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偃师法院审委会、洛阳中院苏娜故意偏袒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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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梁彗星坦言:集体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纪、腐败行为已屡见不鲜。班子成员怀着不被发现或“一同腐”的侥幸心理,要么一荣俱荣,要么一损俱损,集体腐败也就从决策变成了现实。因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是不是我们从前的法学教育界,没有对学生进行人格、品德、道德、忠于法律的教育?在官员面前卑躬屈膝,把资格送给他们,把硕士帽、博士帽戴到他们头上,没有想过这样是否值得,他们是否忠于法律。
法学不是别的专业,它是一个开口闭口讲正义、讲平等、讲自由的职业。从这几年来看,法官犯法都是在民事和执行方面,且一出事就是窝案。法官犯法的目的是为了枉法裁判。法官跟别的专业不一样,不是一个人说了就行,有时还要合议,审判委员会等通过。非常可怕的就在这里,因为一个人做不到,一拖就是几个人下水。可是社会应该有个起码的底线吧,就像教授不能抄袭一样,法官总不能贪赃枉法吧。
正如倪寿明所言,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级法院无视法律的规定,明目张胆地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这些现象,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有过鞭辟入里的讽刺,他把司法腐败比喻成蝙蝠,在他看来,过去,蝙蝠还只能在阴暗的地方飞行,一旦遇到阳光,就会龟缩起来,可如今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蝙蝠居然可以“在阳光下翩翩起舞”。
我们衷心地希望,能够让那些蝙蝠重新龟缩起来,直至消灭干净,这,或许只是我们的善良愿望吧?
审判委员会已经沦为地方人民法院司法腐败的根源。
此案曾两次在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进行公开监督,至今不敢公开一、二审判决书就足以证明此案见不得阳光,是暗箱操作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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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论 内 容 】
评论标题:自投罗网式的自我举报案 “遭遇”极力偏袒的枉法裁判
评论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赵建刚明知自己是警察所长经商,并且还无中生有地在2007年8月8日采取了不惜开警车带人到必经之路强行拦截扣留车辆等,历时3个小时企图逼取其捏造的所谓欠款,期间胡遂占以拦截、扣押车辆报警,府店派出所警员到场也被赵建刚拉到一边密谈,迫于赵建刚的威势,该警员改口以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管为由扬长而去。见逼钱无望后又改为逼取欠条,最终赵建刚逼取了11万元的欠条。依刑法本应追究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戏剧舞台上反复呈现的先告状那惊人相似的一幕(现实版),终于在偃师市人民法院重演。赵建刚为依其敲诈勒索得来的欠条进而得到其所谓的11万元欠款,经过密谋,竟于2008年将偃师市管茅煤矿、胡遂占起诉到偃师市人民法院,这同著名的法官状告煤矿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无异于自投罗网式的自我举报。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了(2008)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变戏法似的将无效认定为有效、认违法犯罪为合法,典型的枉法裁判),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偃师市法院又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了(2010)偃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次将违法、无效认定为合法、有效,显然是又一次极力偏袒了赵建刚,违背事实作出了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
历经两次一审,两次庭审乱象环生(限于篇幅,恕不细数),至今,距作出该判决已近7个月了,该(2010)偃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还没有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嗮出来。
为让社会大众早日见识到偃师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治理念、判案高招、娴熟技巧,不知何时才能在互联网上公布该判决?里面不会有啥不可告人的秘密吧?
评论人:韩振京 评论时间:2010 08 24 09 :04 :17
【 回 复 评 论 】
韩振京评论偃师市法院中称“该(2010)偃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还没有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嗮出来”。经我院核查该判决书下发后当事人已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中院正在审理此案。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有关规定,该案正在审理判决书尚未送达生效。故该判决书不存在未上网公布的情况。
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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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论 内 容 】
评论标题:(2010)洛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为什么还没有上网公开?
评论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苏娜主审,全盘接受了一审的认定和观点,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洛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一直关注着这个判决的公开,为什么已经3个月过去了,至今还没有上网公开?何时才能上网公开?
评论人:胡遂占 评论时间:2010 12 28 13 :45 :18
【 回 复 评 论 】
胡遂占你好,针对你于2010年12月28日所发 “(2010) 洛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为什么还没有上网公开 ?”一帖,现答复如下 :此判决之另一方当事人赵建刚于2010年10月18日接受送达时,提出申请,申请该判决不予上网公开。此申请符合省院关于法律文书上网的规定,故该判决没有在网上予以公开。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01。06
……(参见相关,限于篇幅,予以省略)。
综上,一、二审判决为偏袒赵建刚,故意认定明显不具有可采性的证人证言,故意对证明力明显较强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定,掩盖了大量司法不公言行及对赵建刚不利的证据,没有充分表达我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极其片面,甚至出现了多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颠倒黑白,人为地简单问题复杂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枉法裁判。正是地方保护主义使不法利益达到了最大化。人们看了一、二审判决,不知道一、二审法官的法律信仰究竟是什么?法律的神圣在哪里?
一、二审判决已经再次污染了水源,胜过100次犯罪。如同浙江宁波象山县发生的著名的“坐牢补偿费”案一样,是现代中国社会利益均沾的权力江湖化、官员流氓化、腐败产业化、反腐复杂化的不可回避的残酷现实的客观存在。
执法者,必先受制于法。唯有收先制约权力膨胀,才能保障并扩大人民尊严。我们坚信法律只是用来惩戒对社会、对他人有害的行为,法律的目的是扩展人的自由。
偃师市管茅煤矿
矿长:胡遂占
代理人:韩振京13526909148
邮箱:han zhenjingat 163。com
2012年3月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