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错案重新审理案件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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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福建省高院吴院长:
您好!我叫刘艺人,原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科级干部。曾被省、市表彰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连续多年被办公室表彰先进工作者;撰写的督查报告多次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2019年1月24日晚,驾驶二轮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因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终400号判决,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立案庭。一个简单案件申诉经过5个多月的拖延,结果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合法有效”来轻巧的驳回一件刑事判决的案件。
一、关于对闽西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2019年6月26日《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
(一)关于对闽西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该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不准确、不符合GAT1073 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 气相色谱检验方法》(以下简称《公安部酒精含量检验方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量刑的证据使用。
1、依据闽西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三、鉴定过程:1、鉴定标准:采用GAT1073 2013标准,顶空自动进样,叔丁醇内标 标准曲线法测定含量。3、仪器设备、条件:色谱柱温度:恒温45。C进样口温度150。C,样品温度70。C,样品加热平衡时间:30min。4、鉴定过程:(1)标准溶液:精密称取适量乙醇,用水配制10。0mgml乙醇标准储备溶液。将储备液分别稀释0。10mgml、0。20mgml、0。50mgml、0。80mgml、1。00mgml、2。00mgml、3。00mgml的乙醇标准使用液;(校准曲线:分别取0。10ml的0。10mgml、0。20mgml、0。50mgml、0。80mgml、1。00mgml、2。00mgml、3。00mgml乙醇标准使用液于顶空瓶中,再分别添加0。50ml 40。0ugml叔丁醇内标液,密封,混均)”。
2、依据《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闽西司法鉴定所做了七个点实验(即校准曲线:分别取0。10ml的0。10mgml、0。20mgml、0。50mgml、0。80mgml、1。00mgml、2。00mgml、3。00mgml乙醇标准使用液于顶空瓶中,以下简称“七个点”下同),同时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第八条“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之规定,闽西司法鉴定所应对七个点的实验实时记录(包括七个点的实验色谱图),同时应将作为关键图表的七个点的实验色谱图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但《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将七个点的实验色谱图作为鉴定报告,属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同时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一审、二审时向法院申请,请闽西司法鉴定所调取前述七个点的实验实时记录和七个点的实验色谱图,时至今日仍无法提供。根据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其中鉴定人吴立水称只做一个点。因此,闽西司法鉴定所存在根本没有做七个点的实验,《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伪造的。
3、《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N2000 数据工作站”中载明的“方法文件:E:18酒测谱图20181217校正。mtd”表明的是“20181217”,按通常命名习惯,是指2018年12月17日所做的文件,而本案申诉人案发的时间是2019年1月24日晚,不可能提前29天就做酒精测试,因此我们认为,闽西司法鉴定所是将2018年12月17日已做的酒精测试实验当成2019年1月24日的刘艺人酒精测试实验,明细属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而一审检控官、二审法医都承认当天没有校准方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依据《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的第一次的乙醇峰面积为76358。773,内标叔丁醇峰面积为38051。227,两者的比值为2。0067;第二次的乙醇峰面积为77274。102,内标叔丁醇峰面积为38632。398,两者的比值为2。000241;按照《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校准曲线方程:y等于83。0553x 0。1636,计算第一次乙醇含量为166。51,第二次乙醇含量为165。97,这两个数值和鉴定最终给出的第一次测定乙醇含量178。82以及第二次测定179。4不一致。导致最终结果179。11无法用检测实验数据来论证。至于闽西司法鉴定所,所述是校准曲线书写错误,更是不符合常理、不符合鉴定的相关标准,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以下会详细阐述。
至于闽西司法鉴定所存在有关仪器、材料、检测条件等问题,我们在申诉状已有详细说明,不再赘叙。
(二)、2019年6月26日、8月26日《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情况说明》、《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质证意见 该回函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回复内容没有依据,且根据回函校准曲线方程计算乙醇含量数据仍无法一致,更加证明《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1、该回函仅盖公章,并没有鉴定人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补正的要求,形式上不合法。
2、该回函说其鉴定结果与公安交警吹气所测酒精浓度181mg100ml基本相符,进而论证其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这是循环论证,若是以公安交警吹气所测为准,就没有必要进行血液检测,正是因为公安交警采用吹气检测是粗粗检测,存在不准的概率大,所以才需要采用血液检测方法。也正是因为,刑事涉及人身重大利益,所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驭机动车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才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犯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3、该回函说原《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校准曲线方程:y等于83。0553x 0。1636,是书写失误,正确的校准曲线方程为y等于(402。235)X系工作站自动生成,有原始记录支持,可以追溯。这种说法更是站不住脚,不符合逻辑,不符合生活常理。第一,既然校准曲线方程是工作站自动生成,为什么工作站两次自动生成的校准曲线方程不一致,且差别大,若是自动生成,就应该一样,自动生成就不可能书写失误;第二,校准曲线方程:y等于83。0553x 0。1636是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怎么可能是书写失误,书写失误也仅仅可能其中一、二个数字写错,而不可能整个方程都是错误;第三,因为酒精含量是通过实验得出的校准曲线方程,再得到酒精含量,是酒精测试最重要的核心点、基础点,若校准曲线方程书写失误,这个鉴定意见书就不能采用作为定案依据;第四,一审、二审、申诉提供了闽西司法鉴定所多份鉴定意见书(2018年5月 2019年6月),明确该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意见书,均采用Y等于83。0553X 0。1636的方程,唯独本案出具的第44号鉴定意见书认为书写错误,变更为Y等于(402。235)X。
4、按照GAT1073 2013第6。2。5。1。1内标 校准曲线法方法得出的校准曲线方程格式是:C等于(Y a)b 即Y等于bC加a,而不是该回函的校准曲线方程为y等于(402。235)X格式,同时按GAT1073号文附录A提供的三个实验案例,所得校准曲线方程格式均为Y等于bC加a,有截距。因此可以明显看出该回函校准曲线方程不显不符合行业标准规范,是杜撰的。
5、《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情况说明》,明确校准曲线方程为Y等于83。0553X 0。1636。即使更改为y等于(402。235)X,结果依然错误,两组数据不能相符,若该方程为原始生成方程是不可能存在这种现象,说明回复函所提供的方程为y等于(402。235)X为杜撰、伪造的虚假方程。
6、《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说其标准液是外面购买的标准液,但《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记载“4、鉴定过程:(1)标准溶液:精密称取适量乙醇,用水配制10。0mgml乙醇标准储备溶液。”一审鉴定人员吴立水出庭作证也说是自己配置,后面又说是购买的!对于这个简单的基础事实,都相矛盾,这种司法鉴定意见书怎么可以让人信服。
《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情况说明》、《关于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44号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民警执法过程中均存在其他问题,我们已书面向法院提供,不再赘叙。
二、《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该证据存在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矛盾、不符合GA1073 2013规定、鉴定意见与相关数据矛盾、补充鉴定文书缺少鉴定人签名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253条、最高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375条规定,本案依法应进行重新审理。
三、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证据认定也简单,关键是采用有罪推定原则还是采用疑罪从无的指导原则。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则因《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核心证据存在前述所述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证据,自然得出申诉人因指控罪名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作无罪判决。
定案靠的是证据,不定也是因为证据。但是,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据以关键证据即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定罪量刑的,这是错误的。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龙岩市计量所化学实验室主任、市资质认定评审员杨颖出具专家意见书 闽西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44号《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查认为,鉴定过程、方法不符合GAT1073 2013标准要求,鉴定结果错误。但二审法院未开庭予以质证或准许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违反规定。此外二审应当开庭未予开庭,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程序违法。
2020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对冤错案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本人特提出申诉,恳请省高院对本人如实反映的情况给予调查核实,并督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尽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本人无罪。
申诉人:刘艺人
2020年11月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