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吴圩村11组村民吴金玉,手机号码:13505237627,以下是关于我家房屋于2013年4月16日晚被强制性拆迁的如实经过及图像记录,如有半名谎言,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希望我们的党和政府能对此事秉公处理。
  在16日前,乡拆迁办到我家就拆迁事情谈了2次,工作人员来谈时既不出示工作证和拆迁相关材料,也不告诉房屋测量的数据。所以2次都没有就房屋面积与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后来我们村书记和拆迁办的人对说,你不签字过几天就来强行拆除。
  16日晚上,我们全家人都在家里,乡拆迁办叫来公安、城管、地痞流氓等约二三百人,他们将我家房屋团团围住。城南乡派出所所长和拆迁办谢主任强行进入我家,和我们谈拆迁事情,他们态度非常恶劣,还在言语上恐吓我们,“今晚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他们仗着人多,强拉我签字,我拼命地反抗,但他们人很多,轮流拉着我签字,我死也没签。我父亲头部被他们用拳头打伤,头和腿都受了伤,造成当场昏迷。我被他们逼的没有办法,冒着身命危险跳窗逃走。当时还有我6岁的女儿也在现场,被吓得大哭。还有21岁的侄女厕所都不给上。后来,他们强行把我家里的人全部拉上警车,用挖土机强行推倒我家房屋,造成房屋里的财产全部损坏。现在我们全家无家可归,露宿街头。
  1、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90号令中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我们乡的这种形为属于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
  2、他们在拆迁过程中,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
  3、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动用武力,暴力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受到人身伤害
  4、如此的拆迁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政府声誉。
  难道我们老百姓维护处自已的利益有错吗?强烈要求政府按国家拆迁条文规定标准进行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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