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中院滥用职权、违法解除保全股票的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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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黄晓琴,电话:13980181396)诉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达明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依法申请该院进行诉前保全,查封冻结了被告高达明持有的“印记传媒”34045015股股票。现高达明通过各种渠道活动,导致成都中院滥用职权、违法解除法院已进行保全查封的股票,将造成我方的重大经济损失,特举报如下:2014年6月18日,我与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达明及石三宁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石三宁对我的6500万元债务,高达明作为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高达明拒不按约付息,我按合同约定要求其立即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但他们根本置之不理。我只能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保全。按法律规定,我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成都市中院也依申请查封了高达明的上述股票。高达明股票被查封后,立即找到我,要求我申请解封。我说,只要你按合同约定还钱,我立即解封,没还钱之前我坚决不解。高达明当时就表示,他与成都中院院领导熟得很,你不解,我也有办法要求他们法院去解。我当时并未在意,因为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经济纠纷,不牵涉国有资金,也不牵涉政府部门,我相信法院只会依法办案,而不是以关系办案。高达明随后提起了要求解封的听证。我们认为高达明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一是我方根本未超标的查封。我方与高达明的意见一致,均认为对股票的价值应当按照其净资产进行计算。从印记传媒在各大证券网站公布的财务资料看,印记传媒一季报及半年报的每股净资产均在1。02元之间。按我方查封的34045015股股票计算,其总值为:3472万元左右。并且上述股票还存在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明。我方提出的保全金额为6800万元,上述股票价值远不足值,更不存在超额查封的问题。同时,就算超额查封,也不存在全部解封的道理,只可能是对超额部分进行解封。二是高达明请求解封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也就是说,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才能解除查封,并且申请人不同意解除查封并不需要理由。这也是法律出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而我现在坚持认为高达明要还了钱才解封,法院没有理由违法解除查封。三是对高达明的股票查封对高达明的利益无任何不利影响,也不存在任何紧急的、重要的情形需要解封。首先,查封的绝大部分股票属于限售流通股,且还有质押,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其次,高达明虽属于十大流通股东,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经营者的高度分离,对其股票的查封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有任何影响;再次,我方已提供足额的担保,若确实存在查封错误对其造成损失,我方也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高达明认为股民知道了他的股票被查封可能导至股价下跌更是无稽之谈,我们且不论导致股价下跌这一情况是否会出现,高达明涉诉是客观事实,向股民公布这一客观事实是上市公司应有之义务,股民知道真实情况后要抛售其股票也是股民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对高达明企图隐瞒真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配合和支持,否则就是助纣为虐。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中,我方保全的高达明的股票待案件审结后便能马上用于偿还债务,而高达明提供用于置换的却是第三方担保的厂房、车位等不易变现执行的资产。。经过两次听证会后,成都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以对查封的高达明的股票进行全部解封,并且法院将保全的资产置换为高达明提供的其他资产也无需征得我方同意。我当时就懵了!高达明所声称的与法院领导关系好,决对要解除查封的预言果然应验了。本案是再普通不过的民事纠纷,被告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已查封的资产进行解封,按以往的情况法院是不可能同意的。现在成都中院解除已经查封且有利于执行的资产,却强制置换成债务人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明显不利于执行的相关资产作为保全对象,同时不惜耗费司法资源和极高差旅成本到深圳进行解封再到各地进行重新查封,我们认为简直匪夷所思,更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行为。因此,本案必然存在人情案甚至权利交易。而高达明本来就声称与领导关系好,而且在听证过程中承办人也说对方找人找得凶,他们这样做也是院领导做出的决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本案所涉及的6000多万元本来就不全是我的个人财产,是从亲戚朋友手上借来的,人数也较多。高达明不还钱后,亲戚朋友都上门追债,由于压力太大,我已几度欲轻身。后来在朋友劝说下,才走上了法律违权的道路。谁知,案件都还没开庭,就被对方和法院利用非法方式来了一记重拳。 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的处理案件,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而不是为债务人拖延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和机会。成都中院的行为明显违法,本案可能涉及权利交易的犯罪行为,望组织依法明查并依法制止成都中院的违法行为、承担违法责任。
事发后,我通过邮寄举报信等方式给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检查院,成都市纪委,四川省纪委等多部门邮寄举报信,但如石层大海,连一个调查的电话都没有接到过,我到成都市纪委去举报,成都市纪委的工作人员却说不受理,我当时抗议我举报成都市执法机关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受理,纪委工作人员居然告诉我,对我的问题他不做回答。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