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的
  【求助信】
  尊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您们好!
  我叫钟宜彩。是江西新余市政协原巡视员。因蒙不白之冤,被判刑二十年。我有铁证、证实这是一个明显的,彻头彻尾的,普通百姓都能看明白的冤案。但是我在蹒跚的、凄凉的、痛苦的申诉之路上,已艰辛跋涉了15年,申诉之门、仍然对我紧紧关闭。我已是一个80岁且疾病缠身的老头了,我不能含冤离世!但又叫天天不应,呼法法不灵!因此,只有向您们求助了!希望您们声张正义!发出正义之声!(我的联系方式附后)
  请看以下证明冤案的铁证:
  一,本案【判决书】其指控体系、都建筑在沙滩上。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严重失实。
  (一),【判决书】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是证言,但这些证言与证人的审汛(讯问)笔录和【自述材料】中记載的内容对照,有的根本不符,纯属伪造;有的明显是断章取义;有的自相矛盾又与书证相矛盾。(有案卷中证人的审讯笔录、讯问笔录和【自述材料】为证。)
  (二),被告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斬钉截铁的否定。但【判决书】公然都篡改成“被告供述”。 (有案卷中被告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
  (三),本案先后有五位律师参与诉讼,伍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有案卷中律师【辩护词】为证)
  证明冤案的铁证很多。在此、我无需做过多的陈述,因为只要查阅案卷材料,就充分证明是冤案。
  二,我在十五年申诉中遭遇的,法院、检察院违规、违法的事实。
  (一)我不服南昌中院判决提起上诉,省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的律师于2006年12月25日,免费为我向省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但省高法院竟然违法将【申诉状】强行退回给了我女儿钟霞。我依据【监狱法】再向省监狱局提交【申诉状】。到2007年7月26日晚上,新康监狱(我服刑的监狱)刘副监狱长对我说:你向省监狱局提交的【申诉状】转来了,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符合【监狱法】第24条规定。我们向省高法院出具了【提请处理意见书】,与你的【申诉状】一起,寄给了省高法院。
  【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由此证明监狱局审查意见是:判决可能有错误。但省高法院既不立案审查,又不驳回申诉。我和我的家人不断向省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上访,直到2012年4月13日(上访了六年)才收到了省高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但【驳回申诉通知书】其荒塘之处太多,在此暂且不谈。只说【驳回申诉通知书】第2页第3行,竟然以周路的证言、认定我收受周路20万元人民币。周路案发前三年就早已死亡,死人何来证言?
  (二)我于2013年5月31日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之后、我和我的家人,先后九次赴最高法院刑事申诉大厅询问结果。其间、共有两位法官先后接访过我们,但每次都是一句话回答我们说:申诉案件很多,你们要耐心等。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在远程视频接访中,先后有两位法官接访过我们。第一次接访法官是第九合议庭的熊劲松法官。他听完我的陈述后就明确说:好! 这样吧、你这个案件比较复杂, 我把它记录下来。这个案件我们会调卷。你也来北京好多次了,到時候我们阅卷以后, 给你下一个结论…。(有法院系统视频接访录音为证)
  第二次接访法官是第八合议庭景景法官。但我刚陈述7分24秒,景景法官就说:时间到了。你的案子、我们都认为没有什么问题。 我当即反问说 : 你是第一次接访我。我 40分钟的陈述材料刚陈述几分钟,你就认定案子没有问题。刚才我列举的:本案【判决书】是通过篡改、隐匿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篡改被告供述而认定被告有罪的呀!对此、我们向最高法院刑事申诉大厅,提交了被篡改、被隐匿的证人笔录;提交了被篡改的被告审讯笔录;提交了伪造证言的铁证。难道这都不是问题?景景法官不回答,竞然就关机走掉了。(有法院系统视频接访录音、录像为证)
  景景法官根本不听我的陈述,就下案子没有什么问题的结论。而且还说:我们都认为没有问题。熊劲松法官明确说 : 这个案件比较复杂,我们要调卷审查;我们九次赴京、每次接访法官也都只是说 : 申诉案件很多,你们要耐心等。从未说过案子没有问题。景景法官凭什么说 : 我们都认为没有问题?而且之后的五次视频接访都是她,熊劲松等法官就再也见不到了。特别是她在之后的五次视频接访中,在我提供的铁证面前、她竟然采取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妄加指责和威胁的态度。叫你听了匪夷所思,哭笑不得。我们如此评议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大家肯定难以置信。由此,请大家再看景景法官2015年12月8日,第二次【视频接访记录】就知道:我们对景景法官的以上评议,没有一句不实之词,都是铁的事实。就知道:本案【判决书】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是经过篡改、隐匿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而判被告有罪的。(景景法官2015年12月8日,第二次【视频接访记录】附后)
  更为奇特的是:2016年5月12日8点33分,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廖法官打电话给我说 :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从网上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刑事案件中, 选了五个典型案件由他们受理,你的案子在其中。到5月18日9点27分廖法官再次给我打电话说 : 明天9点你要准时到我院参加视频, 第三巡回法庭是首次接访刑事案件, 有新闻单位参加。同时、他用短信发给我明日接访的三个典型案件(福建一个、江西两个)。但是第三巡回法庭在接访时突然又变了法官说:你的案子已由最高法院第八合议庭在审查。今天你就不要陈述了。我说:我的案子在最高法院审查已经三年了。第八合议庭景景法官视频接访我也有六次了,但至今仍无结果呀!法官说:可能很快会有结果。果然6月17日我收到了最高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但莫明其妙的是:【驳回申诉通知书】盖章的日子竟然又是4月28日。请问:
  为什么4月28日最高法院就已签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而到5月12日、第三巡回法庭为何还决定5月19日,作为典型案件接访我?
  为什么到5月19日第三巡回法庭突然又变了说:案子已由最高法院第八合议庭审查,今天你就不要陈述了?
  为什么最高法院审查已经三年,景景法官视频接访我也有六次之多都无结果,而在第三巡回法庭决定要列为典型案件接访时,就突然有了结果?
  为什么【驳回申诉通知书】4月28日就以签发盖章,而到6月17日才送达?,其间、长达50天?在这50天中发生如此大的变故,又作何解释?这是其一。
  其二,最高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只有一句话说 :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刑诉法明确规定: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必须说明理由。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3条也明文规定 : 【裁判书】要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明白。最高法院只有一句话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叫我们怎么能看明白?同时、作为最高法院竟然引用错误的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新审判条件不是242条而是253条。25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我们在【申诉状】中提供的新证据,不但充分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而且证实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仅是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的问题,还存在篡改、伪造、隐匿证人、证言;伪造被告供述的问题。请问:253条中本案有哪条不符合?对我们提供的新证据为何全部迥避,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这只能证明办案法官确实说不出理由,就只有不说为好。否则、怕又犯象江西高级法院那样的错误,将死人当证人的笑话!
  (三)2017年12月7日我又向江西省检察院控诉处呈交【申诉材料】。2018年3月7号帅新华检察官第一次接访我们就明确说 : 我个人认为:本案从证据上看是有缺陷…贪污400万不能成立…。如果能立案、我还要到新余找你做个笔录。但到4月10号帅新华检察官,第二次接访我们时话音又变了,他说 : 你这个案子是我们省检察院办的,省纪委也介入了,要我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很难!我建议你们要求最高检将本案交异地审查。最高检去年已发文,可以异地审查。我说 : 我的要求最高检会同意吗?帅检说 : 我来提出这个意见, 但不一定能办到。到5月8号我们问帅检有结果吗?帅检说:还没有。我已向院里提交了将本案移交异地审查的建议。我说:还要等多久?帅检说:快的话到本月下旬。慢的话要到6月初。果然、5月29号上午帅检打电话给我说:“异地审查”没有同意。结果如何、你可想而知。(有江西省检察院控诉处录音为证)
  (四)我们于2018年7月24日,再向最高检控告检察厅提交【申诉材料】。当时我们问何时有结果?检察官说:一般案件三个月。复杂案件不超过六个月。由此,10月25日我们致信许山松厅长询问案件审查情况。到10月29日最高检控告检察厅发给钟霞、钟群、(我的女儿、儿子)短信称:你们提交的【申诉材料】找不到了。无奈、我们又于12月25日再次赴最高检提交【申诉材料】。我们问那申诉从何日算起?100号检察官说:只能从今日算起。但直到2019年7月仍无结果。由此,我们于7月4日上午又赴最高检询问案件审查结果。306室两位女检察官接访我们,我们问:本案就以去年12月25日第二次交材料计算,你们承诺的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现在也超期49天了仍没有结果呀?她们说:你们父子俩的申诉案现都在我院审查中,请你们再耐心等一下。(因钟群的所谓玩忽职守罪,是与我的贪污案并案处理的,由此,我父子俩的申诉每次都是同步进行的)
  更令人质疑的是:到2019年7月29日下午3:1分,我收到12309,03号发绐我的短信称:“钟宜彩:您的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因钟群案最高检于7月30日已签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所以钟群没有收到短信。这就说明03号检察官是负责审查我父子的申诉案。也证明03号检察官对我的案子的审查意见是同意立案。因为如果我的案子也是驳回申诉的话,那7月29日、03号检察官就根本不会给我再发短信。同时短信所说:是正在办理中,没有了审查二字。说明是要走报批程序。但为什么走这个报批程序已快两年了,仍无结果?
  正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笫七条的规定,我向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两点请求:
  笫一,请求审查本案在认定事实,判决、裁定中的错误。敦促相应审判机关重新审理此案,还我清白。
  笫二,如果法官、检察官不敢承认有人干涉其审查本申诉案;对我们提交的新证据,又无法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我们要求本案试行公开听证、公开质证。
  以上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恳求内务司法委员会能绐我一个回示!

  申诉人: 钟宜彩。
  2020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1508396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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