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三门峡陕县公安局徇私枉法、明目张胆包庇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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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材 料
控告人:王玉东,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马庄村87号,身份证号412323197401150415。电话:13781015555
被控告人:方柳昌,陕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德屯,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
高 亮,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官。
控告诉求
1。依法查处陕县公安局副局长方柳昌经侦大队长李德屯及办案人高亮,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故意拖延办案、渎职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2。 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张向东、陈丽静,刘飞等人的刑事责任,追缴嫌疑人非法侵占所有的赃款赃物,使该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3。追回办案民警高亮从司法审计所拿走的丰源煤业账目。
一、案情简述
2008年,我与犯罪嫌疑人张向东合作设立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期间,我持股49,张向东持股51为公司法人。作为公司法人的张向东,串通会计陈丽静、司机刘飞,利用职务之便制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伪造支出凭证、白条入账、虚报项目,隐匿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侵占公司巨额资产并且私自挪用公司大量资金伙同陈英齐(此人为陈丽静的叔叔)等人做非法承兑,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并在公安办案期间作虚假陈述,作伪证。
二、以下是张向东等人的犯罪事实
1。张向东、陈丽静二人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2009年底,张、陈向股东王玉东提供了一份丰源公司2009年终决算的财务报告,报表显示实现利润是499381。77元,报表上有张向东与会计陈丽静“此报表所有数字属实”的亲笔签字、通过司法审计和相关证据证实此报表为虚假财务报告(证据附后)
2。张向东陈丽静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多报成本3464374。63元,少报收入2169565。06元。
资产负债表里存货一项为150万元,丰源煤业在9月底停产以后没有再生产,10 12月厂里又购进原煤13292吨,价值6149267元,别的不算就这一项他们至少就隐瞒了460余万元的存货。(证据附后)
3。张向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30万元巨款,2009年三月会计凭证记载张向东从公司支出三十万元的白条借据,借据显示“今借张向东叁拾万元整”借款人为杜纲。截至目前办案人员也没查封、冻结或追回此笔赃款(证据附后)
4。张向东利用职务之便私借公司资金40万元至今未还,非法据为己有,公司账目显示:《今借现金××× 元整,借款人:张向东》此种单据共10张总计40万元,账目中没有这些款项的发票冲抵、还款记录,
5。张向东指使会计陈丽静、司机刘飞伪造虚假支出凭证侵吞公司巨额资金;公司账目显示:《今领到丰源煤业现金×××元整,领款人:刘飞》,借支白条有5张 总计256000元;上面有张向东签字同意的字样,账目中没有这些款项的发票冲抵、还款记录,犯罪嫌疑人也说不出资金去向。(证据附后)
6。张向东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达三千多万元,伙同陈英奇做非法承兑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公司账目显示:《今收到丰源煤业现金,或承兑汇票×××元整,收款人:“陈英齐”》字样的单据共7张,总计8540570元,公司账里没有记载向陈英齐借款任何单据(证据附后)
7。根据丰源煤业3 12月份的银行对账单显示,从丰源煤业的银行账户转入山西平陆鑫泰洗煤的银行账户资金25501200元整,丰源公司和平陆鑫泰洗煤没任何业务来往,而且鑫泰洗煤厂早已报废,此账户是张向东私下开设的空头账户(证据附后)
三门峡丰源煤业公司向平陆鑫泰洗煤公司所转款项累计2500万元,以及陈英齐从丰源煤业公司领走的800多万均为丰源煤业公司向陈英齐借的款。” 办案人员说转过去的钱都是还陈英奇的借款,但我们有证据证明丰源煤业从未借过陈英奇任何款项,且这些证据已向办案人员提供。(证据附后)
综上所述,以及中和专审(2011)411 号司法审计报告,会计陈丽静另外又提供的3 9月份的财务报告,进煤,销煤两项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过磅员杜文连提供的进煤,销煤详细过磅单,丰源煤业银行账户的转账明细表等书证,公司会计陈明,出纳牛静,借款人杜纲,过磅员杜文连和洗煤厂工人的证人证言,会计陈丽静的供述,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张向东,陈丽静,刘飞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制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将本单位的钱财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控告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已于2011年3月29日向陕县经侦大队递交。
三、陕县公安局副局长方柳昌等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能公正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犯罪事实
1。对具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超期受理、久拖不立。
2011年3月29日我把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交到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直至到7月1日我才接到了陕县公安局的案件受理通知。受理后办案人员对张向东等人的犯罪事实不侦查取证,传唤有关证人和嫌疑人,而且陕县公安局对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却不予立案,后经受害人反映到陕县检察院,陕县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 2011 年12 月22日给公安局送达《通知立案书》陕县公安局才正式立案。陕县公安局对案件的受理期限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2。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态度消极、不作为
2012 年1 月4 日,陕县公安局以张向东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因侦查人员避重就轻,该提交的证据不向检察机关提交导致无法批捕,张向东被刑拘十余日后又被取保候审。
在立案后的合理期限内,办案人员未履行打击犯罪、积极调查取证、追缴赃款的法定职责,导致案犯放任自流。我去经侦大队追问案情时,办案人员说“你去找领导,领导安排了我们才能查”,(有录音为证)。
于是我多次去找主抓经侦的方局长,他说需要查啥让我回去找律师列个侦查提纲交给他,提纲列好了去找他,他又说“工作忙,正上命案” “你去找李大队就行了”,找各种理由不见我、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拒绝和我沟通案情,最后还把我的号码拉入黑名单 ,我找到李大队,李大队说“你去找办案人员吧”。办案人员以:“方局长没有签字、没法去查、领导让我们先查别的案件” “你如果非让查,我们无非走走形式没什么意义。”“你连中国国情都不了解,现在不是法律说了算,是领导说了算。”(他说的这些话有录音为证) 对这么明确的犯罪事实,自案发后到现在踢皮球、互相推脱责任,在长达四年多时间里不作为导致案犯放任自流。身为主抓经侦副局长的方柳昌、经侦大队长李德屯和办案民警高亮,他们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视法律法规如无物,违法违纪办人情案,是典型的严重违纪渎职行为。
3。侦查过程严重违规
1,最初是以张向东,陈丽静多报成本3464374。63元,少报收入2169565。06元,涉嫌职务侵占560余万元受理此案 ,可从受理案件至今办案人员连个说法都没有。
2,在检察院监督下以张向东挪用30万元立案,从立案至今,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涉案的相关账户、财物等重要的证据证物均未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的规定
案件侦查期间,受害人多次要求办案人员对嫌疑人隐瞒的存货一万多吨原煤,一千多吨精煤及其他副产品采取查封,可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竟然置若罔闻,办案民警高亮说:“孟局长让查,方局长和李大队不安排查,都不吭声,怎么查”(有录音为证)公安局副局长方柳昌、经侦队大队长李德屯、办案民警高亮等人刻意违反《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转移非法侵吞财产、毁灭罪证,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
嫌疑人张向东取保出来后,马上组织工人对厂里的原煤进行加工,明目张胆的对非法隐瞒、侵占的赃款赃物进行转移和销售,当我去经侦大队通知办案人员这个情况时,办案人员却说检察院可以查封,公安局没这个权利。由此可见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铁了心要袒护嫌疑人到底。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六十九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受害人对案件一些疑点,要求办案人员询问被控告人会计陈丽静、司机刘飞和直接涉案人员童改婵(张向东原洗煤厂会计协助陈丽静做假账)、陈英奇、陈江涛(和张向东挪用丰源公司资金一起做非法承兑,替张作伪证)等人,连这最基本的询问嫌疑人和证人,都编造各种理由推托,办案民警高亮说:“我们叫不来,人家只是配合,可以不来,即便是违法了公安叫你来,你也可以不来”(有录音为证),高亮还说“再查下去有什么意义啊,查不就是让检察院批捕吗,可他们连卷都不接还查啥?”(有录音为证)检察长王峰说了:“让我们公安局把案件消化掉,想法给撤销了,我们能有啥办法” (有录音为证)。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历经四年之久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这是严重的渎职、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5。公安民警强烈主张、非法调解
办案人员高亮欺上瞒下,和嫌疑人张向东串通一气,徇私舞弊,欺骗受害人,替张向东传话威胁我说:“张向东说了,你上哪告,他上哪摆平,花500万都要花。”(有录音为证)“与张向东调解了算了,你都跑几年了,案件又走不下去,这也算有个结果”。(有录音为证)高亮以给受害人挽回损失为借口,把本就属于刑事犯罪的案件,恶意强迫受害人和张向东私下了结,进行非法调解。从表面上看是在利用自己的公权利、特权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实质却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自己能够顺利脱责找到了良好借口,同时又保护了涉案、涉法、涉诉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不被问责,欲盖弥彰。
高亮看我对调解的事没做出回应,又亲自找到我说 :“张向东别的罪名认定不了,为了给他施加压力,查出他偷税大概60万,但是以这个罪名把他抓了,有领导替他说话,无非交60万就出来了。”我们以这个罪名给他施加压力,让他多赔你点损失算了。” ( 有录音为证)陕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渎职、不作为、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办人情案,导致涉案财务和一些直接证据流失;故意制造案件无法侦破的假象,造成明知其有罪却不被追诉,使张向东、陈丽静、刘飞等人完全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任其逍遥法外。
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是不允许调解的可陕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却以“案件进行不下去,不同意调解就撤案!为由( 有录音为证),软硬兼施的让我接受犯罪嫌疑人张向东壹佰万元的赔偿。
6。 做虚假汇报欺骗上级领导
为了包庇,袒护张向东,陈丽静等犯罪嫌疑人,并掩盖他们违法办案的真相。陕县公安局欺上瞒下、避重就轻,重要证据只字未提,竟敢胆大妄为的篡改刑法条文来歪曲事实,就连给三门峡市委郭书记及上级有关领导的汇报材料都是虚假的。(对陕县公安局给上级领导的虚假汇报材料,受害人有证据并能说明事实理由,随时可以向检察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
陕县公安局的种种错误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四年多来,我从老家商丘民权县一趟趟往陕县奔波,身心、财产均遭受了巨大损害。恳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执行公信力!
万分感谢!
受害人:王玉东
2015年4月15日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6842。jpg案件受理回执单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6854。jpg司法鉴定委托书
被控告人亲笔签字的虚假财务报告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6914。jpg司法鉴定意见书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6958。jpg张向东挪用公款30万元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6974。jpg张向东白条入账、私借公司40万元,至今未还。 以下是部分白条借据 :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7061。jpg张向东白条入账、私借公司40万元,至今未还。 以下是部分白条借据 :
http :img3。laibafile。cnpm218347326。jpg张向东将丰源煤业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的银行转账记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