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滥用公权,在违反法律规定,连续多次打击报复信访人,该由谁来问责???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建军,男,汉族,1961年5月l9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福顺乡庆太树半拉山屯,身份证号:222302196105174517,电话:17076902595。
  被控告人:洮南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事由: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利。
  控告请求:
  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二、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对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应依法作出合理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三、赔偿因上访造成的误工、交通、食宿、精神等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土地被洮南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魏岩峰和村支书魏宝臣、魏如峰三人菲法占用一案而进京上访,先后于2013年5月23吕、2013年8月22日、2Ol4年4月25日2014年7月25目因去了北京中南海周边,已被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训诫。
  中南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中国人在自己国家领土上走动一没有犯罪行为。
  但控告人在被北京市西城分局作出四次训诫后,而洮南市公安局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下,在同一事实下,异地又被先后作出了四次拘留,每次10天,共计40天,被控告人对控告人二次作出行政处罚,实属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六)(九)项、《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歪慧事实,没有忠于事实真象,为此,控告入不服。
  请中央在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不要乱用法权,党政问责,党政追责,党要管党,反腐倡廉,保护人权执法公平、公正下,请对控告入真实诉求,请立案查处,并批示吉林省纪委、政法委、公安厅依法认真处理,并按《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条例》规定,限期给控告人作出公平、公正答复。
  此致
  控告人:王建军
  2016年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