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 申 诉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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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微博读书官方 最高人民法院: 向你们申诉张化民冤案,请求依法纠正,改判张化民无罪。 张化民、张新闻、张新华兄弟三人是陕西省华阴县农民,因西北老区的贫穷,兄弟三人到天津以烤羊肉串谋生。谁知,不到一年,祸从天降。2006年9月,徐勇,马鑫龙为首小流氓到我们烤串 摊寻绊滋事,自己人用刀捅伤自己人,【碰瓷】【讹钱】没想到捅到徐勇大动脉,多行不义必自毙。四天后徐勇死在天津464医院,诬陷张化民。现已入狱8年多了。 张化民与2008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2007年4月20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6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津高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8年6月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对张化民委托的律师调取的证据不与核实的前提下,以张化民的申诉‘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张化民的量刑‘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为由,驳回申诉。 天津二级法院的三个程序的审理,均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不公正,认定证据违法,是有罪推定和以口供定罪的产物。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提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司法机关隐藏物证,本案指控张化民捅人致死的物证 单刃刀缺失。 本案案发时,公安派出所提取了一把刀,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证据目录第四项中有‘获取的物证、书证’,但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的证据目录中缺失了‘获取的物证、书证’。公安机关的预审卷中,在现场勘验笔录之外增添了几份情况说明,说明案发现场没有发现致伤的刀,公安派出所没有提取剔羊肉的刀。那么,起诉意见书所列的‘物证’是什么?‘物证哪里去了? 2 一审庭审结束后,作为指控的原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被增改。 3 被害人在天津464医院的住院抢救病历的伤情与天津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的伤情和坚定结论不一致,不能排除被害人死于误伤、误诊的情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诉复查时对此予以认可。【另:起诉意见书中所列的证据为‘天津市法医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与天津市公安局不是一个主体,是否还存在另外一份尸检报告?】 4 被害人在天津464医院住院四天后死亡,预审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同伙多次到医院探视被害人,但公安机关却未调取被害人笔录,导致被害人陈述这一法定证据缺失。 5 法医鉴定认定的凶器是匕首类利器,依据是‘创圆整齐、创壁光滑、创道深及腰椎刺切痕等特征’,而所谓证人证言及张化民供述,供、证均为单刃刀,不会出现创圆整齐、创壁光滑等特征。结合本案物证被隐藏匿及现场未发现血迹的情形,对张化民捅人的指控证据不足。 6 作为支持指控的证人证言有三个,其中有案发后的所谓目击证人杜小军,但预审卷中有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杜小军在案发后即下落不明,二者矛盾。且根据所谓杜小军所留的身份证号查询,其身份证号虚假,没有该号。【61252219800827119 见卷50叶】 所谓目击证人郑晓松的证言,是案发后两个多月之后提供的,申诉人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复查时,提供了郑晓松案发后不再现场的证人证言,但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不与核实。 所谓目击证人马鑫龙是被害人引发本案、寻绊滋事的同伙,‘马鑫龙才是真正的凶手’只有他提到过一把【带鞘的刀】’其所谓证言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已确认本案起因于被害人寻绊滋事,并确认案发后张化民等主动拨打110报警,等待警察出警,不存在被抓获的情节。 8 申诉人在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提供了新的证据,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不予核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9 申诉人是张化民的亲弟弟,案发时一直在现场,亲身经历、并亲眼见到了全部过程,张化民是冤枉的。 综上,为了不让【赵作海】【佘祥林】那样冤案再次发生;为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改判张化民无罪。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电 话;18303080342 申诉人:张新闻 张新华 at 鲁派作家落飞 at 微博杂谈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