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滥用职权违法
  关闭合法煤矿、非法插手企业经济
  纠纷、干预法院公正审判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我怀着万般无奈和无比悲愤的心情,代表晋荣煤矿职工及家属等500多人,向您反映河南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滥用职权违法关闭合法价值1。94亿元的晋荣煤矿、与黑恶势力闫济道同流合污、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干预法院公正审判违法犯罪事实,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河南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问题,保护我们股东、职工及家属的合法利益。
  一、郑州市晋荣煤矿及全体职工、股东的悲惨遭遇
  郑州市梨园河煤矿是1998年依法成立并且证照齐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2005年6月,根据河南省资源整合精神,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合成立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晋荣煤业正式进入矿井联合试运转阶段,公司资产规模达到1。94亿元。
  然而,这次政策性整合不仅没有给广大股东和职工带来幸福生活,相反,优质的煤矿资源和远大的发展前景却成了河南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和贪婪欲望的肥肉,一场血光之灾和抢夺煤矿的阴谋却在一步步逼近。
  2009年5月22日,闫济道伙同其子闫森组织闫圣伟、杨大伟等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黑恶势力团伙等300多人突然武力抢占煤矿,并在非法占领煤矿67天后,指使黑恶势力人员300多人统一戴白手套、手持大砍刀、铁棍等凶器,血洗煤矿、砍伤职工、砸毁公司财物,给公司和职工造成数千万元经济损失。血案震惊郑州城——惊动了当时的河南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他亲自批示,责成郑州市政法委督办此案。7月27日,二七公安公局将闫济道等五十多名歹徒抓捕,但是首要分子闫济道的儿子闫森却畏罪潜逃。2010年9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闫济道有期徒刑三年。
  “杀人偿命,犯罪坐监。”该刑事案件本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正常行为,但是结果却触动了闫济道黑恶势力及王流章等利益集团。由此河南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等政府官员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插手企业经济纠纷、抢夺煤矿的阴谋也被逐渐揭开、浮出水面。晋荣煤业公司及我们股东、职工、亲属等人的噩梦和险恶遭遇也由此开始。
  二、黑恶势力闫济道与河南省监察厅王流章狼狈为奸,假借政府之手非法关闭煤矿
  闫济道黑恶势力武力抢占煤矿的阴谋失败后,闫济道被判入狱不仅没有惊醒犯罪分子的良知,相反,却加快了该利益集团动用政府公权力非法关闭煤矿的步伐。
  1、2010年9月26日,闫济道被判刑。
  2、2010年9月30日,河南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签发豫监【2010】13号《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调查报告》出台,建议河南省政府采取断然措施对晋荣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3、2010年10月24日,河南省副省长史济春要求具体落实并督办到位。
  4、2010年12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在郑州日报上发布通告,决定关闭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
  5、2010年12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收回上述关闭公告。
  6、2011年1月闫济道被非法取保候审提前出狱。
  7、2011年2月22日,郑州市政府作出【2011】20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指示郑州市二七区加紧启动(晋荣)煤矿关闭,责成二七区政府要以省联合调查组对晋荣煤矿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为依据,坚决贯彻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立即启动晋荣煤矿关闭工作。
  8、2010年3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煤矿安全监管办公室向晋荣煤业发布通知,以晋荣煤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从事生产为由,提请政府关闭晋荣煤业。
  9、2011年5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作出1号关闭晋荣煤业的行政决定。
  以上就是闫济道被判刑后,河南省监察厅及闫济道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关闭晋荣煤矿的种种遭遇。
  三、河南省监察厅非法干预郑州市、中原区两级法院公正司法
  数亿元的煤矿被非法关闭后,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煤矿股东明知“民告官”比登天还难,但还是不得不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诉讼到法院。然而,该案不管是被指定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还是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南省监察厅王流章关于该案的“圣旨”如影随形,就连承办案件的法官都说:“省监察厅在指导本案判决,他们要判你们败诉,我们也没办法”。有此“最高指示”,该案一审、二审结果可想而知。郑州市及中原区两级法院的判决如出一辙:二七区政府行政关闭晋荣煤业行政行为合法,驳回起诉。
  四、郑州市两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完全是摄于王流章淫威
  首先,二审法院判决书第12页认定“二七区政府作出关闭决定认定晋荣煤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提供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内部明电及河南省安委会的1号公告,能够认定晋荣煤业在2009年9月被责令整顿。”法院如此认定完全错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一,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内部明电是政府上下级之间传送的一种电文,不是对晋荣煤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之所以下达该内部明电,是因为2009年9月8日零时55分,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5人遇难,44人下落不明,为了彻查安全隐患,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阶段性隐患排查行动,其对象具有概括性,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其根本不是政府对晋荣煤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级法院以此作为依据,认定晋荣煤业已在2009年9月被责令停产整顿纯粹是张冠李戴。
  第二、河南省安委会1号公告要求晋荣煤业停业整顿的行为不是对晋荣煤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1号公告系河南省安委会根据河南省内部明电《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9】6号)作出,其目的是为了落实内部明电的精神。而且,在本案两级审理期间,原告徐万年曾于2011年8月起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1号公告,最终,法院认为1号公告实质上只是一种公示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并没有给原告徐万年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徐万年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上述事实,二审法院判决也已查明。因此,1号公告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更谈不上行政处罚。
  第三、所谓“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根据法律,“停产整顿”是一项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我国法律从实体上、程序上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中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作出一号关闭决定之前,没有任何单位对晋荣煤矿作出“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法院所谓的“停产整顿”文件都不是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执行。
  同时、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号关闭决定认定晋荣煤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擅自从事生产的事实亦根本不存在。
  如上所述,不仅是两级法院认定晋荣煤业已被处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而且1号关闭决定认定晋荣煤矿在所谓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存在非法生产的事实亦根本不存在。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调查报告》显示:根据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有关材料和有关人员笔录表明,2009年7月份以后,该矿仍然违法生产煤炭约0。72万吨。首先该报告的调查主体并不具有对煤矿安全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其行为当然是滥用职权,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另一方面报告内容也被其他事实予以否决。
  1、按照河南省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而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的省安监局、河南煤监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等7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出具的《郑煤集团晋荣煤业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举报问题调查报告》显示:在停产整顿期间(该矿)曾不同程度的进行过井下局部维修,调查组现场核查,该矿煤场无存煤,调度室没有发现相关生产作业记录,井下检查也没有发现采掘工作面近期有采掘活动。
  2、河南鸿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显示:该矿自2008年11月28日接上级通知停产,2009年4月16日郑煤集团下达复工批复文件。从2009年5月22日至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矿井基本处于停工状态,保持进行通风排水,只进行少量采掘活动,未完成采掘工作。该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验收组、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均为“检测结果与实际相符,同意合格。”
  3、二七分公司对晋荣煤业在2009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资源整合矿井产量计划完成情况表上填写的的考核计划、奋斗目标和实际产量均为0,说明晋荣煤业在此三个月根本就没有产煤。
  4、二七区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结果公告:晋荣煤业属于开采甲类矿产资源、停产满一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储量2010年度被认定为零动用。
  由此可见,晋荣煤矿在所谓的停产整顿后根本就没有开采。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晋荣煤矿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七区政府完全没有关闭晋荣煤矿的理由和依据,郑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是摄于河南省监察厅王流章的淫威,政府与法院已完全沦为闫济道黑恶势力和王流章等官员利益集团犯罪的工具。
  尊敬的领导,河南省监察厅王流章滥用职权、黑恶势力闫济道狼狈为奸,这种非法行政关闭行为与封建官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又有何异?我们真的已经走投无路,我们不想成为“上访户”,我们曾经绝望过,也曾经诅咒过。但是,当我们听到 书记说:“老虎苍蝇一起打”时,我们再次充满希望,鼓起勇气向您反映我们的悲惨遭遇,恳请能在您的关怀下,昭雪冤情,我们请求您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河南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滥用职权、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违法行为,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保护我们晋荣煤矿股东和职工等500多人价值1。94亿元的合法权益。


  实名举报人:王玉枝15036108379
  徐丽军13333866256
  戴利娟13837199976
  孙新亮13525320335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