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021)32090000024号,不重证据,不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错误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错误决定,至使申请人的法律救济程序终止,从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公正者声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