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左右河北明德担保有限公司法人“石家庄最牛女人”张丽因抽逃出资犯罪被某某县公安局经侦中队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张丽抓捕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一、案件事实:河北明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3日,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股东为张丽、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明德公司在注册后第二天就将一亿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至今一直空壳运营,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实缴制,成立后不允许抽逃注册资金,否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张丽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抽逃出资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人员在张丽保护伞的操控干预下徇私枉法,私放犯罪嫌疑人张丽,2015年5月左右张丽抽逃出资被人举报,由石家庄市某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张丽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关押到看守所,在张丽保护伞的操控干预下,某某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由将张丽从看守所提出来予以释放(附某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该案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很好落实,但至今五年半时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相关办案人员显然徇私枉法,故意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张丽被释放后对王某某进行打击报复,进行诬告陷害,导致王某某蒙冤被刑事羁押达两年半之久,给王某某及所属的多家公司造成几亿元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后果,这就是“石家庄最牛的女人”操控司法腐败,公权力滥用的本领。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却与犯罪分子勾结,私放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愈发猖獗,利用其背后保护伞的势力对控告人打击报复,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正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