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市和平区睿智学校教师,在2012年9月教学中指导学生打乒乓球示范时左膝扭伤,造成半月板损伤。受伤后一个月内,我提出工伤申请后,学校领导经调查核实后为我提出了工伤申请,报到和平区教育局,和平区教育局审理后,向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为我提出工伤申请。然而,申请工伤认定让我历经漫长的千辛万苦,令我精疲力竭。
  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2次退回我的工伤申请,理由是申请材料不合格,2012年12月11日,我来到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与人社局负责人朱向熠科长,针对我受伤的事实与前后经过进行谈话,当时朱科长表示对我的工伤申请没有什么异议,同意我可再次递交工伤申请材料。
  据我校校长李娟说,2013年3月2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为我做了“病伤鉴定”,鉴定现场的专家说:打乒乓球不能造成半月板损伤,腿的退行性变是造成我左膝半月板损伤的原因,……当场宣布鉴定结论:高文彬左膝为病非伤,工伤申请不成立。2013年4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下达了(沈和人社工不认字【201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我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问和平区人社局朱科长,有鉴定报告单吗?朱科长说:没有,我又问:专家鉴定出我左膝是什么病?朱科长说:你们校长没告诉你吗?我再问:鉴定为什么不让我到场?朱科长不做回答,我又问:我们校长与我描述的鉴定现场专家的言论,能代表鉴定专家的结论吗,能代表人社局吗?朱科长说:不能, ……
  2013年5月15日,我行政复议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期间,由于对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做的病伤鉴定的质疑, 我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科提出查病伤鉴定备案的申请,得到的结论是:沈阳市劳动局没有我病伤鉴定的备案,说明和平区人社局并没有给我做病伤鉴定,我问和平区政府的李凯科长:和平区人社局依据什么给我做出的(沈和人社工不认字【201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凯科长拿出一份《关于高文彬病伤鉴定情况说明》上面有和平区人社局朱向煜、懂春源、宋研、李娟、闫美玲共五人的签名,他们依次是和平区人社局、教育局、学校的代表,一位医生都没有,就认定我左膝为病非伤。2013年7月1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决定:维持被上述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沈和人社工不认字【2013】1号),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面对这份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我问和平区人们政府法制科李凯科长,你们是依据什么做出的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平区人社局给我做的病伤鉴定合法吗?李凯科长说:我们只能对你表示同情……
  于是,我诉讼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1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沈和人社工不认字【201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平区人社局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述,2013年12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述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4年2月11日,我申请沈阳市和平区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2月27日,单位通知我在沈阳市红十字医院做病伤鉴定,2014年3月26日沈阳市康复办公室做出: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工伤与疾病界定鉴定结论》(沈劳鉴字第2014011号)鉴定结论:高文彬上述材料无法证明与2012年9月27日外伤有因果关系。2014年4月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再次下达了(沈和人社工不认字【2014】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和平区人社局对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工伤与疾病界定鉴定结论》(沈劳鉴字第2014011号)鉴定结论的认识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鉴定目的与要求:左膝创伤性滑膜炎、半月板损伤与本次受伤有无因果关系。从逻辑上看,这个鉴定结果是有三种可能:(1)、有因果关系 (2)、无因果关系 (3)、无法证明有因果关系。这三种可能,只有前两种结果是可以排它的,既只要是得出了“有因果关系 ”或 “无因果关系”两种结果之一,其它可能就不存在了,如果得出了“无法证明有因果关系 ” 是不必然排出前两种可能的。 而专家对我左膝伤情的鉴定,给出的结论恰恰是“无法证明有因果关系”。那就是还有两种可能,即:“有因果关系 ”或 “无因果关系” 。象这样还有两种可能性结果的鉴定结论,可以说这是一个没有结果的鉴定结论。 和平区人社局显然是把 “无法证明有因果关系”等同于“无因果关系” 。正是这样的逻辑错误认识导致和平区人社局做出了错误的认定。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朱科长说:工伤的认定结果是要经过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会议讨论研究后制定。难道这一存在严重逻辑错误认识的《不予认定决定书》(沈和人社工不认字【2014】2号),是沈阳市和平区人社局集体讨论研究的结果?真让我无语。
  2014年5月15日,我再次行政复议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期间,我再次提出查病伤鉴定备案及鉴定专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和临床经验的申请,2014年7月1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再次下达维持被上述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写到:申请人提出的请有关专家结合临床经验,核实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及审查专家资质及是否有临床经验等不属于复议机关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左膝损伤,我是无权干涉也无法左右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他们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行为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我是一名教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达近二年的维权让我历经千辛万苦,令我精疲力竭,我不会打官司,也不愿去打官司,现实把我逼到这条路上,身心上,精神上,财力上我都承受不了诉讼带给我的压力,面对因工受伤后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我只能去法院为自己讨个公道,而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他们的乱作为行为,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给我下达《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我也只能一次次地去法院打官司,这样的路何时是尽头……

  2014 8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