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2017年2月,我莫名其妙地被职业放贷人李元达、陈耀民以借款100万元给周继才的兄弟货运部,作为担保人的身份被告上法庭。其间经历过4次庭审,1次申请到云南省高院再审,再到公安局报案,结果所有答复都是:合同上给是你的签字、按的手印?是的话,没有什么可以调查的,你就认着赔吧。甚至,其提交的借款合同荒唐到:出借100万元,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在签字页处总共有5个地方用黑笔涂改,提交的佐证据依没有一样能与合同内容吻合,你都必须认着,不管编造的合同荒唐到什么程度,一句话,只要有你的签字、按印就是真实的了,什么都不能去调查,也没有必要去核实,都没有犯罪事实。
  后来,经打听知道:合同上的借款人之一“王荔”说不知道借款的事,也不知道为什么借款合同上会有她的签名、按印,我及时把这个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李元达、陈耀民等编造假合同,诈骗几百万,具有“套路贷”诈骗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相信的话,可以鉴定合同的真实性,没有一个部门批准我的鉴定申请。现在因为李元达的虚假诉讼,相关部门的庇护,不调查、不作为,相互推诿,导致我倾家荡产,流落街头,无处申冤。
  【事情经过】我叫杨翠梅(电话:15687679127)与张旭系夫妻关系,我与王荔原系文山州通用机械制造厂的同学、舍友和同事关系,王荔是周继才的老婆。2013年9月周继才提出其经营的文山市兄弟货运部急需30万元周转资金,因无房产抵押银行不能贷款,并且说一定会还款,不会让我们受到牵连。顾及都是朋友、同事,经商量后便答应帮忙,但明确跟周继才说:只能拿位于银都佳园小区内一楼的一间门面作抵押。2013年9月9日下午4点多钟,李元达和周继才一同找到我,在文山市便民服务中心,有预谋地拿了一摞材料,并以快下班、不方便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再三催促签字,当天就在全部材料上签了字。这天以后,我从未与他们签过字,更加没有在2014年7月6日这一天签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条》。更何况2014年7月6号前后几天,我老公张旭根本不在文山,是和他一起合伙栽砂仁的张杨成在马关的砂仁地里除草,哪有李远达在庭审中说的2014年7月6日大家在兄弟货运部签借条及借款合同一事,真是黑白颠倒。直到2017年2月25日文山市法院通知领取职业放贷人李元达状告我的应诉通知,才知道李元达和陈耀民2个职业放贷人等合伙利用我在2013年7月6日签字的机会获取的纸张编造出借款100万元给周继才的《借款合同》、《借条》设套坑害控告人一事。陈耀民是除4次开庭外从未见过面陌生人。 【虚假诉讼】作为30万的借款,李元达的借款合同是怎么从30万变成100万的?答不出来。   30万的借款合同是什么时间签的?什么人在场?借款人谁是?什么时间还的?在什么地方打款,还款,一概不知道。答:30万已经借了,还了。按理来说,30万的还款流水和100万的借款流水是同时形成的,为什么就不能光明正大的提交不出来呢?仅提交案外流水。
  100万的借款合同,是在什么地方签的?当时什么人在场,为什么李元达不用自已写在合同上的卡亲自打款?合同上载明的卡是随身携带,并且是有100万,才会准确无误地把账号写进合同中吧!为什么不用来转款呢?为什么会没有一分钱的银行流水?为什么说陈耀民拿着借款合同给杨翠梅签字,陈耀民也出借了50万,他在场却不签字,打款的时候还能到90公里外的麻栗坡打款吗?  【庭审时李元达说,先签字,签完字后,就接着打款,陈耀民有时间,为什么既然有时间了,还会到麻栗坡打款?案外流水公章是麻栗坡县农行 】
  【套路贷诈骗】现在李元达,申请法院来执行我家的财产,全部都是案外财产,大到唯一的住房,小到摩托车,问:为什么合同上写着用来抵的商铺你不去申请法院执行?银都佳园的商铺才是案内财产,你首先要提供给法院执行才对?比摩托车值钱多了,答不出来。100万的借款合同上的抵押财产没有一样办理过抵登记,更有甚者,李元达与借款人合伙,在我们签字(2013年9月9日)的半年(2014年1月16日)后就把他们的财产转移了。提交的借款合同标称时间(2014年7月6日)写收到周继才《商口房购销合同》原件,提交到法庭的只有复印件(2014年1月14日),问:为什么没有原件?答丢失了。经核实,不是丢失,而是合伙转移了,为以后的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准备。不是合伙诈骗,有这种借款的吗?
  把我的商铺写进合同里,仅是最初借款30万的一晃子,我们的产权证抵押在房管局,如果是真的借款,再还款,抵押合同上借款人是:张旭、杨翠梅,必须要张旭、杨翠梅去房管局签字办理手续,法院才能拍卖,因为本身就是骗人的,李元达故意绕开这个商铺,来执行合同的案外财产。
  【借款人配合诈骗】所谓的借款人:周继才、王荔却从来不出庭说清楚,100万的借款合同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当面对质,诈骗就露马脚,就现原形。李元达还作虚假陈述,说我们在2014年7月6日在文山市兄弟货运签过字,制造案外银行流水来作虚假证明吗?法院还能不去调查借款的真实性,只凭借合同上的签字,就说我提交不出新的相反的证据,又不允许我们提问李元达提交的全部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吗?
  李元达在没有任何证人,能证明2014年7月6日在文山签字,相反李元达、陈耀民提交的2样证据(前面已经提过),却能证明在2014年7月6日没有签过任何字。我作为李元达100万借款的被告人,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如果是真实的,既然要让我承保100万借款的保证责任,我有权利问下借款的事实和经过吧?有权利知道30万是怎么变成100万的吧?
  2020年10月19日,从来不回信息的人,把我丈夫张旭拉黑多年的周继才,突然加他的微信(周继才的微信号:vvxdlb7148,网名,傲骨—雄鹰),并一直发道歉的话,问为什么会向我们道歉?为什么会对不起我们?一直不说。再问为什么只有在2013年9月9日用我们的商铺作抵押签过一次30万的房产抵押合同,那么2014年7月6日100万的借款合同和借条是从哪里来的?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如果是真实的,你出来把过程说清楚就行了,也比得必要向我们道歉,但一直不回。
  经打听得知:借款人之一王荔(周继才之妻)说,她也不知道到借款的事,但是,问:合同上为什么会有她的签名、按印?合同和借条上的签名、按印是否是她所为?也是一直不回。【合同诈骗前科】100万的借款合同上,我们夫妻俩签字处对应的电话是:李元达用同样手法的合同模版诈骗田晓燕、肖龙夫妇(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534号)的电话,田晓燕说她也作为李元达的被告人被起诉过,同样是案外人陈耀民打款,她没有在其提交材料上签过字,被他起诉金额高达319万元,最荒唐的是死亡多年的肖怀勇(她老公公爹)还在保证责书上签字、按印,为什么编造这样的借款合同都能起诉到法院? 为什么李元达告你们的100万的借款合同签字处全部是我家两口子的电话号码呢?法院的人一天打电话来说我是杨翠梅,我根本认不得杨翠梅。
  征对以上种种质疑,我们向文山市公安局报案,最后的书面答复是:李元达、陈耀民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首先,连《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王荔”的签字、按印,都不是其本人所为,公安局都不去调查,还是我自己想办法联系王荔,才知道的。其次,有多次编造借款合同起诉坑害他人的犯罪前科,并且起诉金额动轧就是几百万,出借100万,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死去多年的人都能起死回生来签保证书,到底什么样的合同才不算是伪造的合同?到底要诈骗多少才算犯罪?才能立案?文山市公安局是否存在推诿有案不查,查案不力,包庇、纵容犯罪?
  我恳请14亿有良知的中国人来评评理,恳请相关监督部门加强监查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不能让真正的坏人逍遥法外,让老百姓坚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才是真理,不会让这种黑白颠倒的现象屡屡出现,导至下套诈骗越来越猖獗。相信国家一定会还我一个家,给我一条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