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没有办法,我们只能走法律程序, 都说法律是公正的,我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我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交通事故赔偿由另外两量车的保险公司按交警队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百分之三十,剩余的百分之70以工伤保险已经赔付过了,法院认为医院没有责任再进行赔付。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看到和我相同性质的案件,她的最终判决结果是用人单位公伤赔偿后,交通事故赔偿也要赔。为什么同一个国家,同样的法律条例,同样性质的案件,只是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同,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谁能告诉我这两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到底哪个是公平公正的
  还有就是关于精神抚慰金当地法院也不持,我们一家因为女儿的离去受到致命的伤害,承受着常人无法承受的痛苦,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所以我们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我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咨询了律师,律师的答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我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有明确规定精神抚慰金赔偿这一条,为什么到了法院就不行了呢?
  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条例是由各个地区法院的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灵活应用的,还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同,所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也不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