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批刚刚学校毕业踏入社会第一步的学生,在一些招聘网站看到丰辉集团旗下(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故而参加该公司的面试及培训进入公司,在进入公司后接受他们所谓的系统性培训告知我们接下来该如何如何去开展工作,并且公司提供所谓的销售话术让我们去学习,因上海新兰德公司是有真实的营业执照及证监会核准的机构,并且网上查询确实存在这些证件故而我们在当时对公司是非常信任的,我们刚踏足社会对于金融及数字方面还是有兴趣的,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没有分辨更深层次的真假问题。

  在2019年8月30日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公司出现警察,我们一开始并未担心也是以为警察在开展某项工作正常核准,但是从当天上午十点开始我们被控制了人身自由,在公安的工作量,在夜里的时候我们逐个被公安拉去谈话问询,我们相信公司才完全按照公司的意思在和公安进行沟通,可是在聊了大概半小时的时间后我们心中充满了很大的疑问故此在公安的教化和内心的矛盾下把公司日常的真实工作方式及产品一五一十的讲出,在公安了解后及查阅我们的电脑后告诉我们这是违法犯罪活动后,我们内心充满担心和不解,因为在此之前公司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并没有人告诉我们这个是违法的不要做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觉得是不是弄错了。可是在第二天的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我们被带上了警车送到了浙江省诸暨市城中派出所后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次日我们被分批送往诸暨市看守所,在那一刻我们内心完全被击垮,在一家所谓的合法正规的公司上班为什么我们会被带动这个地方!在经过各项检查后被送入监室,在看守所的日子里我们才真正的从公司给我们编织的梦里走出来,当时的想法作为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发了法律,应该积极吸取教训!所以在日后的每一次公安提审时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工作打击这家披着合法外衣的“恶魔公司”在9月17日到9月30日之间公安为我们办理了取保候审,我们才得以走出那段黑暗的日子直至今日仍然不敢轻易回想!

  在取保候审阶段公安随叫随到积极配合,期间不敢找工作每天担惊受怕也怕延误了公安的审讯,并且公司在此期间有私下告知大家未来都是缓刑,不要过于担心。在回来后我们找到公司去质问为何要骗我们公司是合法合规的让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公司恶劣的违法犯罪活动及严重的社会影响当中,至今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复!也想过找当地的劳动局或者法院起诉公司,可是我们毕竟待罪之身,谁又能帮助我们信任我们呢,而且公司在当地盘踞多年根深蒂固,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感觉已经被整个社会抛弃了!

  公司有八位股东目前法人及另外三位已经在里面伏法了,可是真正的老板直接受益人许文及其他股东仍然逍遥法外甚至不排除背后在操控这一切不得而知!现在案件已经移送到法院阶段 检察院给我们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进行起诉但是定义却是个人团伙诈骗而非单位诈骗,通俗点理解个人团伙诈骗是诈骗所得的财物落入个人口袋,而单位诈骗则是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并且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也是按照单位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形成的单位意志即日常授权我们的业务模式及工作方式!最后受害人所缴纳的钱财全部归上海新兰德单位所有,归股东及老板所有,员工拿的都是劳动所得的基本工资和提成,那么在此案的定义上是不是仍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呢?另外上海新兰德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安徽分公司诈骗的钱财均流入以上海新兰德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那么上海新兰德总部为什么没有任何牵连,而且总的负责财务的总监迟迟没有到案呢,日常公司大小财务及员工工资均由她签字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

  此公司总经理告诉我们如何应对公安的问询,,为什么这次要教我们这样去做呢,公司领导的意思是为了减轻当时我们就觉得事情有蹊跷因为公司一直给我们讲合法合规现在诸暨检察院的建议是我们这批员工中实刑的有十几个,并且相对刑期较重,另外有十几人看退赃情况考虑缓刑,并且告知我们普通员工要积极退赃并且全额退工资流水,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们作为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了以单位为主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我们认罪但是不认罚,因为我们享有我们的劳动所得,我们付出了我们的时间及汗水!而非法所得是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后所得的报酬愿意承担!我们只是公司的员工一切都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平时没有任何话语权,为什么把我们判得这么重,而真正得收益人却该旅游旅游什么事都没有,让我们这一百多个员工承担了一切,这个是我们最不能理解的地方,但凡这些钱装到我们的口袋我们都认了。

  以下是咨询律师对本案的几个疑点:

  1、诉书未体现公司责任

  805名被害人咨询服务费的是交上海新兰德的对公账户,非法占有的是上海新兰德公司,本案的主体应当是上海新兰德公司,公司老板股东均是利益的享有人,一百多名被告人没有没有收取过客户一分钱故没有占有客户资金,员工只是公司赚钱的工具。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追究公司的责任。判决个人团伙诈骗罪违背了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2,话术方面,从进公司就有话术(在起诉书体现的是他们个人编造的事实)每个员工都是按照话术来联系客户,公司也有法务培训,称其行为不构成违法,顶多就是违规。所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司有合规部监听电话,监控聊天记录,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会不和公司报备,公司真的是完全不知情?那合规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怎么就定义为个人团伙作案跟公司没有关系?实在没有说服力

  3,案值为2。27亿,但是却没有区分哪些是合法部分和非法部分,也没区分客户是否赔了赚了。所谓的被害人笔录不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案件客观事实,被害人总人数805余人但到案的只有90多余人,这一小部分受害人笔录只能证明他们交服务费的过程,不能证明所以客户都是按照这个方式合作的。

  应该对全部被害人进行调查,没有调查的受害人是否基于被骗无法证实,仅仅进行推断,是不严谨的。其余700名不在案的被害人没有任何供述就将其认定为犯罪总额不客观,没有报案的受害人也把他们的数额也做为犯罪总额不客观。没有区分报案的与没有报案的人,也没有区分因购买股票盈利和亏损的情况,盈利部分受害人的金额不应当作为犯罪数额,不可能有人受诈骗而盈利。

  所以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依法彻查体现并划分公司责任,在业务方面都按照公司法务培训的。也希望地方单位能够引起重视,让相关部门可以起到监督作用,让本案可以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