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问:江西赣州一法院知法犯法,致使晶洋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司法公正何在?!

  中央巡视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监委:

  我是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洋”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桂文,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07253617,联系电话:18370777373。我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56777215P。

  今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实名举报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法院院长曾祥全伙同执行局副局长刘芳梅沆瀣一气、枉法裁判、为所欲为,非法执行公司40的拆迁款至法院名下的犯罪行为;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惩曾祥全、刘芳梅的违法犯罪行为,直至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以彰显社会法治的公平公正。

  几年来,由于法院的枉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使公司无法运行濒临倒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以下是章贡区法院曾祥全和刘芳梅的违法事实——


  ●法院非法下达“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年11月24日,章贡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告知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及法人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向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达(2018)赣0702执159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2018)赣0702执159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实施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征收搬迁项目需要,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依法征收了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岭路5号的所有资产,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称“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钟鑫所持有的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的40的拆迁补偿款”。
  据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说,章贡区法院在给指挥部下达《通知书》时反复叮嘱“不能让晶洋公司知道”。在本公司一直追问指挥部补偿款何时到本单位时,指挥部才无可奈何的给了本公司一份《裁定书》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复印件,此时本公司才知道章贡区法院程序违法的事实真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就擅自向赣州市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达(2018)赣0702执159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从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划出钟鑫的40拆迁补偿款到法院账下。

  2019年9月17日,章贡区法院不顾晶洋公司的申诉,继续作出(2019)赣0702执异70号《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这一违法裁定。

  刘芳梅其人,在法院的工作中,既是审判长又是执行局副局长,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岂有此理!?

  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由于工业园的发展需求需要拆迁,其拆迁费是整个公司的,公司负责数百万元,公司拆迁后受到章贡区法院多年的非法执行使无法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钟鑫持有晶洋公司40的股份分配应该是公司进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股份分配,而不是清偿公司债务之前的40股份分配。公司清算后需要对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进行注销。章贡区法院的非法行为致使本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无法偿还债务。

  本公司多次向章贡区法院申诉,院长曾祥全的回复是“就是要让你一个人来承担整个公司的债务”。

  2010年5月12日,钟鑫与李强登记结婚,2019年离婚;钟鑫持有晶洋公司40的股份,李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公司无关。就算是夫妻婚前财产,李强也只有20,按照《公司法》也应该是公司债务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20股份分配。


  ●章贡区法院受理“民事起诉状”后认错,要求公司撤诉且退还全部诉讼费

  2019年9月30日,晶洋公司向章贡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状告章贡区法院(院长曾祥全)和李强。

  “起诉状”诉称“原告认为,被告一作出的(2018)赣0702执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赣0702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不当,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11日,章贡区法院邀请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法人林桂文及其律师崔雪峰到法院就本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调解,章贡区法院负责此案的副院长温建荣当庭表示“。。。。。。那法院肯定不能作为被告的,但法院毕竟是申请执行人,所以你把法院列为被告呢,你也没错,但是这很别扭,不能这么操作。今天你们就撤诉,我们呢想着怎么把之前的执行捋顺好,我们之前的裁定是存在错误,有错必纠,我们将把13800元的诉讼费全部退给你,此次也不下裁定书了,就做个笔录签个字就行了。。。。。。(注:有现场谈话录音证据)”。


  ●章贡区法院出尔反尔、瞒天过海,且通过索贿恐吓等手段打压受害人

  2019年11月11日,章贡区法院和晶洋公司达成调解、本公司撤诉之后,章贡区法院没有及时对之前的裁定予以纠正;2019年12月4日下午,在晶洋公司反复多次催促下,才将诉讼费13800元退还给公司。晶洋公司法人林桂文多次询问法院和执行局副局长刘芳梅“为什么还没有纠正错误的裁定?”
  2020年1月15日17:50分,刘芳梅电话声称“我在休假,撤销原来的错误裁定要立一个案号,我休假之前已经立了案,我现在会纠正(注:有录音证据)。”法院就是这样敷衍晶洋公司的。

  2020年1月19日、20日、21日、22日,此后的连续4日章贡区法院通过一社会胡姓人士向我索贿并加以恐吓,软硬兼施讨价还价,我答应“我只能出3万元,多了我承受不了,希望他们(法院)尽快撤销错误的裁定。”

  胡对我软硬兼施“你不要听律师的,到时吃亏的还是你自己,我带你去见院长,院长干一两年就退休了,刘芳梅的父亲也是正县级领导退休的,你总是去告他们,他们到时正月初一给你下个裁定书你也奈何不了(注:有录音证据)。”

  此次裁定推翻了2019年11月11日调解的“你们撤诉,我们纠正之前的错误裁定,不出裁定书,只做笔录和签字。”章贡区法院不但没有纠正之前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利的对晶洋公司进行打击报复。曾祥全指使审判长也就是和我们调解的副院长温建荣(在法庭当面要我们撤诉并声称会纠正错误不出裁定书)背后给晶洋公司捅刀。

  章贡区法院无视法律的尊严于2020年6月29日做出(2020)赣0702执异62号《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仍然维持原来错误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晶洋玻璃(江西)有效公司的异议请求”。

  司法公正在章贡区法院曾祥全、刘芳梅等人手中成了玩弄权术的工具,社会法治的公平公正平等原则,在他们的头上成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强烈要求:
  一、有错必纠,力求公平公正和平等,以彰显社会法治的司法公正;
  二、严惩不法之徒曾祥全、刘芳梅,并追究他们应有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晶洋玻璃(江西)有限公司 林桂文
  联系电话:18370777373


  2020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