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万辉、丛永军涉嫌侵占罪的起诉书

  原告:xxx 身份证:23022719xxx 手机:13845xxx住址:忠厚乡

  被告:丛永军 身份证:不详 手机:已换号、不详 户籍:和盛乡 住址:不详
  从万辉 身份证:不详 手机:15545637888 户籍:和盛乡 住址:大连

  一、案发经过:

  2015年6月,忠厚乡农民董国义找到我,称讷河县和盛乡农民丛永军与其儿子丛万辉在忠厚乡经营的忠厚乡禾辉盛粮食有限公司因粮食暂未出手,还要继续收购,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委托其帮忙借款,称其承诺月利率一分二,以一年期为期限,到期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当时我把手里的3万元借给了他,并出具借条。事后了解到,丛氏父子早已外债累累,始终以借债方式维持虚假的经营,用以欺骗散户,以骗取更多的钱财,2014至2016年达到巅峰,近似疯狂的状态。2016年,丛万辉父子变本加厉,把和盛乡“二黄”存储在他家的大量黑小豆私自低价出售,导致“二黄”豆款无法追回,由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被其起诉,进了拘留所。因此,一年期限后丛永军以此为由没有按期归还我的本息,以后连利息也不还了。除了我们之外,在他们父子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还向大批不特定人员以高于银行50利率在民间用虚假的名字进行非法借贷集资、以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以收购粮食形式诈骗粮款等手段,最终给这些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发后,更多知道真相后的债主,纷纷向其催讨,他们父子谎称出事了,亏损、已破产,据此拒绝归还所有欠款。据富裕县法院根据立案调查的数据统计,外债二千多万元(这些不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联保的贷款),自此,所有欠款一律搁置不还,潜逃至大连,继续做粮食收购生意。

  二、起诉罪名:侵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理由,拒绝归还。自2015年起,就一直追讨,一直以出事、亏损、破产为由,拒绝归还本息,有近几年的电话及短信为证。我们在讨要欠款时,丛永军说,自从“二黄”的事出了以后,加之经营不善赔了钱,因此公司就破产了,所以欠的帐就还不上了,就此,我有几点看法:
  1)“二黄”的财产不是你的。你拿了人家的东西就要还,这和你赔不赔钱没关系,和你能不能还得上欠账更没有关系,拿“二黄”的事拒绝还账就是强盗逻辑!
  2)公司破产不存在。你说公司破产了,你有没有破产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了吗?
  3)公司经营亏损还不上债更不存在。这是纯粹的谎言,怎么亏的,哪一笔?多少钱收的,多少钱卖的?什么时间,有合乎《会计法》要求的合法账目来证明亏损吗?
  如果你既没有企业破产手续,又提供不出经营亏损的账目,你还以此不存在的理由拒绝归还这三千万的债务,你就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具有如下严重情节。

  1、、骗取资金后大肆挥霍。丛万辉在富裕购买楼房一套,临近案发之前还用骗取到的资金购买宝马轿车一辆(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可查),2020年12月14日又从外地开了一辆奥迪车回来,外边还包养女人,在大连还生了个儿子,涉嫌重婚罪或非法同居罪。
  2、案发后携款潜逃。“二黄”的事出了把他放出来以后,就逃离居住地,现在大连继续做粮食收购生意。这就看出亏损、破产都是假的,这就是转移资金搞假破产,希望公安部门认真调查其资金去向。电话打不通,人见不着,钱又不还,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潜逃。电话录音里他已承认其在大连。
  3、侵占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他侵占的二千多万里边,忠厚乡的丛九老头7万,现已八十多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钱要不回来着急上火今年已经生病卧床不起。
  4、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忠厚乡派出所已与丛万辉取得联系,规劝其返还所侵占的财产,但他拒不交还,有电话录音为证。

  四、关于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根据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侵占我个人3万元,(还有其他受害人的,忠厚乡派出所及富裕县法院也已经立案可查)已构成数额巨大,依据《刑法》二百七十条应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由于具有以上严重情节,请求法官顶格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立即执行。
  我的诉求:
  1、依法判处丛万辉、丛永军有期徒刑5年,立即执行。
  2、附带民事还款,归还我本息计54120元。
  附件:
  1、借贷凭据。
  2、拒绝还款的证据:通话记录、短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