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请你无条件将犯罪嫌疑人付泽润移交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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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侦察申请书
申请人:张恩山,男,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5809250016,恩施市农资公司下岗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四维街停车场。电话:000000000。
被申请人:恩施市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湖北省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法官。
犯罪嫌疑人:唐北平,湖北省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事项: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假诉讼与渎职犯罪。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2月,申请人张恩山所在单位湖北省恩施市农资公司因企业改制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人与政府委托的恩施市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同年5月17日,申请人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因此,坐落于恩施市胜利街159号(原胜利街5号)房地产的权属已归属申请人张恩山所有,于2002年9月9日办理了恩市私字第13433号产权登记。
2001年2月,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就在想霸占申请人张恩山的房地产作婚房和经营,张恩山指着犯罪嫌疑人付泽润的鼻子怒斥:“你找得起老婆就买得起房子,请你滚出去”!
因此,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恼羞成怒,仗着是司法工作人员,指使和贿买他人作伪证、挑拨翟齐芳与申请人反目离间母子关系进行报复,唆使犯罪嫌疑人唐白平代理,串通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2001年11月12日教唆、胁迫、诱骗翟齐芳提起“委托购房”民事诉讼,捏造出翟齐芳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刻意在诉讼请求中故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同时天天在法院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申请人所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捏造事实致翟齐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立案、致受理、致人民法院发出开庭传票、致申请人应诉、致审理、致申请人上诉、致二审判决,致执行、致申诉、致司法机关抗诉、致信访、致无限再审、致调解、致执行回转、致申请人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致申请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致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构成教唆他人对国家的审判机关犯罪要件,构成典型的虚假诉讼与渎职犯罪要件,继而对申请人侵权犯罪,致申请人提起排除妨害、致申请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致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犯罪嫌疑人付泽润连续利用教唆犯罪嫌疑人陈雪松的渎职判决帮助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以捏造事实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牟取非法所得既遂,消耗和浪费了大量稀缺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为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提供虚假诉讼的判决牟取不当利益。
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依据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串通、捏造、教唆翟齐芳所请求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却是判不对诉,讼而不判。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捏造事实教唆翟齐芳诉请所指的申请人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合同所附格式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明确无误告知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国家行政行为安置下岗职工张恩山的生产资料,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产权纠纷”,这是行政行为,恩施法院和民事法庭无权管辖和审理。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的翟齐芳无权对政府安置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无权民事管辖。既然政府安置下岗职工张恩山的生产资料的“资格”即物权,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也称其有“资格”,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也依其痴言妄语主观臆断判决翟齐芳也有“资格”购买行政行为安置特定对象张恩山的生产资料,那么,(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委托购房”的案由性质,就是“企业改制安置纠纷”。但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却没有“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案由规定,即: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据此,陈雪松法官必须无条件驳回与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串通、教唆犯罪嫌疑人翟齐芳所诉无事实根据和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无权无视《企业改制法律法规》超越职权利用职务之便渎职行使职权,构成渎职犯罪。因此,(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用诉讼主体不存在、故意不审理申请人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判决帮助法律工作者付泽润实施教唆翟齐芳虚假诉讼骗诉获取不当利益渎职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触犯我国《刑法》。
2016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与张嵩《离婚登记档案信息》,该证据证明了付泽润与张嵩于2002年6月6日登记结婚时间,与[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所下达的时间2002年6月25日形成了一种非自然的巧合: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在2002年6月6日之前是从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的口中知道了所教唆和串通的判决的结果,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早在2001年就侵占着政府安置张恩山再就业的生产资料即房产,等着犯罪嫌疑人陈雪松将教唆串通的渎职判决书送上门,付泽润见其教唆和串通的以翟齐芳为幌子侵占行政机关安置张恩山房产的预期目的已达到,因此,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于2002年6月6日用教唆它人虚假诉讼和串通陈雪松法官枉法渎职行使的权力所作判决侵占申请人的房产与张嵩登记结婚和经营牟利用诈骗,向社会社会宣告的是只要和恩施法院的法官陈雪松门是朋友,就可以直接操纵国家的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绕开知识积累、技术积累和劳动积累拿张恩山劳动合法取得的房产做婚房。
陈雪松法官在审理[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期间,付泽润与陈雪松法官通话的《通话清单》证据,证明付泽润既不是[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的当事人,也不是该案的诉讼代理人。那么,付泽润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妨害民事诉讼的“其他人”。付泽润为何要与陈雪松法官频繁接触?答案在陈雪松的判决中:“本院认为,恩施市老干局及恩施市供销社的证明足以认定原、被告均具有购买市农资公司改制房屋资格。”(资格即物权?)陈雪松法官与付泽润串通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将没有资格的翟齐芳变得有资格,而将国家行政机关安置的对象张恩山变成没资格,用民间债权或赠与代替国家行政行为。那么,[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的案由性质就应该是“企业改制安置纠纷”。陈雪松法官渎职犯罪故意漏审两个被告给法律工作者付泽润侵占国家安置张恩山的房产帮了一个忙,付泽润张嵩就成了“翟齐芳的女儿女婿”,这是陈雪松法官“证明你妈是你妈”逻辑的变种。证明付泽润教唆他人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所指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其他人”,触犯《刑法》九第三百七十一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陈雪松法官构成渎职,原告强烈要求追究付泽润和陈雪松法官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明知这是一起不存在诉讼主体程序严重违法的立案,除了无条件裁定驳回起诉,陈雪松法官无权继续开庭审理。但犯罪嫌疑人法律工作者付泽润恶意串通陈雪松法官后,明知对企业改制安置特定的对象张恩山是国家行政行为,民事法庭无权管辖,但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为了替其好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达到霸占申请人房产做婚房经营和诈骗的目的,故意不审理其好友付泽润教唆翟齐芳所请求两个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意将两个不同的合同诉讼主体纠纷案却故意混为一案审理,无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排除受理与不受理的强制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所诉有诉讼请求的不审不判,无事实根据的却胡诌乱判天花乱坠,故意不审理申请人与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两个合同的效力,而枉法判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渎职判决书。
犯罪嫌疑人陈雪松依据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串通的漏掉两个被告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所作有请求而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判决也不成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提起漏掉两个被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诉讼主体不成立所作故意不审理有明确请求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判决也不成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依据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所作渎职判决侵占申请人的私有财产经营及非法所得也不成立。因为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他人刻意漏掉已明确的两个被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均不适格,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与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串通捏造的是没有原告和被告的案件、只剩下所教唆的翟齐芳在自己告自己。而故意的不审理有明确请求要求审理两个合同的判决,性质属于超越职权的渎职行为。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所作(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故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的强制性规定,是严重的渎职枉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以身渎职,再次触犯我国《刑法》,达到了帮助法律工作者付泽润、翟齐芳、张嵩达到了霸占申请人的合法房产作婚房和经营及诈骗的目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竟然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随意恶意教唆串通操控获取不当利益实施诈骗的私人衙门。因此,2015年被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朝闻天下》曝光,在全世界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在2021年1月28日的庭审中,犯罪嫌疑人付泽润的代理人张建洪(恩施州中级法院退休法官)称:“付泽润没有侵占行为,在其母亲的安排下,付泽润与张嵩的婚姻过程中住过案涉房屋。”
这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对侵占原告房产获利的行为不打自招:翟齐芳的房产证所根据的付泽润贿买的伪证、刻意漏掉两个被告、教唆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法院判决又是谁安排?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安排的“在其母亲的安排下”的行为,应举证明其主张。事实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润有步骤、有计划、精心策划的恶意侵占张恩山的财产获取不当得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教唆串通其好友陈雪松渎职行使国家权力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诉讼主体故意漏掉两个被告,翟齐芳、张嵩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一手操控的一只木偶给其女付森设继承权。原告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本案是被告付泽润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作案。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有什么证据主张是“在其母亲的安排下”?庭审中,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对其主张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只有耍“老赖”狡辩。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借翟齐芳之名搞虚假诉讼侵占原告张恩山的房地产做婚房设继承权,并以另一被告张嵩的名字登记、用原本属于张恩山的房地产注册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商。这究竟是谁的安排?根据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一目了然。
2002年6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泽润依据教唆翟齐芳虚假诉讼和教唆串通陈雪松法官渎职判决的结果,又教唆翟齐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侵占行为,致2018年8月6日执行回转。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犯罪嫌疑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泽润捏造事实教唆翟齐芳刻意虚构诉讼主体在诉讼请求中故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同时天天在法院教唆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申请人所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致翟齐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立案、致受理、致人民法院发出开庭传票、致申请人应诉、致审理、致申请人上诉、致二审判决,致执行、致申请人无限申诉、致司法机关抗诉、致信访、致无限再审、致调解、致执行回转、致申请人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致申请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致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和教唆串通其好友陈雪松法官作渎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渎职罪司法解释》、法释(2018)17号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捏造事实教唆他人刻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虚构民事主体、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主体不存在,构成虚假诉讼;翟齐芳、唐北平、陈雪松犯了教唆人所教唆的罪,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构成;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被串通后故意不审理犯罪嫌疑人所教唆有明确提出要求审理申请人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故意将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纠纷混为一案审理,因诉讼主体不成立所作判决也不成立,用程序违法的无效判决侵占安置申请人合法取得的财产,用枉法渎职行使国家权力帮助其好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他人虚假诉讼作案时间历时十五年获取不当利益诈骗既遂,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法官构成渎职并构成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刑事侦察。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恩山
2020年2月22日
附件:《张恩山诉付泽润、张嵩不当得利一案证据清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