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14)湖南省检察院民行处黄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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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14)湖南省检察院民行处黄文辉
我是李俊杰,我实名举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黄文辉、存在重大渎职侵权行为,不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黄文辉在审查湖南华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珍公司)、曹榕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事宜中,存在重大渎职侵权行为(不排除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及其他当事者发表意见的机会,将未有定论、存在重大问题的询问笔录作为定案关键证据,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主观偏见武断地认定我虚假诉讼,制造冤狱,并推翻我的合法债权,致我于绝境。
我的要求:
请立即对黄文辉、王梓江展开全面调查,查明其渎职侵权违法违纪行为的细节,对其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请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5年3月25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了我对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沣公司)享有2780万元的合法债权。我在申请执行博沣公司无果的情况下,经过多番催要查找,博沣公司提供给我华珍公司的担保函,故我申请追加华珍公司为被执行人,继续进行执行。
但华珍公司不断寻找各种理由阻碍执行,否定担保责任的事实,并联合老乡中的部分公检法对我实施全面打压、围剿,为此,我和华珍公司已展开一年多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对决。
华珍公司一边勾结其老乡开福区湘雅路派出所的王梓江利用职权,暴力取证、栽赃诬陷,并通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固定虚假事实,同时向湖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处进行抗诉申请,企图彻底摆脱担保责任。
就在我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难抗争,即将完成执行复议重审的时候,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处黄文辉不顾事实地认定我和原博沣公司代理人秦黎共同谋划虚假诉讼。
黄文辉作为本次审查监督的主要承办人,在审查监督本案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和实体错误,其不顾事实作出民事抗诉书严重违法,无事实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抗诉书存在重大程序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据华珍公司自称,在2016年1、2月份就已经对(2015)怀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抗诉立案。但我直至2016年5月25日才收到黄文辉给我的《通知书》,且该通知书系正式提起抗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而非抗诉立案的通知。
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抗诉立案的任何消息,黄文辉在抗诉立案近半年的时间内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从来没有向我了解过任何情况,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我解释、陈述的机会。就算两人打架,好歹也要都叫去问问。就算我像黄文辉所说的那样有犯罪行为,也请麻烦先把我逮捕,好歹让我有辩护和申诉机会。但我作为案件关键当事人,作为被认定为制造虚假诉讼的关键当事人,民行处主办人黄文辉不管不顾如此违背程序,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债权,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严重违背了基本程序和办案逻辑。
另外,2016年5月25日黄文辉交给我已抗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时,该通知书上明确写明“已于2016年5月12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该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也是2016年5月12日。按照正常逻辑及办案规则讲,2016年5月12日时,抗诉的所有材料及卷宗都已移交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黄文辉制作的抗诉书的制作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这说明黄文辉存在先制作一份已经移交抗诉的通知,之后才出具抗诉书移送的反逻辑行为,这种行为也是违法办案规则的行为,也是值得让人回味的行为。请问黄文辉急什么呢?
而事实上,我和华珍公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的最关键的一次开庭,是在黄文辉完成抗诉移送通知的前一天即2016年5月11日,本来确定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但华珍公司强烈要求时间后延三天至5月11日,按照华珍公司的行事方式,必定是利用这三天时间加速推进其龌龊勾当。
最后,黄文辉2016年5月13日制作出来的移送抗诉通知书,都已经移送了抗诉书及相关材料,为何一直到2016年5月25日我本人到检察院才给我?为何不及时通知我?他掩盖什么 ?怕什么 ?
因此我充分有理由怀疑民行处黄文辉等和华珍公司之间存在程序上的及时配合,实体的不当泄密等行为,不排除其他龌龊行径的存在。
综上,黄文辉在民事监督审查中,严重违法程序,应当通知而未通知关键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权利,还存在办案流程的反逻辑行为、故意拖延通知的行为,以及和华珍公司之间相互配合、泄露案件秘密的重大嫌疑。
作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专门从事监督检察的专业人员,应该很明白最基本的办案规则和程序正义。但如此办案、如此渎职、如此荒唐,请问检查院抗诉书的公信力何在?事实依据是否还客观?程序不公正,实体还能公正吗?
二、抗诉书存在重大实体错误
黄文辉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主要采信开福区公安分局湘雅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定案,且未向关键案件人员了解任何情况,由此得出的抗诉结论存在重大实体错误,黄文辉制作的民事抗诉书在查明全部引用开福区公安分局湘雅路派出所王梓江制作的询问笔录,抗诉书最终得出我和秦黎共同谋划虚假诉讼的主要依据即是这些被引用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全面,能否作为认定案件性质和结论的依据,是作为承办人黄文辉需要认真负责查实的部分,但黄文辉并未查实,只是草草引用,得出事先已定下的结论而已。
这些询问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1)开福区湘雅路派出所在对我、秦黎调查询问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乱纪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特别是对秦黎实施了暴力取证、威胁强迫的行为,诱导秦黎作出伪供,迫使其自认私刻公章等。
(2)湘雅路派出所民警王梓江等人2016年4月29日在迫使秦黎自认私刻华珍公司、博沣公司的两枚公章之后,却当场释放了犯罪嫌疑人秦黎,并未未对秦黎实施任何管制措施,至今不再联系秦黎。
就此,湘雅路派出所这种已经严重违法、渎职,这些行为恰好与秦黎所称“民警王梓江说,只要秦黎自认私刻公章,以后就没有秦黎的事情了”的情况相符合。更是违反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的明文规定,“任何人不能自证有罪”的防止冤案错案原则。任何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认定事实,没有任何侦查结论,未经检察院审查确定,未经法院核实审判,尚未查实的证据材料,绝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黄文辉制作的民事抗诉书查明中,多次提到秦黎和我私刻公章,但并未对任何一枚印章进行过鉴定核实,全部都是从湘雅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得来的传来证据,而湘雅路派出所本身就和华珍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联,而且经过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华珍公司向我出具的《担保函》上的华珍公司公章系真章,法院的司法鉴定的效力不是湘雅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推翻的。难道我会偷刻了一枚华珍公司的真章吗?
如果黄文辉认为博沣公司的印章也系私刻就应该进行鉴定,不鉴定核实就做性质认定是罔顾事实的违法犯罪。湘雅路派出所强迫秦黎自认私刻公章,却当即释放了“犯罪嫌疑人”秦黎,这种精神分裂症是不是太离谱了?而正是王梓江和黄文辉诬陷秦黎私刻的这枚公章,博沣公司法人代表蔡建民却是承认是其公司的公章。我本人也有诸多证据证明该章的真实性。
(4)黄文辉制作的民事抗诉书查明部分认为我和秦黎伪造了博沣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民的签字,那么黄文辉应该就蔡建民的签字进行鉴定核实,而不是妄自认定制造虚假诉讼。黄文辉当我的面说蔡建民小学文化,在派出所王梓江的笔录签字一笔一画,因此是我伪造蔡建民的签字。但事实是,蔡建民在法庭上辨认了5 6分钟,却否认了她在派出所王梓江的笔录签字笔迹。因此,不排除王梓江制作的此虚假口供。连当事人都不承认其笔录笔迹。真是可笑!
(5)黄文辉制作的民事抗诉书查明部分主要依据即湘雅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但如果纵观整体,就会发现湘雅路派出所根本不是在调查私刻公章案,而是把自己作为另一个“法院”有选择地调查我和博沣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细节,还不时使用强制手段,并利用职权以派出所的名义到处给湖南省人大领导、长沙市纪委、法院发函污蔑我,沦为私人公司的打手,狗腿!(好像这担保责任是它自己的,然道派出所在这家公司有股份 ?还是派出所是这家公司开的 ?),这就是我不断举报其利用职权恶意插手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询问笔录绝对不能作为定案的关键依据。
但民行处黄文辉同志只管下结论,不管事实核实调查,只管湘雅路派出所王梓江的询问笔录,不管法院的司法鉴定,只管华珍公司的担保责任,不管我的合法权利和生死。更是把我提交给湘雅路派出所王梓江的有关博沣公司真实性的证据证明抛于脑后,而选择性的失明办案!
最新证据如下:
一、黄文辉认可王梓江逼迫所谓秦黎承认的用一枚私刻公章盖的2张授权委托书,现经印章专家对比,该2张授权委托书是两枚不同的公章所盖,并不是一枚。其中一枚公章博沣公司法人蔡建民在怀化法院承认是其公司公章(这枚公章也系博沣公司与华珍公司合同签署章)。另一枚是博沣公司的备案章(这枚公章系博沣公司与中信信托的合同签署章),那么,秦黎怎么私刻了博沣公司的这些原章呢?再者,博沣公司从没否认过这2枚公章的真实性。黄文辉凭什么就认定公章系假章?同一枚公章,黄文辉为什么认定博沣公司和华珍公司签合同的章是真的,而盖给我的是假的?这就是赤裸裸的诬陷!
二、黄文辉否认我借条上的签字系博沣公司蔡建民的签字,但是在高院开庭时,面对我借条的签字字体和王梓江提供的蔡建民在派出所口供签字字体,蔡建民辨认了5 6分钟后否认了派出所王梓江的口供签字笔迹。因此,对于派出所王梓江制造虚假口供,黄文辉却选择失明。
三、结论
黄文辉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及其他当事者发表意见的机会,将未有定论、存在重大问题的询问笔录作为定案关键证据,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主观偏见武断地认定我虚假诉讼,制造冤狱!推翻我的合法债权,致我于绝境。黄文辉系堂堂西南政法大学的高材生、是省级主任检控官,我想不是专业水平原因?而是利益因素!才办如此经不起推敲的真正虚假案件。明显刻意栽赃陷害,致人于死地!不亚于谋杀行为!枉披着为民做主、执法为公党及国家赋予职责的神圣外衣。更甚是沦为背后权力和金钱的奴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办案人员选择性执法办案就会造成不平等,黄文辉这种选择性失明办案,给予了王梓江这类酷吏涉及腐败提供操作空间,全无检查监督职权的公平正义可言,二人配合默契,共同腐败!致法律的公平正义如粪土,并失去正当性!可怕的是,像黄、王二人,其手段如此卑鄙,行为如此恶劣,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出手更是致人于死地,还不知有多少冤在牢狱中的人等待昭雪,更不知有多少冤魂是否已惨死在其笔下!
据了解,湖南省检察院黄文辉同志和华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勇以及湘雅路派出所王梓江均系老乡,相互都认识。
湖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黄文辉,存在重大渎职侵权违法违纪行为,请严查,请速查,请严惩!
我今已家破人亡,我再一次先依法依规郑重提交本举报信,恳请湖南省纪委、检察院、反渎职局立足于客观事实,全面细致认真的调查,不冤枉好人,不放过败类!如果还不能得到正义依法处理,本条贱命,必将血染长沙!
(我本人对以上举报事实承担后果,如有诬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李俊杰
电话:13873131385
2016年12月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