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颜昌武被违法改判缓刑及其未被侦查审判的几项漏罪

  重庆市纪委监察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各位领导好:
  本人刘扬,男,现年46岁,重庆市奉节县人。身份证号:512226197311200033。曾就读于西政,后辞职自主创业。于2006—2016年连续两届当选为重庆市奉节县人D代表。现实名举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颜昌武受贿40万元一案在二审时,违反法律规定改判其缓刑的相关事实。同时举报颜昌武犯有的其他漏罪行为。

  2017年9月,汪某某将其通过不法手段得以中标的重庆市烟草物流公司环境项目,以近500万元的价格转包于我。我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后,颜昌武作为重庆市烟草公司委派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管办”)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首先向我成功索贿了40万元人民币及收取我主动进贡的一盒虫草(鉴定价值为4000多元)。接着,以打招呼的方式让我把已签订了采购合同的钢丝网单项,高出已签订价格近7000元交与他派来的人采购。然后,又用招标前预埋于工程量清单里的机关要继续中饱私囊。因无力满足其胃口,遭我抵制后。颜昌武不顾国家投资数亿的项目停滞不前,对我展开了一系列的打击报复。不得已的情况下,2018年12月中下旬,我将其索贿之事举报至重庆市烟草公司。因时任法人总经理王永平的包庇,拖至2019年1月25号仍未将其移交司法机关。我只好于1月26号左右举报至重庆市纪监委。后重庆市纪监委转发江北区纪监委进行了查处。江北区纪监委查明上述事实后移交司法机关,经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颜昌武有期徒刑3年零一个月(或零两个月,存疑)。
  而颜昌武却竟然于2019年底就已经被释放。颜和其同党王永平等人对外宣称是保外就医。但据我多方了解,却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颜昌武受贿一案,在二审时改判为了缓刑。对此,我作为举报人严重质疑此改判结果有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进行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了罪名的应当改判 ;或者罪名准确,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即现有证据无法定罪而改判。

  针对二审改判的条件,颜昌武受贿一案首先不存在“定错罪名或罪名准确,但量刑畸轻或畸重”的问题。因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按颜昌武索贿金额对应一审宣判的刑期,只有畸轻了完全没有畸重。那么,一中院改判的理由就只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先暂且不说江北区纪监委对其受贿事实特别是金额均已查证落实,并经检查机关和第一审法院给予认定和判决。只说二审法院如果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重审可自行查清事实后判决。二审法院选择的自行查清事实后判决。其实需要查证落实的只有一个关键点:即颜昌武通过银行卡退回给我的40万是不是受贿款?如果二审认定不是,颜的罪名自然也就不成立,应当无罪释放并追究本人的诬告陷害罪。如果二审认定是,就说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颜昌武改判为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只有一审判决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符合判缓的其他必要条件,才有希望在二审时改为缓刑。何况,颜昌武也不存在自首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反而,按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对此,我向重庆市纪委监察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重庆市公安局等部门举报颜昌武漏判的犯罪行为:

  其一,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组织47家公司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工程进行围标串标,企图攥取不法利益。
  2017年9月6日开标的重庆市烟草物流环境工程,表面有86家建筑公司参与竞标,实则只是重庆市烟草公司内部两方势力的争夺。一方是以王永平为后台的汪祠刚所组织的39家公司,以外47家公司皆由此项目技术负责人颜昌武(重庆烟草公司计划处副处长)、张炼(重庆烟草公司物流公司安保部部长)、杜金平(跟审负责人)等人所组织而来的。颜昌武一方利用自身具体管理经办的职务之便,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预作了大量手脚,以便自己能够顺利中标及便宜施工。但不料王永平突然插手,安排刘伟(现任重庆烟草公司副局长)出面修改招标文件,按汪祠刚的意思加设诚信分排他性条款和修改评分办法。而汪祠刚赶在修改之前就把市面上诚信分高的公司揽入了手中。颜昌武一方不甘放弃,自恃在招标规则中还暗藏的有利条件,仍然组织来47家公司进行围标。47家公司的报价全部集中于最高限价下浮1左右,以拉高平均分取胜。这是颜等人唯一可以取胜的报价方式,但却是一种明目张胆、毫无顾忌的围标行为。

  其二,颜昌武犯有非常严重的渎职罪。
  颜等人围标失利后,为继续攥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数亿资金投入的项目停滞不前,随意乱改图纸说明,有意制造障碍达到逼迫施工方任其侵夺的目的。不仅导致我管道多次重复施工和返工的巨大损失,也导致工地进度停滞不前。国家在江北卷烟物流项目投资高达五个多亿,一旦投产每年仅缴纳国家税金就高达50多亿。按计划应在16年就应完工并投入运行的。只因颜昌武等人与原局长王永平为保住各自的一己私利,上下沆瀣一气,颜昌武等人在工地的胡作非为,不仅造成他人及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还引发多次群体性维权事件。
  对颜昌武所犯下的严重渎职罪,本人保存有完整并相互印证的过程记录及海量证据给予指证。恭候相关调查部门随时向我提取。

  其三,颜昌武伙同王永平等人对我犯有诬告陷害罪。
  对王永平、颜昌武等人诬告陷害本人的事实,有关细节方面另外备有单独的材料。此篇举报信只概述两个重点:1,2019年2月中旬,因本人向重庆市纪委及在微博社区举报、曝光王、颜之后,王、颜等人一边删帖一边向江北区有关部门诬告陷害我六个罪名(包括“伪造公司印章罪”)。后经江北区司法机关会审,认定所有罪名均不成立。同时,江北区纪监委开始正向我取证。王、颜等人只得铤而走险,不顾作为正经管辖地的江北区刚作出“不涉罪”的认定,动用其背后势力胁迫我挂靠公司出面诬告,又以重庆市烟草公司的名义出具虚假告发,把我跨省逮至江西南昌县并判刑一年。逮走时,江北区纪委同志正向我取证,他们是以取快递之名骗出逮走的。可见他们当时是何等的慌张!2,王永平为了让我永远闭嘴,丧尽天良的想陷我一辈子都在监狱里。趁我被逮到南昌县看守所时,将已被江北区司法部门否定的六个罪名(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诈骗罪、诬告毁谤、涉恶涉黑等等),捏造虚构更多的“犯罪事实”后,再次诬告至重庆市政府。同时,竟然还诬告江北区政府“包庇纵容”我。重庆市政府让江北区政府回避之后,另外抽调了渝中、九龙坡、南岸、沙坪坝四个区的一百多名干警组成专案组进行了深入调查,问询人数达到数百人次。还远赴南昌县提审我数天。最终结果,王、颜等人诬告我的所有罪名全部都不成立!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行为人捏造虚构的“犯罪事实“,误导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的,其诬告陷害的罪名即已成立。

  另外,重庆市烟草公司原法盲总经理王永平,对外宣称颜昌武乃“保外就医”。今天正好给他普法一下。首先,“保外就医”不是由法院判决的。其次,看看现在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我想应该不比判缓容易吧?颜昌武,可以自己对比一下,你符合哪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举报人:刘扬
  2020年12月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