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泽良起诉四川金杯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就同一案子,相同的证据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我就眉山市东坡区法院的法官熊碧珍在重审中故意隐瞒事实,对原告范泽良提交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申请不予批准,故意偏袒金杯公司,枉法裁判,提出六问:
  1问、东坡区法院重审判决书(2019)川1402民初2334号第12页,范泽良在施工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于2015年6月4日被判刑,在范泽良服刑期间,金杯公司又将范泽良未完成的收尾部分工程委托了第三方承包完成。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法官重审中认定的完全歪曲事实真相。范泽良涉嫌刑事和追讨工程款都是由被告金杯公司不按时拨付工程款,在2014年3月18日单方面中止合同,并委托给第三方成都龙游劳务公司, 并于2014年4月2日金杯公司带领黑社会人员陈远付等几十人采用“打、砸、抢”黑社会手段强行暴力清场,把我们强行赶出施工现场,制造事端所引起的。而不是判决书所说的原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才委托了第三方承包完成。请问熊碧珍法官为什么要歪曲事实真相?
  2问、在审判判决书(2019)川1402民初2334号第16页,原告提供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也并非备案合同,目前没有查到备案合同的存在。
  这一事实东坡区法院法官在重审中严重隐瞒证据,徇私枉法。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书(2018)川1402民初3314第9页,载明应第三人申请,本院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金杯星苑”二期在2012年10月11日备案的《招标合同备案通知书》拟证明备案合同的真实性。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的第3页、第4页也有明确记载,法院应第三人申请在建设局调取了《招标备案通知书》、《备案合同》现在进行宣读,请各方看后发表质证意见,三方都在庭审中确认。拟证明备案合同的存在。
  请问,熊碧珍法官为什么一审法官亲自调取了备案合同,并在庭上三方质证,证明备案合同的存在,为什么到了你重审就变成没有备案合同的存在?
  3问、东坡区法院的法官在重审中偏信被告金杯公司所说的中标合同是他们自己搞的虚假中标,备案合同是为了备案和偷税漏税的合同,制造违法的证言、证词。而罔顾被告金杯公司已按备案合同实际支付工程款5800万元的事实作出有违司法公正的判决。(所有的工程款我方都以开具建筑发票)
  请问熊碧珍法官,金杯公司违法的证言证词你都能采信,为什么我方证据确凿的事实你却不以采信?
  4问、原告范泽良在重审中向法院申请调取“金杯星苑二期工程”完工后金杯公司在眉山市税务局和税务稽查局的纳税情况和税务稽查情况,而东坡区法院的法官在重审中直接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请问熊碧珍法官,是不是和“金杯星苑”二期工程相关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我们不能调取,申请法院调取作为该案的一个有力证据,为什么你不调取?是不是这个申请调出来以后你不好偏袒金杯公司还是有人害怕这个证据调出来就坐实金杯公司偷税漏税几千万元?
  5问、原告范泽良向东坡区法院申请该项目工程的造价鉴定,以确定该工程的实际单价,而东坡区法院的法官也直接拒绝不予批准。
  请问熊碧珍法官,工程单价鉴定关系到该工程的实际造价,为什么不予批准?是不是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如果出来之后,你就不能偏袒金杯公司?
  6问、东坡区法院的法官熊碧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故意违背案件审理程序,拖延原告的上诉时间。
  我在2019年12月30日递交了上诉材料,你们为什么迟迟不移交给眉山市中院,我多次打电话询问,你们还一直告诉原告已经移交给眉山市中院了,叫原告等待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直到2020年5月11日,原告再次催促下,东坡区法院才移交到中院,足足拖了5个多月。(有原告询问东坡区法院法官的通话录音证明)
  请问熊碧珍法官,为什么一审移交材料给二审需要整整5个多月的时间,而且还是在我不停的催促下才移交的?
  再请问熊碧珍法官,你这样的判决对的起你穿的一身法服吗?你这样枉法裁判对的起你的良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