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阿粉,女,身份证号 :32091119711008532ⅹ,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同兴一组,原居马沟镇跃马村房拆迁无安置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桂云,身份证号320911197801284619,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马沟镇跃马村四组,现房折迁已安置。




  申诉事由


  陈阿粉多年受被告欧打家暴,且被告韩桂云伙同韩士华于2012年10月7日在盐都法院门口公然抢婴儿并将我母戴扣珍打成多处骨折与脑内出血而多次向江苏省高院,盐城中院,盐都初级法院起诉,上诉通被以感情很好不准予离婚己达10年,现已逃
  离仅住荒无人烟破屋而再次向上级诉求人权与生命权利的渴望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撤消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86号,2013盐民申字第0177号,撤消2013都民初字0663号,都民初字第0630号

  2,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审查程序,监督程序,审判程序,


  3,被告过错方依法补偿原告10年肉体,精神损害,并负相关责任



  4,依法追究有错不纠,明知故犯责任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二审将暴力刑事离婚案定为普通离婚性质,任由被告数次不出庭举证在盐都法院门口抢婴儿伤人获刑的事实,以及伙同家人用拖把将她捆住打得头破血流扔出院外惨无人道虐待的事实,

  另据《民事诉讼法》第2o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有陈阿粉被打头破血流受伤照片一张,证明被告貝有家暴,虐待倾向,

  2,在盐都法院强抢她人怀中吃奶婴儿。并l伤人多处骨折与脑出血,更说明暴力成性,


  3,房东朱高余书面指证自2012年9月原,被告双方就已分居。


  另庭审前已经存在的,但申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

  1,江苏盐城亭湖捡察院对被告故意伤人罪起诉书一份,其中附陈阿粉要求严惩凶手,


  2,曾在20o5年,被告。寻衅欧打交巡警被拘留7天。更证明其暴力成性

  此符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只是夫妻缺乏沟通,尚能和好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一二审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讯速走进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最高院原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二项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如调解不成,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且相识一个月不具备对对方了解,故无一定的感情基础而只是草率结婚,以致婚后矛盾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项,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一审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开庭审理,即适用简便的传唤方式,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程序法律,明显错误。


  第四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查证双方情况核实后而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未经传票传唤,被告也无出席,无答辨,如何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此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的事由。


  综上
  由民案引发刑案,由婚姻民事演变成民事兼刑事离婚案。受害人为维护生命权己长达10年逃亡寡居,仅住荒郊随时会倒塌的破漏房,无人问津,艰难度日。



  为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人权,维护生命权,维护公平,正义。严惩黑恶,肯请上级核实严查本案,依法予以申诉!











  申诉人。陈阿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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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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