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原告王红2015。1。5。向立案庭交起诉状,立案庭立即将此经济纠纷让行政庭承办,法官曾永生1月7日即作出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银燕公司银行账广209万元或等值财产。
  1月8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银燕公司住所地的租赁户(厂房)贵州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冻结2015年度应支付给银燕公司的租金19万元(一直至今)。银燕公司办公室就在该租赁户楼上,该建筑物为二层钢结构房,法院却未直接向银燕公司送达或委托该租赁户送达诉讼文书。
  3月11日王红又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查封冻结银燕公司厂房内其他五户厂房租赁户。(法院仍未直接或委托送达诉讼文书)
  (二)与此同时段的3月13日,观山湖区法院却将3月10日受理的一桩银燕公司与另一租赁户(厂房)贵阳泰和超硬工具有限公司因电费纠纷,诉至该院的诉讼文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651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到被告银燕公司(承办法官张铮,开庭时间2015。4。14),签收人是银燕公司员工王有炤。之后4月10日又致电银燕公司变更开庭时间)。6月3日,该院再次邮寄诉讼文书到银燕公司(6月19日开庭),签收人同上(见证据)。
  (三)3月19日,王红致电相约本案被告车玉兰在贵阳云岩区毓秀路面谈债务事宜,二人刚会面,曾永生及书记员郭军驾车几乎同时抵达,当即向车玉兰送达诉讼文书,车玉兰在送达回执上补签(见证据)。
  (四)4月3日,曾永生、郭军二人书写一纸“工作笔录”,称到银燕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贵阳乌当区新光路居委会查询,被告知居委会成立后不知道银燕公司工商登记上6 9w1 5 24号地块的地址,推测应是区自来水公司办公楼。再到自来水公司办公楼,被办公室主任告知办公楼修建后未有银燕公司公司(见证据)。
  4月3日当天,该院以银燕公司下落不明,将诉讼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张贴于法院厨窗公示栏,见证据)。
  2020年4月22日,王帮建到银燕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调取公司(1998年成立)2003年企业场地勘察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证明法官曾永生、书记员郭军二人泡制的“工作笔录”不实且有作伪行为,因法院到政府基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国有企有供水公司调查,不可能被拒绝作询问笔录。
  (五)王红在1月5日的起诉状上,明明写上被告银燕公司法人王帮建的电话18785090777,承办法官曾永生从未电告,直至7月6日开庭前仍未通知王帮建,8月18月作出判决书,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判决书(见证据)(未有证据显示曾用其它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王帮建)。
  奇怪的是观山湖区法院在7月20日,将银燕公司与租赁户贵阳泰和超硬工具有限公司的判决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651号(独任审判员张铮)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告银燕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裁判案例: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05号。【裁判要旨】 为证,观山湖区法院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