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布吉镇私人房产被庭长做手脚私吞转卖为何无人管
  举报人:吴铁雄,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洪浪一村西11栋B座108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8080030,电话:18929337361
  被举报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汪洪,执行局长田卫东,承案人:郝英威
  被举报第三人:刘伟杨,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布龙路丽湖花园11栋湖映阁12栋湖蔚阁3C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506143033
  被举报第三人:曾家藏、黄汉良、曾伟山、段尚国、许良等人。
  举报请求:依据法官法四十六条四款、五款、七款,刑法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规定,追究被举报人徇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第三人,枉法判决裁定,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渎职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令(第733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请中央最高执纪执法机关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惩处司法腐败渎职侵权犯罪下,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严肃进行查处,派出专项巡视巡查组实地查证,调查龙岗区法院包庇犯罪栽赃打压举报人的不法行为,追责问责,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
  事实及理由
  举报人吴铁雄于1991年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土地,用以房产建设,承建期间,由第三人许良因欠曾家藏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以合伙名义,在未经过举报人授权同意下与曾家藏私自以曾家藏儿子张伟山名义达成合资建大芬村楼房协议,将此房先后以四手进行转手买卖,现被其出让给刘伟杨,涉案中房产全部资金是举报人的,是属于举报人合法所有,事实清楚,现该房被其擅自出让包括整栋楼由举报人居住,合情合理合法,因有举报人投入该房产中全部资金,刘伟杨为独霸涉案房屋恶人先告状,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索要该房产的虚假民事诉讼,以举报人侵犯其所有权栽赃举报人,其与事实不附,恶人先告状,以此敲诈举报人的行为,竟受到了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书,承案法官徇私徇情枉法,采信第三人虚假陈述口供证言,置本案的基本事实与不顾,作出“被告吴铁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住宅第三四层的房产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3997号返还给原告刘伟杨的判决结果,违反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的准则,判决结果严重侵害了受害人吴铁雄合法利益,令举报人为此不服。
  广州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执3650号(限期搬离通知书),对举报人以逾期不搬离,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举报人以强制搬离强制执行要挟威胁,令举报人不服,理由如下:
  其一、涉案房屋是由举报人全部出资兴建,该房屋举报人享有全部占有份额,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理由横家干预及侵害。
  其二、涉案房屋属于举报人夫妻共有财产,第三人随意处置举报人夫妻共有财产,占有举报人夫妻共有财产,侵占举报人夫妻共有财产,已构成对举报人夫妻的民事侵权,为达到上述目的,其不择手段以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真相串通法院法官,其中第三人黄汉良委派周以珠以贿赂手段收买曾家藏刻意隐瞒四川省榨菜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不同意举报人与该公司的互抵债务事实,曾家藏冠以庭长身份空白纸写上吴铁雄、周以珠两人签名变卖房屋并强迫举报人与其签订虚假(欠条)致使黄汉良,曾家藏非法占有举报人房产即成事实,特别是曾家藏将举报人房产非法据为已有下,以多次变卖方式将举报人赶出自己所有的房产,让举报人苦不堪言并为此不服。
  本案中黄汉良,曾家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以故意占有为目的侵吞有本属于举报人夫妻共有的合法房产,涉嫌刑法界定的侵占罪及诈骗罪,法律审判机关的龙岗区法院承案人徇私徇情办人情案,关系案,纵容包庇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边倒地站在第三人一边,枉法裁判,做出对举报人限期搬离的该院(2020)粤0307执3650号通知书,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举报人合法利益,致使举报人夫妻共有合法财产,合法利益在龙岗区法院承案人的枉法专权下受到严重侵害,遭受巨大损失,令举报人为此不服,举报人按照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四(款)五款、七款规定,特向中央最高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请上级最高执纪执法机关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惩治司法腐败违法犯罪,保护举报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下,引起重视,查明真相,严肃查处,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以维护国法党纪的尊严公正。
  此致
  附证据
  举报人:吴铁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