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致辽宁省公安厅王大伟厅长公开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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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
举报人:朱秀琴,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满族,户口所在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
被举报人:何平,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60号6单元1层67号。
举报事项:何平构成虚假诉讼罪及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等。
犯罪事实如下:何平在2000年前系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系1986年注册成立的集体企业,该企业是鞍山市工业局的下属企业,该企业于2000年注销,不复存在。而何平却在2010年4月,在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使用消亡的鞍山市电子工业工业贸易公司身份和虚假公章,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骗取和非法占有财产百万元。涉案财产系朱秀琴在2002年在鞍山市中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儿子富荣喆购买的商业门市。当时没有具备交房条件,也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在备交房条件时,朱秀琴发现该属于自己购买的经协大厦一、二楼商业门市被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占用并出租。于是,朱秀琴通过执行异议方式,在2008年7月得到了铁西法院的(2008)鞍西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将属于自己购买的经协大厦一、二楼商业门市执行回转富荣喆名下,该裁定指令‘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于裁定书下达后十日内返还已取得的财产经协大厦高层主楼1 2层网点112。80平方米’。朱秀琴于2015年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富荣喆及儿媳。
何平在明知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已经被注销,企业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还去鞍山市铁西法院进行虚假立案,骗取法院的裁定书,将(2008)鞍西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将已经执行回转并办理完房屋产权证的涉案房屋被何平占有至今,同时造成朱秀琴为儿子购买的房子被何平非法占有出租,获得巨额租金。致使何平的虚假诉讼、诈骗罪成立,何平的犯罪既遂,
何平的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富荣喆的合法财产,并将富荣喆的合法房产出租,所获得利润占为己有,何平的这些行为属于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在这里,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属于公安管辖,故不作阐述)。
何平还应当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举报人请求对祸国殃民侵吞国有资产的原大集体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审查立案,将其绳之以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并返还被其侵占的财产给被害人。
举报人:朱秀琴
联系电话:13389890111
2020年12月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