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宁上访记录(六)

  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公民权利,用了大约五天时间,补一补刑事案件法律知识。由于刑事立案属于有罪立案,立案的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具备三大前提条件:一存在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管辖权之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而本案从立案本身和立案后的行为都很反常:

  第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2法律,刑事立案需要存在犯罪事实。

  借款有从银行汇款依据,有担保人签字,有法院判决书,一张得到法院委托专家做过鉴定的合法借据,而且还是复印件,刑侦大队是怎么判断为“有犯罪事实”的?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针对刑事拘役性质的轻微案件也至少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立案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没有取保候审。对于公安机关这种立案后却不作为的行为,其目的究竟是主持正义还是徇私舞弊,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显然是为了阻挠本人拿回应有的借款,而又想避免受到行政诉讼的讨巧行为!是借立案之名行庇护之实!

  很明显,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我的迫害式刑事立案,已经暴露了涉嫌严重的公器私用式腐败!

  胡永宁

  2021。2。21(来自微博社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