报告,且由法院出钱终结(1997)高民初字360号案件执行。(证据见纪检调查内卷)
如此,详查原始档案即可“捉奸在床”的典型”渎职犯罪“窝案,不查不究法理难容!
更甚者,“一案三执行标的裁决”司法无顶限:
诉前保全标的“二万伍仟元”裁定保全并执行走时值数百万民企“证据见:(1997)法执字233号立案审批表及执行拍卖公告”,在第一被控告单位管理中灭失。两年后,强权拘押第二控告人胁迫缴款七仟“证据源:(1997)法执字233号档案”。
二十年后,再三、再四执行控告人,案件号:(2018)川1525执恢147号。同一案号,分别下4万、4。78万两执行标的裁决(证据源:见裁决书及银行备案):2018年5月30日,以4万标的冻结第一控告人所属帐户1万余元,2019年5月扣划5713。31元。中止次日,另作同案号4。78万标的裁决书,将第二控告人社保基本养老金强权冻结至今,其冻结第二控告人帐户至2020年11月8日,累计金额已达5。645727万元,无限冻结基本养老金断其生路,逼民于绝路。
更甚者,省、市、县三级涉案法官在第三方“社保银行”见证下,公开判定:已保留控告人基本生活养老金。“社保银行“流水清单附后
当局对生活困难人群•,都给予低保扶持。涉案法官却强权无限勒控养命钱,逼民于绝路。涉案法官如此,丧尽党性人性挖当局墙脚。真无天管地收了吗???
以2020年7月7日,高县法院接省委巡视组转办件约谈两控告人时,周院为其执行局辩解法“审判权如医生开处方,执行局如药师抓药”来论本案:(2018)川1525执恢147号案的处方权是(1997)高民初字第50号裁决书,其裁定标的是“52800。00元”。生效后,债权人选择执行标的是“25000。00元”(1998)高执字第233号档案有债权人申请书佐证。(2018)川1525执恢147号案岂有越权篡改处方枉裁“4万、47800。00元”不违法!法律权威何在?
综合涉案情况,归纳五问题:
一、本起债权债务案到底要强权劫民多少钱财?
第一次:(97)法执字233号执走我煤企使我破产;
第二次:“煤企”强执两年后拘第二申诉人15天胁迫缴款柒仟(证据见拘留决定书及缴款单);
第三次: 20年后(2018)执恢147号案;2018年5月30日冻结第一申诉人所有银行账户万余元,划走资金5713。31元;证据可查张银行流水。
第四次: 2019年5月7日冻结第二申诉人养老金社保账户,至2020年11月8日,累计冻结养老金56457。27元,证据见银行流水清单。
二、本案一起执行,三个同标的执行裁决,是不是枉法裁判?同一案号两个不同标的执行裁决书,公文铁证附后:
被申诉人申请标的2。5万元(1997)法执字233号案:强制执走一时超百万煤企,使下岗工人创业破产并拘15天胁迫缴款柒仟。廿十年后,(2018)川1525恢147号,同一案号两个不同标的执行裁决书,分别是4万、47800。00元。如此执法,到底迫民于何地?
三、债务关系:此起债务到底该谁承担?
本案被申诉人诉前即提出了定向(煤企)“诉前保全”查封,强执申请也定向在煤企,(1997)法执字233号案被申诉人请求,以25000元执行标的将申诉人煤企强执拍卖(拍卖成功与否未通知申诉人),拍卖流产后被申诉人曾多次书面提出以“25000。00元标的”将该煤企点交给她。该煤企原案承办法官定向的评估价“8。8万元”(证据见:(1997)法执字233号)。申诉人时值超百万煤企以“8。8万元”贱评都已远远超出被申诉人提出执行标的“25000元”。被申诉人通过公权“以物抵债”的目的,在公权权利下已实现到公权机构进行管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债”随“物”变。“物”在公权机构管理中,公权机构就应当承担债务支付责任,対超额部分同样负有不可推却的赔偿责任。由此,申诉人认为公权机构再二、三、四次地强权强执申诉人,比盘古黑帮还黑!该谁管?
四、(1997)法执字233号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底有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原始档案证据证据佐证:
被执行人的煤企在(1997)法执字233号案执行过程中被强执,案卷:执行拍卖公告、评估报告、原告起诉状等公文佐证了“申诉人”当时有两辆(东风牌)货运汽车、当街五间门面的楼房及煤企事实。然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监51号判定:(1997)法执字233号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于法无据,纯粹“睁眼谈瞎话。铁证如山的事实,如此,被强权否定,枉法裁判罪立法何用???
五、中共当局对吃不起饭的子民,都给予“低保”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然而,本案对申诉人的养老金冻结金额累计近六万元,直接切断其生活养命钱。迫民于死地司法行为。就此,任其继续下去吗?
对于是否切断养老活命事实 ,银行流水账单是不更改的铁证。省高院判定:已保障申诉人基本生活费,证据何在?铁证:第三方银行流水帐单足以佐证县、市、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事实。
:
中共当局对无基本生活来源者都以低保与扶贫手段,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以解民生。第一、二、三被告单位涉案人员在中共当局全力彻解民生,打“扶贫攻坚”之时,不但未承担理赔责任。还分文不给地全额冻结基本养老金,超额无限期继续冻结。从本案自第一被控告单位强执控制控告人(供销下岗)创办的民企,”债“随”物“变,其债务关系即已转嫁给了第一被控告单位,就本案原由,于理于法第一被控告单位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理赔责任。造成该案超额执行资产流失,债权人依法也负有相应的赔偿与刑事、行政责任。
不赔不追责,还再三、再四切断养老金,死逼控告人。如此挖中共当局墙脚,其“党性、人性”原则从何谈及?
中共司法前沿拒不执行中共当局制定的法律、法规与民生政策,中共当局纪检监察设置职能何在?
刑法、宪法、党章均规定了公民、党员对不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举报责任。相关党纪国法也规定了各机构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移交责任。咋该起司法“枉法”渎职犯罪窝案,不移不究?
鉴此,控告人忍饥冒险。绝书控告,呈递中共各级组织,望彻查究处。把“苍蝇、老虎”绳之以法,让党纪国法落到实处,体现其权威。还控告人公道,为谢!
此呈
中共各级组织
附:一、三不同执行标的文书,佐证“枉法裁判”;
二、执走煤企公文,佐
证:强权吃人吐骨;
三、拘留决定书及缴款单,佐证:实现债务6500是强权劫物;
四、银行流水帐单,佐证:断民生路;
五、司法文书,佐证:枉法事实。
控告人:张明德 聂远兰
2020年11 月 12 日绝笔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