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哲人说过,你不关注不公平的事,下一个遭遇到的可能就是你。所以人要有公平正义感,为公平正义发声,共同维护公平正义。让“邪不压正”成为现实。没有公平正义,何谈和谐社会。谢谢您的阅读和关注。lt ;brgt ;  我是河南省舞阳县的一位老农民,今年快六十岁了。经历了人生的风风雨雨,也经历了太多的无奈和心酸,感到来到这个社会没有幸福可言,就是经历一场噩梦。brgt ;  我父母也是农民,父母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在外地定居,老二是女儿已经出嫁,我是老三,老四在外居住。lt ;brgt ;  2004年8月份,父亲患肝癌,我给父亲寻医问药,2005年4月份父亲病逝。临终前父亲当母亲和我还有我村的一个叔(已经去世)的面交代后事,有三条,最后一条就是把父母的承包地交给我。父亲的遗愿我都给他做到了,因为老大不愿从外地回来处理父亲的后事,我处理了父亲的后事。lt ;brgt ;  父亲去世后,照顾母亲的责任落在我身上,不论是为母亲寻医问药,还是生活中的炊具购买,小到一瓶眼药水,都是我的来。母亲说 :“我和你爸这一辈子什么都没有落下,就只有这一块承包地,你爸临终前也交代把这块承包地给你了,地你就种吧”于是我从2006年开始耕种经营父母的承包地,到现在还在耕种经营,已经有15年了。父母是单独生活家庭,单独的户口本,签订的三十年承包合同也是单独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只有父母的名字。没有其他子女。其他子女都有自己的承包合同,所以父母才有权把这块承包地给我承包经营。2014年4月份我母亲发现她的户口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老四合在一起,父亲的户口已经注销。母亲不愿意跟老四一起生活,不同意和老四一个户口本,问老四讨要母亲的户口本衣服等用品,老四不给母亲,为此母亲起诉老四到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份我母亲到舞阳县公安局要求把她的户口和老四户口本分开,舞阳县公安局打电话给辛安派出所,2014年6月18日辛安派出所把母亲户口和老四分开,并且打印出了母亲的单独户口本,办理了新的身份证。lt ;brgt ;  母亲怕她去世后老四和我争这块承包地,母亲提出自愿立下公证书。2015年12月3日,我母亲到舞阳县公证处立下公证书,将这块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交给我,其他人无权继承和干涉。2015年12月底,老四听干部说我们这里的土地要被征收,和老大老二联合起来到我家要求和我居住生活的母亲到漯河老四处生活,母亲坚决不同意,我打了三次110报警电话,110出警后认为是家务事不便处理了事。老四给漯河的打手打电话,漯河来了一辆小车三个打手,砸开我家大门,强入民宅,三个人按住我,二个人按住我媳妇,老大抱住我母亲把我母亲强行塞上车,母亲哭天喊地,“我不去漯河,我不去漯河,您这些血鳖子坏良心”这些场景我历历在目,永远不会忘记,没有人性的残忍触目惊心。老四把母亲抢到漯河后我多次给我舅打电话要去看望母亲。我舅说老四坚决不同意我到漯河看望母亲,直至2017年底母亲去世。lt ;brgt ;  2018年11月份,我所在村土地被征收,涉及我母亲土地。我带上公证书给村委会干部和主任书记出示,村书记说你们弟兄商量好后再给补偿款。我也把公证书给辛安镇付镇长看,付镇长和村书记对我说“你这个遗嘱我们要核实,问我立这个遗嘱其他兄弟姐妹都在不在场?如果他们不在场,这个遗嘱就无效”,我给镇长看,镇长说:“咱婶立这个遗嘱把地给你说明你比较孝顺,说依法行政,按公证书发放征地补偿款”,我多次找村书记说明情况,村书记就是不兑现补偿款。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给上级政府领导写上访信,但领导的批示没有一点用处,地方政府敷衍了事,就是不给处理。干部说你无论给谁写信,都没有用,最后还是我们处理。2020年12月18日我一早找村书记,在我的多次追问下,村书记说已经把土地补偿款给了老四,村书记耕种老四二亩多土地,村书记获得了老四土地附着物补偿款。所以他就把我种父母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给了老四。我无奈随后起诉到法院维权。lt ;brgt ;  起诉前我咨询了多名律师。律师说,事实很清楚,你母亲活着的时候就把她的这块承包地给你继续承包经营,又给你立了份公证书,在三十年承包期内,土地补偿款应该发给你,发给老四没有法律依据,这官司你赢的可能性很大,只是看法官站谁的立场判案,法官有很大权利。我找了舞阳县比较有名的律师代理案件,他对我说,你这官司不说是百分之百赢,也有百分之九十九赢,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并进行了代理。2021年4月14日,我以老四和村委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村委会和老四,要求村委会和老四归还我征地补偿款近10万元。lt ;brgt ;  起诉前我给村书记说让他调解,村书记说:“老四不同意调解,你想起诉就起诉,你起诉政府想赢有可能吗?你要做好败诉的准备,如果你败诉土地补偿款你得不到,你种的附属物补偿款也要不成,我都给老四”。lt ;brgt ;  经过二次开庭审理,2021年6月30日舞阳县法院辛安法庭进行了判决: “本案中,原告XXX始终认为其父母郭XX,陈X是单独作为一个承包主体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在郭XX,陈X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及村民资格均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消灭,讼争土地不能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也不能将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处理。综上原告XXX主张土地补偿款99450元应予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XXX负担。”lt ;brgt ;  这样的判决颠覆了我的认知,我原来一直认为,中国是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依法判案也是基本原则。一直认为要相信法律,要相信公平正义。这样的判决让我瞬间眼前一片漆黑,让我大吃一惊,惊掉了下巴,目瞪口呆,照这样的判决,我岂不是无理取闹?母亲的遗愿只是母亲的非分之想?得不到法律保护?舞阳县公证处的公证员岂不是法盲?出具了非法的公证书,废纸一张?我的代理律师岂不是白痴?于法无据的诉讼请求也要做风险代理?lt ;brgt ;  lt ;brgt ;  看看判决结果:“本案中,原告XXX始终认为其父母郭XX,陈X是单独作为一个承包主体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我认为的是事实,事实存在的东西。lt ;brgt ;  “因此在郭XX,陈X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及村民资格均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消灭,讼争土地不能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也不能将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处理”。这个认定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书》条款,是错误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白纸黑字明确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直至承包期满。”涉案合同是1998年全国农村土地第二次延包时国家统一的制式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依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原告我继续承包经营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应该受法律保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承包期于2028年到期,原告我在土地承包期内拥有涉案土地的继续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已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应该补偿给我。《土地承包合同书》明确规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期满。法官不能非法剥夺原告的继续承包的权力。上辈农民除了有点承包地,还会有什么给子女留?况且承包人死亡后村集体都没有把土地收回,都在由子女继续承包经营,都领取了土地补偿款,法官凭什么单单剥夺原告父母土地的继续承包权?到了我这里继续承包就不合法了呢?我给父母养老了,村集体没有给父母买过一瓶药,端过一碗水,收回不符合现实也不合法合理。如果是五保户收回承包地还是可以理解的。“土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处理”作为法官的说法更不对,我要求的是我继续承包的土地补偿款归我,并没有要求继承补偿款,因为地是我继续承包的,到现在我还在承包,土地补偿款不该给我吗?法官曲解原告意思。一审判决书错误多处,在此就不一一指出了。lt ;brgt ;  原告我是涉案土地实际继续承包人,涉案土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我所有。基于二个事实:一是原、被告父母在世时就把该土地的承包权交给了原告我,被告和涉案承包地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原告我从2006年到现在都在承包着。二是母亲为了避免去世后弟兄们为这块地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自愿到公证处立下公证书,又明确把父母的涉案承包地的权益即使用权和处置权在承包期内给原告我,其他人均无权干涉。涉案公证书内容为“我自愿立遗嘱内容如下:我去世后,把属于我们夫妻共有的登记在我丈夫郭XX名下的合同编号为18910。。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2。2亩土地的使用权中属于我的份额在土地承包期内给我的二儿子郭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一人继承所有,并享有一切处置权,其他人均无权继承和干涉。”这个公证书充分证明一个事实,立遗嘱人是自愿把该承包地交给原告我承包经营,也就是说这块地在承包期内给原告我了,证据充分,事实非常清楚。一审不考虑公证书的法律意义,明显不公正。lt ;brgt ;  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而是涉案承包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经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问题。本案在土地承包期内当事人父母死亡后其所承包的涉案土地村、组并没有收回,且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故不涉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对土地补偿款的诉请,那么该土地补偿款谁有权领取,被告领取是否合法,一审法院没有明示,故一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我是涉案土地的继续承包人,公证书又明确把涉案承包地给我了,怎么土地补偿款就没有我的份呢?原告我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待二审公正判决。lt ;brgt ;  一审判决后,村书记对我说,“官司你输了,承包地上你栽种的核桃树等附着物也不是你的了,你就是承包地种了15年,法院也不支持承包地是你的,你种的东西也不合法,我把你的附属物款也都给老四,老四媳妇给我发短信要附着物补偿款,你想告还去告”。我说,“这还有天理吗?你这个村书记不讲理欺负人,你把我的东西想给谁就给谁,你把我脑袋也想给谁就给谁!”中央强调建设法制国家,依法行政,到下面怎么就完全相反呢?就不像呢?lt ;brgt ;  brgt ;  纵观我的维权路,维权难,难于上青天,不知道是我自己的悲哀,还是这个社会的悲哀。地方政府的作为和中央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一个村书记想把补偿款给谁就给谁,胡乱作为,我实名写信反映要求解决问题,转到地方就敷衍塞责了事,不解决问题,信访形同虚设。到法院维权,法院驳回我合法诉讼请求,让我走投无路,中央的好政策到地方怎么就走样了呢?按照法院的判决,村书记把土地补偿款给谁就是谁的,还有是非之分吗?难道我的合法请求错了吗?谁能告诉我是不是真错了,大家都来评评这个理,如果是真的错了,错在哪里?如果我没有错,我到哪里找个讨回公道的地方?希望广大网民朋友为公平正义发声。一位老农民的绝望呐喊。谢谢大家!16639521086lt ;brg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