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 16 :18报道
  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警方调处过程中采取了压迫头、颈及胸背部等约束措施。司法鉴定显示其患有先天性疾病,外力压迫致身体多处损伤,构成辅助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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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底,27岁男子杨震酒后在吉林长春一便利店内与他人发生争执,警方调处过程中对他采取了约束措施,最终杨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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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冯华妹)2019年底,27岁男子杨震酒后在吉林长春一便利店内与他人发生争执,警方调处过程中对他采取了约束措施,最终杨震死亡。权威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杨震患有先天性疾病,其遭受外力压迫头、颈及胸背导致损伤,构成辅助死因。杨家人要求追究涉事警察和辅警的刑事责任,但长春警方仅口头答复称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迄今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杨震生前是长春一服装公司的总经理。事发后,长春市公安局委托司法部直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下称司鉴院)对死因进行了鉴定。委托书记载了事发经过:2019年12月26日凌晨,杨震酒后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京东便利店内与店主及顾客发生争执后报警。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接警后于零点23分到达现场处置,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离,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听民警劝离继续相互争吵,警察欲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继续处置并用手铐铐住杨震一只手,杨震不听劝阻,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拒不配合,并将警察手指咬伤。警察随即把杨震面朝下后骑坐背部、大腿部,按压头部。零点37分杨震身体已无反应,零点55分警察开始对他进行心脏复苏,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春市中医院接诊记录显示,送达医院前杨震意识丧失,各项生命体征均无。

  2020年6月1日司鉴院出具鉴定意见书称,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这是一种先天性疾病,可致神经功能及应激能力下降。尸检还发现死者垂体囊肿,其体积较大,可导致机体应激能力下降。经毒物检验,死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mL,为醉酒状态,未达到致死血浓度,但可能对脑功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尸检还发现,死者头部、胸部、颈椎至胸椎以及肩胛区间出血,手腕、膝部和脚上有损伤。上述损伤以身体前侧及颈部为著,符合俯卧状态下遭受钝性外力压迫形成。综合判断,杨震符合在垂体囊肿及醉酒的基础上,因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其遭受钝性外力压迫头、颈部及胸背部等作用对其死亡具有促进作用,构成辅助死因。

  杨家的代理律师张晓哲告诉财新记者,事发后家属看过监控视频,但警方不允许复制。他描述视频的内容称:“当时杨震一只手被铐住后已经完全没有反抗能力,期间他听到电话声响,要求接电话,但民警置之不理。杨震也清晰表达愿意配合,但民警仍持续按压,最后应该是当场死亡。”

  杨震的同事周华(化名)回忆说,事发时闻讯到场,发现杨震已经没有反应,“以为是昏迷或者睡着了”。周华说,他看到一名警察骑在杨震背上,并按着头,另一名警察协助对杨震按压;辅警则骑在杨震腿上。周华还称曾两次上前想把警察拉开,“但对方拿警棍抵在我的脖子上,让我退后,不允许我靠近”。

  财新记者获悉,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宽城分局提出给予赔偿,但杨家人的诉求是刑事立案。张晓哲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两名警察和一名辅警对杨震头、颈部及胸背部的压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涉事警察、辅警对杨震在限制性体位下实施了针对其头部、颈部以及胸背部的钝性外力压迫,直至其窒息死亡 ;主观方面,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杨震造成身体伤害,仍对其进行持续性地强力按压,当杨震没有了任何反抗和反应,即便经周围人劝说、告知杨震可能已无生命体征时,也没有停止侵害,一直坐在杨震身上强力摁压头颈。上述行为证明,他们希望或至少放任伤害结果发生,即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晓哲还认为,涉事警察、辅警的行为同时涉嫌触犯职务犯罪中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应当在三个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罚。

  杨震的父亲杨其春介绍,家属一直要求警方尽快立案,并向长春市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但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相关负责人口头答复称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家属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文书,但至今没有拿到材料。

  此外,家属和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2020年9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出具一纸群众来信回复函,称寄至最高检察院的信件材料转至该院,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向公安机关反映。

  长春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张晶涛对财新记者表示,此事由宽城分局负责调查处理,正在和家属协商。如果家属对结果不满意,认为宽城分局或者相关部门不作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