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黎华军”庞宁、陈家涛,玩忽职守、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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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发生在广西博白县北新小区的张峻逞冠心病死亡一案,当晚博白县辖区城关派出所出警三名警察,分别为黎华军、庞宁、陈家涛,对这案件的证词、口供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对事实不符,纯属玩忽职守、渎职行为。
以下是当晚案情发生事实经过 :
案发地点:广西博白县南州北路北新小区A1栋702房,2020年2月5日晚8时左右,严蔚萍因遭到丈夫(张峻逞)家暴殴打致伤流血,悲伤之下,严蔚萍只好发信息求助娘家的弟弟(严上超),并语音电话让他到家中接自已回家。严上超接到语音后叫上自己的亲兄弟(严子胜、严浚宁、严志强、严锦)一同前往严蔚萍家。去到家门口敲门不开,严蔚萍听到声音后前去开门,但遭到家公(张轩)、家婆(程燕)阻止,然后把门反锁不让严蔚萍打开门,门外严浚宁对里面人说:“不让我们进去,那你们开门让她出来,我们要带她回家。”但是张轩、程燕仍旧不肯开门,情急之下,严浚宁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警处理此事情,我们有报警通话记录。警察到场之后,张轩把门打开,警察询问张轩认不认识门外的人,张轩回答认识,是孙子的亲舅公。随后警察与严蔚萍的两个兄弟进入屋内,严蔚萍马上进房拿起早已收拾好的行李出来准备跟兄弟回娘家,当时严上超进到屋内询问张轩,你儿子怎么把我姐打得那么严重,你们怎么不阻拦一下?张轩拒不承认自已儿子(张峻逞)家暴事实,两人就口头上发生了争吵,严蔚萍见状就去拉严上超,就说:“不吵了,我们回家。”话音刚落,张峻逞(死者)就从房间冲出来直接把严上超打倒在地,并按住对其进行殴打至晕迷,随后还冲进厨房拿菜刀要对严上超进行行凶,拿刀冲出到饭厅后,严上超已被其屋内兄弟拉出门口。而此时,张轩、程燕跑上去抢刀,在抢刀过程中张峻逞(死者)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死于严重冠心病发作死亡。整件事情,死者只有和严上超,张轩、程燕有过身体的接触,当时警察都在现场,严子胜、严浚宁虽然当时有进到屋内,并没有和死者有语言和身体接触,严志强和严锦两人至始至终都在门口外面,没有踏进屋内一步,更不可能有任何语言和肢体接触。以上是整件事的经过,是严蔚萍当时在现场亲眼目睹的整个过程,也是目击证人。
现在不按实事求是、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以故意伤害罪对严上超、严子胜、严浚宁、严志强、严锦进行起诉,这明显就是一桩冤案。他们报警叫警察来处理事情,怎么到最后却变成了故意伤害死亡罪了?整件事情出警人员都在场,由于3名警察执法不当、玩忽职守、失职,没有第一时间控制施暴者(张峻逞),还让其第二次从房间冲出施暴打人,甚至还让其冲进厨房拿刀要行凶,导致这件事情发生。在这几个月的侦查、审查中,出警人员所戴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完全可以澄清事实,还原现场真相。这案件于2020年9月15日开庭了,我们家属也申请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频,为什么警察还是不肯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频呢?一时说没有执法记录仪,一时又说有执法记录仪但不运行,事实确实如此吗?是否存在毁灭证据?当时这三名出警警察也是整件事的目击证人,根据了解、3名警察中有一个警察和录口供工作员,跟死于心脏病家属是亲戚关系、并扬言他们在玉林有当官的。为什么要作假证词、假口供为对方进行包庇?是不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推卸自己的责任?作为人民警察,为群众解决事情,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廉公执法,是警察的职责与任务,但是目前对事情真相进行隐瞒、包庇、弄虚作假,那么,我们百姓还敢相信警察吗?这社会哪还有公平、公正可言?日后百姓群众遇到困难,还敢相信去找警察吗?对于警队这些关系户,是否应该加强重视?
我们家属恳请领导对这个案件关注与重视,加强监督并重新调查、取证,要求提供当时执法警察的记录仪视频,还原真相,对黎华军、庞宁、陈家涛这三名出警警察所述的假口供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做到公平、公正处理这个案件,不能让派出所民警有任何弄虚作假,不顾事实真相而捏造与伪造真相,还被告人一个清白,防止发生。
本起案件中5人,其中有2人严志强、严锦未参加打架斗殴、民警证词5人参与打架斗殴,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现在审判结果出来了,由于民警虚假证词,未能提交当时执法记录仪,5人分别判刑3年。
现在由于3名警察,执法不当、玩忽职守、失职,没有第一时间控制施暴者(张峻逞),导致整个事件发生、现5人分别被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3年。其中有2人旁观也被一起判刑、根据网上资料显示,2014年5月7日城关派出,以前有过一次执法不当、玩忽职守,2020 10 22黄梓伦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博白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黄梓伦以前曾任过城关派出所长,
综上所述,依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虽然我们受害人身心受损、投诉遭拒,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我们仍然相信党领导的政府是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贵单位能够对以上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惩处,还民于公道,还社会以安定,还法律于公正!
受害人:严上超、严子胜、严浚宁、严志强、严锦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