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为达到侵吞农民补偿款,有法不依、知错不纠、坑害三农
文章目录
莽子生猪养殖场投资人张理勇。2003年12月响应国家发展生猪养殖的号召,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政府招商引资和协调,租用本村(巴南区南泉镇红星村四社)土地五十亩,投资六百余万元。新建养殖场的办公和生产用房1万五千平方米,新建环保沼气池580余立方米,新修公路三百多米,并按镇政府的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等营业执照。于2004年成立了重庆巴南区莽子生猪养殖场,年出栏生猪达3500头以上,同时解决了当地几十人的就业问题,当地政府也按规定发放了畜禽养殖的补助金。在养殖场刚刚走上正轨经营的时候,2007年8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将养殖场所在的主城区设定为畜禽禁养区,同时规定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由当地政府批准建设的由批准机关依法予以补偿。但是当地巴南区环保局,根据上述文件和区政府的安排,在文件出台8个月后的2008年4月15日做出了巴环罚字(2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养殖场停止使用,罚款4万元。自此养殖场生产进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为此,养殖场多次向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关闭养殖场要求给予补偿的投诉反映,然而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有什么结果。为此,对巴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特向领导反映。
一、政府违法关闭养殖场问题。
养殖场由当地镇政府协调招商引资于2004年兴办,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企业。2007年8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关闭养殖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关闭批准建设的养殖场予以依法补偿的相关文件。然而巴南区政府相关部门为了避免拿出补偿金补偿企业,以违反环保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认为养殖场系违法企业,没有环评,占地手续处罚关闭了养殖场。
我们认为处罚关闭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04)73号文件规定,业主再依法转包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必要的临时生产管理用房及服务等设施的,其建设用地视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对待,在镇国土部门备案,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其他税费。说明该用地不需要办理征用等建设用地手续。2、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建造临时管理用房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用地对待。说明该用地属于农业用地的范畴。3、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第二、三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畜禽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办,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说明该用的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4、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兽,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说明养殖场用地属于农业用地的范畴。5、根据养殖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执照都没有向其他企业一样要求提供环保用地等相关手续直接就办理好了执照。也可以证明,该养殖场是不需要办理相应的环保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环保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到区环保局查阅对养殖场相关的处罚文件发现许多不规范的问题。1、区环保局不按国家信息公开的条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2、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对养殖场违法行为取证没有养殖场当事人参加,由环保局自己单方取证属于取证违法。3、法律文书的送达,没有按规定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号22文件规定。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者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
综上所述,养殖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按镇政府要求是不需要办理任何环保,建设用地手续的,也按镇政府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的手续,本就是合法经营企业。到2007年责令关闭该企业前,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都没有一个说明需要完善相关的环保,用地等手续。现在当地政府以新的国家、市的文件来规定养殖场审批手续不完善是不合符法律规定,是违反法无溯及以往原则的规定。区环保局以整治环境为由对养殖场下达了停止使用的处罚决定书,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我恳请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相,对巴南区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行为。我再次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养殖场,但也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对关闭养殖场之前的合法经营期间的养殖生猪补贴给予依法行政补偿到位。
重庆巴南区莽子生猪养殖场
张理勇
2010年4月10日
(附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多次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回复如下:
养殖场关闭补偿情况。一是你的养殖场没有办理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合法手续。因巴南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该猪场有严重环境污染,2008年1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其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于2008年4月15日对其猪场作出了行政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08〕7号),对其养殖场作出了停止使用和罚款4万元的决定。2010年7月,该养殖场关闭。二是2010年9月,我区启动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该养殖场被市政府确定为2010年挂牌关闭的养殖场之一。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2011年花溪河一品河黄溪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0〕405号)精神,在畜禽养殖污染关闭搬迁整治中“凡属具有合法有效养殖手续且圈舍占地和建筑均有合法手续的养殖场,按照‘谁审批谁补偿的原则’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补偿。凡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养殖手续和圈舍占地不合法的养殖场,其关闭整治经费由养殖场自行解决”。根据此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养殖场才能给予补偿,第一要具备合法的环评手续,并依法取得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要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土审批手续;第三圈舍等固定建筑要有建设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由于该养殖场不能提供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合法有效手续,所以按照有关规定,该养殖场关闭不能进行补偿。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附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多次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是2008年4月15日,该养殖场被巴南区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4万元。
二是2009年11月10日,张理勇向巴南区环保局书面承诺,于2010年4月前自行关闭养殖场。实际于2010年7月,完成存栏猪清空。
三是2010年9月19日,巴南区委办、区政府办下发《关于开展次级河流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0〕334号),启动开展巴南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
四是2010年11月17日,巴南区委办、区政府办下发《关于印发2011年花溪河一品河黄溪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0〕405号),该养殖场不属关闭搬迁补偿的范围。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附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多次的答复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回复 :
2017 03 16 15 :49
尊敬的网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08年4月15日,“莽子生猪养殖场”被巴南区环保局依法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08〕7号),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4万元。
2009年11月10日,张理勇向巴南区环保局书面承诺于2010年4月底前自行关闭养殖场。
2010年7月,张理勇自行完成了“莽子生猪养殖场”存栏猪清空,但没有拆除6栋圈舍。
2010年9月19日,巴南区委办、区政府办下发《关于开展次级河流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0〕334号),于9月20日起,开展巴南区2010年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16日
(附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多次的答复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08年4月15日,“莽子生猪养殖场”被巴南区环保局依法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08〕7号),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4万元。
2009年11月10日,张理勇向巴南区环保局书面承诺于2010年4月底前自行关闭养殖场。
2010年7月,张理勇自行完成了“莽子生猪养殖场”存栏猪清空,但没有拆除6栋圈舍。
2010年9月19日,巴南区委办、区政府办下发《关于开展次级河流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0〕334号),于9月20日起,开展巴南区2010年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十三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一、 “我委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 我是当事人未见政府一人与我沟通交流,电话也没有一个,这也叫调查核实?
二、我的证照都是政府发的,不是我伪造的吧?怎么不在补偿范围内?
三、我多次要求你们出示罚款执法依据,多次要求你们出示不补偿文件。你们为什么削足适履地套用文件来忽悠我?
四、我承诺关闭养殖场,可为什么不根据重庆市巴南府办法(2007)202号文件依法补偿?
五、起初说违反了环保“三同时”原则不予补偿,现在又说证照不全、没有拆除6栋圈舍不予补偿。为什么前后答复不一致?
六、2007年9月政府下文要求关闭养殖场,而事过8个月后的2008年4月你们以“环评”不达标为由进行罚款是什么目的?
七、为什么在开业之初你们还按政府政策给我发放了“畜禽养殖的补助金”?
八、“法无溯及以往”原则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九、为什么你们答复我出示的都是2010年后才出的文件和政策?为什么不按2007年8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养殖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关闭批准建设的养殖场予以依法补偿的相关文件?
十、环保罚款(无论你们是什么理由),与依法补偿、依法行政有矛盾吗?
十一、就按巴南委办发〔2010〕334号)精神,在文件规定的2010年11月20日前,我已清空生猪存栏,你们为什么也将其作为不补偿的理由?
十二、《关于印发2011年花溪河一品河黄溪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0〕405号):这文件精神与我关闭养殖场并获得依法补偿有关联吗?
十三、为什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多次动用公共资源关闭论坛的帖子?你们有理怕什么?你们不是在依法行政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