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老板有直升机还卖光公司资产致使春节农民工讨薪无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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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时当事人向民警反映情况
“我是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股东钟文某,钟旭某是金桥制冰有限公司的厂房出租人,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钟树某,谢卫某是他的亲戚,听命于钟旭某,不敢在变卖资产要求归还利润上违背钟旭某的意愿。钟旭某想处处让我听命,但我不妥协不听从,于是与钟旭某将我价值200万元的股份偷偷的卖给第三人。钟旭某随后破坏厂房、转让资产,且收益并未归于公司,而是挪用于自身挥霍。其破坏厂房、转让资产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达到四百伍拾万元,至今已几年,超过法定的三个月期限,资金仍未未归还于公司,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钟文某对记者说。
200万股金被偷卖致使春节前农民工讨薪 据钟文某称:我与钟树某、谢卫某、梁德某等人共同出资于2009年6月10日成立了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为东城街道同沙仿边村科技大道,金桥制冰厂位于东城科技工业园(东科路西)。我依法享有公司20的股权。该公司在成立及经营过程中,我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一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从2009年至2014年期间,我累计向公司注入资金87万元,其他股东也根据股份向公司注入资金348万元,股东的共同出资合计435万元。钟树某、谢卫某、钟文某以及梁德某(除我以外均为钟旭某亲戚)股份占比分别为40、20、20、10。股东的所有出资均用于公司的经营,购买机器设备、蒸发冷却机,压缩机组,生产线、2000个冰桶、基建土建、厂房及其电房的建设和安装变压器等。 合同约定: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钟树某、梁德某同钟旭某签订《厂房租用合同书》,约定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租用钟旭某的铁皮厂房经营使用;租期为10年,即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负责厂房的土建、机械设备及安装、电缆沟及水电安装、变压器报装及费用。据钟文某介绍:“合同签订后,我和其他股东就将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资产安装到上述厂房,也投入了100多万向供电部门申办安装经营使用的变压器及相关设备。2018年4月份,钟旭某以其是东莞市金桥制冰有限公司的老板,对外散布消息谎称租期已到,该公司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其是厂房的房东,厂房内的资产系其个人所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资产可以对外转让。钟旭某通过黎某(公司出纳梁伟某的老公)认识受让方梁德某,钟旭某与梁德某达成意向,以钟旭某个人名义转让包括位于冰厂旁的汽修厂、冰厂(内含冰条生产线,一间机房,有两台购自大连的压缩机组,三台蒸发冷,一间电房)、单身公寓一栋以及五百平方米的空地等所有资产,总价约二千万。冰厂内的工人甚至先于公司其他股东知道冰厂所有权发生变动。钟旭某主张,为达到蒙骗股东和工人,让工人为梁德某继续工作,合作一个月后,因梁德某没收到钟旭某的冰款。一个月后,梁德某单方解雇所有工人,工人不满,闹事后与钟旭某达成协议,按“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工人进行赔偿。事发后,不知情的法人代表钟树某与梁德某发生争吵,争论两辆大型的运输卡车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资产范围内,即争论由钟旭某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合同是否包含这两辆车。钟旭某利用厂房租用合同甲方的身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谎称租期已到,未经公司股东表决同意恶意破坏价值高达四百五伍拾万元的厂房及其电房,公司的经营设备及变压器供电设备等所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方,转让款至今未归还于我、谢卫某、梁德某等人。” “钟旭某是公司的业主代表,股东钟树某,谢卫某听命于钟旭某,不敢在变卖资产,要求归还利润上违背钟旭某的意愿。钟旭某随后破坏厂房、转让资产,且收益并未归于公司,而是挪用于自身挥霍。”钟文某说。他咨询的律师对他说:“其破坏厂房、转让资产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钟旭某出于报复当事人的目的,严重破坏公司的经营秩序,使得公司无法生产冰块更无法分配利润,导致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遭到严重影响。钟旭某破坏厂房、转让资产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多次催讨钟旭某偷卖的200万股金不给,最近一次催讨函是2021年1月18日。”钟文某说。
公司股权分配确认合同书
贴在钟旭某的公司停车场的传单
钟文某文说:2021年1月27日,因我要还农民工的工资让他们拿到钱回家过年,于是我与钟树某讨要这个股份金,他当时与我在停车场大吵一架,后来,在警方的调解下答应先付90万元,但第二天去问他要的时候又反悔不给我钱,后来我到他家讨要也不给。
律师说法:公司资产变卖应未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根据本《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证明材料有公司出纳署名的收据若干张,共计85万元。 公司在股东不知情和不同意的情况下变卖。一是公司未开股东会决议,二是根据事后录音确认,钟树某、谢卫某、梁德某等人不同意厂房的拆除行为以及冰厂设备的转让行为。根据附件1 5中的《“金桥制冰厂”股份分配确认合同书》第五条,重大投资项目需50以上股份股东同意,故钟旭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司作为法人单位的意愿,也违背了股东的个人意愿。一是公司未开股东会决议,二是根据事后录音确认,钟树某、谢卫某、梁德某等人不同意厂房的拆除行为以及冰厂设备的转让行为。根据《“金桥制冰厂”股份分配确认合同书》第五条,重大投资项目需50以上股份股东同意,故钟旭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司作为法人单位的意愿,也违背了股东的个人意愿。
第二次催讨股份金的催收函
“钟旭某拥有直升机,就停放在他公司停车场,但欠我200万股金却不还,致使我生产生活非常困难,资金链断裂,钟旭某置政府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侵吞霸占他人资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为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损害,请求有关机关对钟旭某追究违法责任。”钟文某说。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