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官员为何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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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要求我和手术责任者参加,同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并让我在会上作了陈述,有关专家也询问了情况,随即让我退出了鉴定会,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1988年5月9日,山西省卫生厅扣压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却给我发了一份:“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自称“鉴定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对于这种滥用职权、扣压并冒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一直申诉。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原山西省卫生厅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管谁研究出具的,它的《鉴定结论》是非法的,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也就是说,没有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没有法定依据,怎么可能处理结案?山西省卫计委完全是胡说八道,耍无赖。他们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这样搞,目的只有一个:隐瞒真相,获取利益。由此断定: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和他们搞的非法鉴定,结论完全相反。事实再一次说明:利益面前,什么党性、国法、人性、良知、道德统统抛之脑后。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四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带头破坏法定期限,助纣为虐,原因值得深思!多行不义必自毙。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