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法官可以“制作”证据,原告为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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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5、6,该证据是原告方自行制作,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不予以采信。”
“对本院依职权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灵山法院《判决书》第34页。)
——为什么,同是“制作”,法官的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原告的却“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自行制作”与“法律规定”
——“自行制作”不是“法定”的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
本案详情见《微博》:《间墙与水口——从一桩相邻排水纠纷看广西钦州、灵山两级人民法院对以邻为壑排污的不法侵害的枉法裁判》……
法官对当事人的单一证据是怎样审核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核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而本案的法官,对原告的部分证据却是这样认定的——
“证据3、5、6,该证据是原告方自行制作,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不予以采信。”(判决书第3页,)
——“自行制作”,这是灵山法院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但最高法没有这样的“标准”!
——这是灵山法院的又一“奇葩规定”!
证据3是《屋宅结构、排水示意图》;证据5是原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6《新证据》里“有一幅图”——《双方天井排水示意图》,这3份证据都属于“书证”。
“自行制作”——这是原告证据3、5、6的来源。《屋宅结构、排水示意图》是原告依照李家祖屋的屋宅结构,两边的排水情况依瓢画葫芦般地绘制而来!现场照片是原告在镇司法所的调解过程中拍摄的!《双方天井排水示意图》是原告根据自己天井由北向南逐渐加深,天井水由间墙处自北向南流出的事实,用“演绎推理”得出来的!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看“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证据3、5、6都属于书证,可见,证据3、5、6的“证据形式”合法毫无疑问!而对证据3、5、6的来源,在庭审过程中,原审法官也问到原告照片的来源:“你的相片是怎样得来的?”原告如实禀报:“镇司法所调解的时候,我在旁边拍的。”
如果“自行制作”的证据不合法,那么,原告犯了那一条王法?又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自行制作”的证据“不合法”?恳请灵山法院的法官明示!如果都没有触犯法律,如果法律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原告“自行制作”证据又何来“不合法”之说!?
而证据的真实性主要看“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自行制作”只是证据的来源方式,与证据的“真实性”毫无关系!
——可见,用“自行制作”来评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荒谬透顶!
——可见,灵山法院的法官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办案,而是运用手中的“权力”胡乱办案!最高法的规定不是法律,自己说的才是“法律”!最高法的规定不算数,自己说的才算数!最高法的规定被“束之高阁”,胡诌乱道竟成了办案的“依据”!可见,灵山法院的某些法官的狂妄自大,目中无法!
——打着法律的名义,倚着法官的身份,对原告进行“坑蒙拐骗”,以此进行“枉法裁判”!这样的法官,还有天地良心吗!?还有职业道德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