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十年冤假错案,祈盼青天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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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原审判长等人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滥用职权
大家好:我叫刘志才,我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举报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原执行局刘丽萍、原执行长梁洪庆、原审判长梁智博、原审判长姜波、现审判长兼信访室负责人荆亚坤及主管院领导以上人员违法违纪导致我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
具体事实如下:
本人刘志才,系黑龙江省明水县双兴乡双合村十三队4号居民。2004年因被告邱伟峰在大庆市油田二公司施工期间,缺少资金周转。分多次向我借款,约定利息1。5厘,共计借款本金为人民币760140元。邱伟峰分别出具了3份欠据,同时承诺于2007年6月30日全部给付。但后期邱伟峰未按时给付,无奈我起诉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经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07)红民初字第831号调解书。并计划分三次共计给付76万余元本金(原约定的1。5分利息未计算在内),由于邱伟峰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2008年5月6日我将案件向红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扣押邱伟峰承包的工程款。2008年红岗区法院查封了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工程五处邱伟峰所承包的工程款60万元。分两笔执行囬款(第一笔2008年5月21日20万元、第二笔2008年11月17日40万元。均有工程五处负责人齐兵、薛文革及工程承包人邱伟峰签字认可并协助执行,《详见(2008)红法执字第168号、(2008)红法执字第53号》,两份文件中明确记载 lt ; 协助将邱伟峰的工程款 gt ; 执行到红岗区法院账户并扣押在红岗区法院。冻结款项划拨回红岗区法院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近2年时间执行回款),款项到红岗法院账户总额为502175元(执行回款金额为法院告知与2008年两份执行裁定书金额60万元不符)。在扣留工程款后因大庆市红岗区法院不作为,被告邱伟峰与各个法官及领导串通,一直拖延时间不给,为后期22名工人起诉争取时间。在22名工人起诉进行审核期间,经百般催促,红岗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支付已冻工程款中的10万元给我,剩余款项不在支付,无任何理由及书面回复。
(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判决,法院与邱伟峰勾结串通,对22名原告虚假诉讼事实未做调查核实盲目判决(相关证据见附件),对刘志才提出的审核要求及出具证据原件,法院并未采纳,对于22名原告工作时间及服务单位未做审核等等,导致应执行的冻结款项未执行,被案外人江苏帝都公司划走。2008红法执异第168 2号红岗区法院驳回异议,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仅间隔四天(十五日申请复议其未过),红岗区法院就下达了裁定书为江苏帝都公司拨款,裁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江苏帝都公司收条时间为2013年7月8日。刘志才在驳回异议后不服法院判决继续申诉,在2014年6月27日,红岗区法院在未通知本人及律师情况下,下达了(2014)红民申字第3号判决驳回申请。在递交材料法院不受理了,此次驳回申请时款项已被划拨到江苏帝都公司。
(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法院判决依据是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及三份施工合同,以此为证明依据错判的案件。在此案件中,红岗区法院与邱伟峰联合制造的冤假错案,邱伟峰及22名工人共同故意捏造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同时严重妨碍了司法程序及影响了已冻结款项的执行,严重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22名原告伪造证据,为邱伟峰追回已冻结的工程款制造虚假事实,江苏帝都公司配合邱伟峰在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词。对邱伟峰的身份在几次不同判决及笔录中认定不同,足可证明其帮凶行为。红岗区法院及22名原告帮助邱伟峰变向占有我应得的财产,为逃避合法债务创造条件,存在渎职行为。同时红岗区法院相关审判长及执行人员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颠倒黑白,真假不分偏袒邱伟峰。同时毁灭相关询问证据笔录证据。在几份执行裁定书下达时,红岗区法院没有执行程序及执行卷宗就草率下定裁定结论,逃避自身责任,存在懒政情况,至今未对邱伟峰采取任何措施并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严重不作为,在整个案件中红岗区法院与邱伟峰共同实施了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
同时在2018年我调取卷宗后,红岗区法院为弥补其过错及掩盖事实,不仅一次性邮寄四份文件,同时还为江苏帝都公司国家赔偿10万元,红岗区法院不仅没有为受害人伸张正义,还继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顾党纪国法,丧失了人民法院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本人申请追究其违法行为。
终上所述,我认为:正是基于大庆市红岗区法院等人违纪违法与涉案人员串通沟通,枉法裁判,虚假诉讼真假不分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应得冻结回款共计60万元,但只收到10万元,剩余50万元因红岗区法院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未及时执行给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十年间应得利息共计约30余万元。本金加利息共计80余万元,我申请国家赔偿,同时我要求组织严惩在案件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的相关法官及领导。同时保留对杨国光诬陷、邱伟峰等人虚假诉讼事实的追究权利。
另外,按照2007红民初字第831调解书金额共计76万元,除去法院已冻结回的60万元款项,剩余16万元红岗区法院至今未对邱伟峰采取任何执行措施,邱伟峰拒不执行判决及裁定,同时红岗区法院没有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邱伟峰逍遥法外十年,红岗区法院历届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作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详见附件材料一。二)
此致
举报人:刘志才 身份证号码:232331196110163015 联系电话: 15045081663
以上事实清楚,相关材料及证据见以下附件
案件审判人员列表
案件编号 审判日期 主审法官
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字第168号 2008年11月17日 执行40万
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字第53号 2008年05月29日 执行20万
民事判决书(2010)红晌民初字第60号 2010年01月28日 审判长 姜波
执行裁定书(2010)红法执字第47号 2010年07月01日 执行员 刘丽萍
民事裁定书(2011)红民初字第520号 2012年10月15日 审判长 梁智博
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 2012年06月06日 审判长 梁智博
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 2013年05月06日 执行长 梁洪庆
执行员 刘丽萍
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异字第168 2号 2013年06月14日 执行长 梁洪庆
执行员 刘丽萍
民事裁定书(2014)红民申字第3号 2014年06月27日 审判长 荆亚坤
民事判决书(2011)红民初字第520号 2015年08月18日 审判长 梁智博
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字第168 5号
2019年02月25日
审判长 李智勇
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字第53 2号
执行裁定书(2009)红法执字第175 2号
执行裁定书(2010)红法执字第47 2号
问题阐述:
1、红岗区法院在2019年某些人(副院长级别)知道我们在翻案后,突然法院时隔6年后为被告挂靠公司走的国家赔偿程序,很快速的走完了国家赔偿10万元给江苏帝都公司(国家赔偿决定书法赔1号)。此项法院在掩盖某些事实同时也在弥补法律程序上的漏洞,我们的权益和损失没有任何说法,反而未对方继续创造效益,不应该走的国家赔偿,但红岗区法院却走了,错上加错。
2、 在2019年红岗区法院还为当事人邮寄了四份文件,且同一时间同一天出的四份执行文件,且四份文件没有一个有执行卷宗,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下定结论,认定被告邱伟峰没有任何财产,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更加证明了法院的失责与过错。
3、当事人在2018年与2019年调取两次档案卷宗,通过沟通档案室、执行局法院相关执行裁定书没有任何执行卷宗就能下定各项裁定及判决,草率结论,不负责任的审判。同时2008年除去已被划拨走的款项,剩余26万,红岗区法院至今十多年,未对被告作出任何执行措施,未列入老赖,逍遥法外十余年。
4、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欠款金额都不核对,真假不分,在同一个时间内,同一个地方,给同一个人干活,欠的款项能是不同的吗?一会欠五千,一会欠两万?这么明显的虚假证据证人,红岗区法院就是不认,就认为没问题草率判决。再审的审判长也啥都没调查,间隔13个月后给的驳回文件,款都被划走了还在掩盖呢。
5、 法院相关人员泄露原告私人信息给被告,被告给上访人打电话恐吓威胁,这些都是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做的事,不顾党纪国法,拿人民财产及权益视同儿戏。
以上就是红岗区法院的所作所为,推卸责任,接待人口气强硬,电话一个月都打不通一次。各个部门来回推诿,这还是为人民服务的党政机关吗?
以下为详细材料:
(材料来源于卷宗内,相关法律责任认定仅代表老百姓疑问,不作为最终定论)
附件材料一
邱伟峰加22名原告加江苏帝都公司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虚假诉讼相关材料
1、冻结两笔工程款后,杨国光以刘志才与邱伟峰合伙干的工程,拖欠杨国光钱为由,于2009年4月30日起诉刘志才、邱伟峰、江苏帝都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2009年7月开庭审理,一审于2010年1月28日(2010)红晌民初字第60号开庭判决刘志才败诉(法院未通知被告刘志才本人及律师,未下达传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此判决是在刘志才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强制判决)。同时《审判长:姜波》存在滥用职权,职务违法行为,申请对其调查追责。
在刘志才前往红岗法院催要工程款时才得知此案败诉,并于2010年6月5日上诉到中法,于2011年1月12日中法判决撤销(2010)红晌民初字第60号,发回红岗法院重审。2012年10月15日(2011红民初字第520号)因与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相关联,终止诉讼。此案件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红岗区法院最后判决刘志才与邱伟峰合伙关系不成立,欠款由邱伟峰及江苏帝都公司承担。整个案件间隔5年之久,此案过程中杨国光的诬告行为给刘志才本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详见附件2)
2、邱伟峰为追回已被冻结的工程款,伙同亲属配偶等人,制造虚假的欠条欠据,将刘志才与邱伟峰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于2009年12月31日起诉,2012年6月6日判决(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刘志才与邱伟峰合伙关系不成立,不承担给付责任。与此同时提供虚假证据及帝都提供的三份施工合同,巧妙掩盖承包人身份,以便证明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所欠22名工人工资系属于江苏帝都的公司行为,法院以此将已扣押的剩余40余万元工程款划拨给江苏帝都公司。2013年5月6日(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判决终止对已扣押工程款划拨,刘志才不服于2013年6月3日提交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裁定书。2013年6月14日(2008)红法执字第168 2号未重新审核并驳回异议。红岗区法院对已冻结工程款下达裁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江苏帝都公司收条时间为2013年7月8日,距离驳回异议仅四天(十五天申请复议其未过)。刘志才不服继续申诉,时隔13个月后于2014年6月27日(2014)红民申字第3号最后判决驳回,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法院未采纳与审核。此判决红岗区法院未通知本人及代理律师,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及法定程序(详见附件3)
3、22名原告均未收到起诉状欠据或收据体现的欠款金额,所有欠据及收据均由邱伟峰等亲属伪造,当事人对票据上的金额不知情,有的亲属收据还是在邱伟峰威逼恐吓下所出具的。当事人有与22名原告中赵志娟,赵志刚录音为证。
4、22名农民工出具欠据总金额为320。800元,其中有两人查无欠据凭据,其中扣除邱伟峰家族亲友款208155元,共欠112645元,原告举证以付款收据作为欠款据使用,总据28份,欠据17份,以收款凭据代替欠据11份。以上票据具体金额与实际判决给江苏帝都公司工人工资51余万元不符,帝都公司提供的合同及22名农民工身份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欠据(收据)证据有明显改动痕迹,红岗区法院并未依法正规审核就强行快速的盲目判决了事。列举名单有赵志刚、周长轩、李维刚、赵志君、李薇薇几人票据(详见附件7)。
在2010年1月25日邱伟峰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一览表》中并说明以上为04、05、06、07年所有在工程五处施工项目所欠总额(详见附件8),其中与(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所谓22名原告提供的“欠据”519675元金额出处较大。错误对比如下:
姓名 票据时间 22原告提供票据金额 拖欠工资一览表金额
赵志刚 2008年 42000 无金额本人不知
赵志君 2004年 2006年合计 80500 57010
李维刚
李薇薇
邱国印 2005年 16900 13560
2006年 19400 15050
高定坤 2004年 10655 6650
司伟 2005年 2006年 76580 41500
高续秀 2004年 10850 7200
2005年 11300 10500
2006年 5860 13080
将广博 2006年 12480 10900
以上票据为卷宗内部分票据,没有提交原件。模糊不清。票据及保证书工资表有邱伟峰本人签字确认,经过对比,均可证明相关票据为全部伪造,欠款金额核对不一致,不可能同一个人同一个时间拖欠不同金额,同时没有提供原件并非真实情况。刘志才曾提出要求22名原告提供原件,法院未理会采纳(详见附件7 1)
邱伟峰所提供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览表》中明确说明表内欠款金额为04、05、06、07年所有在工程五处施工项目所欠总额。并要求大庆油建将人工费用给付江苏帝都公司,用于偿还所欠人工费。22名原告提供的收据及欠据,均表明2004年到2007年期间邱伟峰挂靠江苏帝都公司在大庆油建公司工程五处施工,并拖欠农民工工资。此项证据为邱伟峰等人造假,证据如下:
(1)2017黑06民终438号判决书中,江苏帝都公司明确表明:江苏帝都公司与邱伟峰是分包关系,且分包关系存在于2005年与2006年间。
(2)在2008年7月29日红岗法院执行局刘丽萍找被告邱伟峰做了询问笔录,邱伟峰承认2004年挂靠中阳集团、2005年至2006年挂靠新世纪、2007年挂靠江苏帝都公司。
以上两条均可认定证明邱伟峰在2005 2006年期间与江苏帝都公司无关,并没有产生合作关系,更无拖欠事实。此证据可证明邱伟峰伪造工资一览表,同时证明2004年与2007年均未与江苏帝都公司合作,如何产生的江苏帝都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呢。同时提供的三份合同均在2005年 2006年期间签署。同时也可证明22名原告提供的收据改为欠据的事实,变向协助邱伟峰追讨已冻结工程款,以上阐述可证明邱伟峰及22名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虚假证据。法院在判决时未采纳相关意见,强行判决。
5、2010年22名原告代表“诉讼请求中表明22名原告是在邱伟峰与刘志才带领下为大庆油建二公司施工,只包轻工,提供劳务”。(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第四页与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定的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从事的施工管理行为为职务行为。自相矛盾。如邱是江苏帝都公司员工,还能亲自组织带领施工队伍承包自己公司的项目去施工?将邱伟峰身份转变为江苏帝都公司员工,以22名农民工名义起诉,目的是为要追回已冻结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红岗区法院未尊重事实枉法判决(详见附件17)
6、2012年5月11日08时30分至10时25分庭审笔录第二次第3页记录原告称赵志娟是打工人员,并不是邱伟峰的妻子。但实际当时邱伟峰与赵志娟为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原告隐瞒事实,法院并未认真调查也未尊重刘志才本人提出的异议。
7、2020年6月刘志才家属与22名农民工之一的赵志刚通话,其本人亲口叙述并不知道自己签字票据金额,也未收到所谓欠条上的款项并不清楚被告是谁。与赵志娟通话(邱伟峰前妻)叙述,他们都没有得到欠条上金额包括(李维钢、赵志君、李薇薇)直系亲属,赵志娟协助邱伟峰制作虚假证据,赵志娟说邱伟峰承诺案件过后给赵志娟的四万也未兑现。划拨给江苏帝都公司的五十余万元款项被邱伟峰舅舅高绪信领走,并未给工人开支。(有录音为证4)
8、红岗区法院于2019年国家赔偿决定书法赔1号,将10万元赔偿给江苏帝都公司,但此项赔偿当年22名原告并不知情,同时也未得到任何款项。该赔偿具体原因及过程及相关材料请组织严格审查,间隔7年后走的国家赔偿程序,且在刘志才本人调取卷宗后,在调取卷宗时法院是可以联系到刘志才本人的,但红岗区法院却以找不到刘志才为由走的国家赔偿程序。
9、江苏帝都公司提供虚假证词做伪证,在不同庭审及判决中,认定邱伟峰身份不同,事实如下:
(1)(2011)红民初字第520号第三页,被告帝都公司称:“邱伟峰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负责人,而是外包施工队”
(2)《法庭审理笔录》(第2次)2012年5月11日08时30分至10时25分,江苏帝都公司称“22份欠据无异议,具体施工时邱伟峰的欠据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与江苏帝都公司无关”
(3)《法庭审理笔录》(第2次)2015年8月25日14时30分至16时25分,庭审笔录第二页,“帝都答辩,邱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是项目负责人,仅是我公司承建项目的外包施工队,案原告诉述,如邱是我公司负责人,为什么不在起诉时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只起诉邱”。笔录中记载,帝都公司阐述“邱伟峰为工地的经办人,是虚假的,原因是为了安抚原告杨国光情绪和防止权利免受别有用心的人损害才说邱伟峰是经办人”。庭审笔录第三页,“帝都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合同体现了帝都项目经理是邱伟峰,那么按职责只能是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况且该项目也是邱借用我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邱伟峰承担。
(4)(2017)黑06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帝都已明确说明,邱伟峰为分包挂靠关系。同时阐述在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中,基于保护农民工角度出发撒谎做伪证,但在判决中江苏帝都公司却认定邱伟峰为工作人员,江苏帝都与于22名原告及法院合谋将已冻结工程款划拨给江苏帝都公司。
(5)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第五页,江苏帝都公司辩称2006年5月与油建公司签署合同,该工程不是邱伟峰承包的,而是江苏帝都公司承包的,此阐述为虚假陈述,理由1、 lt ;拖欠农民工一览表gt ;中明确说明2004 2007年期间在工程五处所有工人工资,同时保证书等文件均可证明该工程为邱伟峰承包,只是借用江苏帝都公司资质。2、谈话笔录2008年11月4日,笔录中记录询问22名原告中的7人,什么时间给邱伟峰干活的,回答为2004年 2006年年底,给邱伟峰打工。证明2006年所签署的18 12注入站工程为邱伟峰承包的工程,并不是江苏帝都公司承包施工。此项可证明江苏帝都公司做伪证,以配合邱伟峰追讨回冻结工程款。
(6)江苏帝都称邱伟峰其公司工作人员,法院未审核其真实身份,同时也未要求审查相关工作证明、工资表、社保证明等证据,草率认定其身份,滥用职权。红岗区法院与邱伟峰及江苏帝都公司及22名原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通过提供虚假证据证言,使案件无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及裁定,严重影响了刘志才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表明江苏帝都公司认定邱伟峰是借用资质在油建公司承揽工程,并不是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但在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2008红法执字第168 1中,江苏帝都公司却改变说法做虚假证言,辩称邱伟峰是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言,以配合22名原告及邱伟峰追回已冻结工程款,认定事实错误,法院枉法裁判,相关法官及领导配合串通,最终造成虚假案件成立,同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刘志才重大经济损失。
附件材料二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在刘志才案件中
违法违纪问题材料列举
一、红岗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及滥用职权证据如下:
2008红法执字第168 1执行裁定书中大庆红岗法院认定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及江苏帝都公司提供的三份施工合同。以此为证据下达的执行裁定书,终止款项划拨,同时刘志才提出异议后,又被驳回。江苏帝都公司与油建公司均明确表明邱伟峰与江苏帝都公司身份关系,但法院扔不采纳当事人真实的证词证言,同时对三份施工合同真伪未做核实,执行裁定书没有任何执行卷宗,法院是在没有做出任何调查情况下,下达的执行裁定书。审判法官不顾党纪国法,严重违背案件事实,建议追加其法律责任。(执行长:梁洪庆,执行员:刘丽萍)
(2010)红垧民初字第60号判决,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但在此判决中,杨国光与姜波等人串通,没有任何送达方式及过程,直接以公告传唤方式传唤,导致缺席判决,是在本人及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的。刘志才一直在与红岗区法院上诉及配合冻结工程款事宜,均可联系到本人同时。因此错误判决,导致延误了冻结款项划划拨。以上可证明审判长姜波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审判长姜波)
1、在2008年11月5日保证书中明确说明分包负责人邱伟峰(详见附件9),邱伟峰本人签字、工程五处相关领导及负责人签字并确认。均可证明邱伟峰为工程项目分包负责人,并非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但在(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法院判决时,却认定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尊重事实裁判。(审判长梁智博)
2、(2011)红民初字第520号第三页,被告帝都公司称:“邱伟峰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负责人,而是外包施工队”,但(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第7页与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法院认定被告邱伟峰为帝都公司工作人员,两次判决法院认定邱伟峰身份却是不同的。违背事实,江苏帝都自己承认了不是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负责人,法院却坚持认为22名原告出具欠据,认定是邱伟峰的职务行为,因此江苏帝都公司有向22原告支付劳务费义务,而两者之间相互矛盾,法院并未依据事实做出公正判决。违背事实裁判(审判长:梁智博)(详见附件10)
3、(2010)红垧民初字第60号判决书第二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阐述,“邱伟峰是以江苏帝都公司名义在我单位分包,而不是原告所述不具有主体资格,作为国有企业,被告单位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个人”。此阐述可以证明邱伟峰挂靠江苏帝都公司承揽的大庆油田建设集团的工程,而非江苏帝都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事实清楚,在(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中却认定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严重违背了案件事实,枉法裁判导致冻结款项未能及时划拨。(审判长:梁智博)(详见附件11)
4、《法庭审理笔录》(第2次)2012年5月11日08时30分至10时25分江苏帝都公司在几次不同判决和询问中故意颠倒黑白,保证书中认定邱伟峰为分包负责人,江苏帝都公司却改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江苏帝都公司称“22份欠据无异议,具体施工时邱伟峰的欠据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与江苏帝都公司无关”,江苏帝都公司已明确表明与22名原告拖欠行为无关,红岗区法院最后没有尊重事实,违背当事人及代理人真实意图,枉法裁判定论,最后仍然坚持认定错误的行为,滥用职权对其善变的更改置之不理,造成后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长:梁智博)(详见附件12)
5、《法庭审理笔录》(第2次)2015年8月25日14时30分至16时25分,庭审笔录第二页,“帝都答辩,邱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是项目负责人,仅是我公司承建项目的外包施工队,案原告诉述,如邱是我公司负责人,为什么不在起诉时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只起诉邱” 此答辩也可证明邱伟峰不是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笔录中记载,帝都公司阐述“邱伟峰为工地的经办人,是虚假的,原因是为了安抚原告杨国光情绪和防止权利免受别有用心的人损害才说邱伟峰是经办人”,间接的证实邱伟峰并非江苏帝都公司的工作人员。庭审笔录第三页,“帝都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合同体现了帝都项目经理是邱伟峰,那么按职责只能是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况且该项目也是邱借用我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邱伟峰承担。此叙述真实的表明了邱伟峰借用资质干的工程,并非是2008红法执字第168 1执行裁定中红岗区法院认定的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身份。此裁定为错误裁定。(执行长:梁洪庆 执行员:刘丽萍)(详见附件13)
6、邱伟峰为独立工程承包人,在承揽工程时需找一家带有资质企业合作,才能在甲方单位接项目合作。2008年7月29日红岗法院执行局刘丽萍找被告邱伟峰做了询问笔录,邱伟峰承认2004年挂靠中阳集团、2005年至2006年挂靠新世纪、2007年挂靠江苏帝都公司。以上笔录可证实以下几点:
(一)邱伟峰属挂靠合作并非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
(二)此询问笔录在两次调取卷宗时档案室及执行局均未查阅到,相关人员毁灭证据,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三)笔录中阐述邱伟峰2005年至2006年挂靠新世纪与2017黑06民终438号,邱伟峰阐述2005年挂靠大庆新世纪集团相吻合,此项可证明在此期间2004 2006年施工与江苏帝都公司无关,22名原告诉求的工人工资(2004年 2007年)与江苏帝都公司无关,并没有产生合作关系,更无拖欠事实。但在(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审判长:梁智博)、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执行长:梁洪庆 执行员:刘丽萍)、(2014)红民申字第3号(审判长:荆亚坤)审判法官均认定错误。
7、(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第四页阐述邱伟峰是工程的承包人,并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江苏帝都公司工人。(详见附件14)。第六页,“被告帝都公司对22份欠据真实性无异议,具体施工时邱伟峰的欠据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与帝都公司无关”。第七页“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及被告帝都公司的陈述,被告邱伟峰为被告帝都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给22名原告出具的欠据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第六、第七页两页阐述自相矛盾,江苏帝都公司已认定欠据是邱伟峰个人行为,法院最后还是认定邱伟峰为工作人员属于职务行为,红岗区法院歪曲事实,导致判决款项被案外人划拨。(审判长:梁智博)(详见附件15)
8、2010年22名原告“诉讼请求”中明确说明,“22名原告是在包工头邱伟峰带领下给大庆油建二公司施工”并有原告代表高绪信、邱国印签字。(详见附件16)
9、(2008)红法执字第168 1,(2014)红民申字第3号法院以江苏帝都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及合同为依据,判定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在2020年7月1日第二次调取卷宗时查到三份江苏帝都公司与大庆油建公司的工程结算书,三份工程结算书合同编号为:2006YXX11513结算金额9020元,2005YXX35160结算金额109599元,2006YXX11502结算金额为246700元。三份合同总结算金额为365319元。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但22名原告起诉总额为519675元,三份施工合同结算总额为365319元,工人工资比工程结算总额还多十五万多元,此项可证明22名原告起诉事实虚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背事实徇私枉法。(执行长:梁洪庆 执行员:刘丽萍)(详见附件19)
10、2013年6月14日(2008)红法执字第168 2号,法院驳回刘志才异议。仅间隔4天时间,当事人正在申诉期间十五天申诉期还未到,红岗区法院就下达了裁定书为江苏帝都公司拨付已冻结的工程款,裁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江苏帝都公司收条时间为2013年7月8日。此项法院未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执行长:梁洪庆 执行员:刘丽萍)
11、(2017)黑06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帝都已明确说明,邱伟峰为分包挂靠关系,并非法院认定的工作人员关系。(详见附件20)
12、(2017)黑06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帝都公司表明与邱伟峰分包关系只存在于2005年与2006年,其他时间没有合作,此条均可证明22名原告提供的保证书为虚假证据,2004年与2007年两年间并没有与油建公司合作,江苏帝都公司又怎么会拖欠工资。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为按事实依法依规审判。
13、(2017)黑06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邱伟峰诉称,2005年5月与大庆油田建设公司工程五处合作施工计量间工程,挂靠的是大庆油田新世纪建设公司,但在(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与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提供的三份施工合同为证据,其中2005YXX35160合同为同一施工地点,且签订合同日期为2005年4月25日,施工地点为五处计量间,分包方为江苏帝都公司。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地点,不可能同时与两家施工单位同时签订合同。但2008红法执字第168 1号,法院在下执行裁定时,没有执行调查卷宗,没有审核调查过程枉法裁判下定结论,最终导致已冻结工程款被划拨走。
14、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在大庆油建公司冻结邱伟峰工程款共计2笔,第一笔2008年5月21日20万元,第二笔2008年11月17日40万元。共计60万元,但执行回款为2010年7月19日,金额为502175。36元。执行回款金额与法院冻结金额不符。申请组织调查整个冻结款项时间及资金去向。包括冻结款项是在哪家施工单位名下冻结的,相关材料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应存有档案。冻结款项回法院后如何分配及划拨的的。
二、红岗区人民法院违纪违法行为阐述:
1、2007红民初字第831号调解书,邱伟峰共计欠款本金为76万元,除冻结的工程款502175元(此数额来源于红岗区法院),邱伟峰尚欠26万元,从2008年冻结工程款至今2020年,长达12年时间,邱伟峰依然逍遥法外,红岗区法院未对邱伟峰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没有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邱伟峰逍遥法外12年,红岗区法院历届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作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组织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2、2019年红岗区法院为江苏帝都公司走国家赔偿程序,拨付给江苏帝都公司10万元。国家赔偿决定书法赔1号。距2013年划拨402175元,间隔6年时间,且为调取卷宗后走的赔偿程序,红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或赔偿委员会,未对事实做出公平公正裁定,未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核,致使刘志才蒙冤受屈十多年,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大庆红岗区法院时隔5年后,于2019年给刘志才同时邮寄四份执行裁定书(2008)红法执字第168 5号、(2008)红法执字第53 2号、(2009)红法执字第175 2号、(2010)红法执字第47 2号。经调取查阅档案室材料,无以上四份执行裁定书执行卷宗(详见附件5),问题如下:
(问题一)、四份裁定书时间均为2019年2月25日同一天出具。刘志才没有要求法院执行邱伟峰,红岗区法院是否在弥补法律流程上的错误漏洞?
(问题二)、代理人与红岗区法院执行局孙局长电话沟通四份裁定书是什么原因邮寄的,孙局长询问审判长李智勇等人后回复,表示这是对之前案件没有结案做的终止,且四份裁定书没有执行卷宗,是在没有任何调查情况下法院自行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红岗区法院执行局孙局长及执行局王法官(通话录音为证1)。
(问题三)、(2010)红法执字第47号在2010年7月1日已经终止执行了(详见附件4)与2019年邮寄的(2010)红法执字第47 2号间隔10年后又终止了一次?且为同一笔款(详见附件5)
(问题四)、(2010)红法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在2018年刘志才调取卷宗时未查阅到,2020年调取卷宗又出现,有造假嫌疑。依据是裁定书日期时间点有错误,在2008年法院就已经冻结邱伟峰的两笔工程款(详见附件1),但在这份文件里2010年7月1日却表示邱伟峰没有偿还能力终止执行。同时执行裁定书没有调查卷宗,是在没有任何依据情况下裁定的。
4、刘志才调取卷宗时间为2018年6月份,到红岗区法院本人携身份证登记并预留住址及电话,间隔近一年,红岗区法院于2019年完成了国家赔偿10万元给江苏帝都公司。2020年红岗区纪检部门联系刘志才核实问题,但红岗区执行局孙局长与审判庭庭长荆亚坤很坚定并执意强调联系不到当事人刘志才,此举法院是否也在弥补法律流程上明显的重要错误漏洞。(有录音为证2)
5、2008年冻结邱伟峰工程款后,第一笔(2008)红法执字第53号。第二笔,(2008)红法执字第168号。两笔回款均有被告邱伟峰及工程负责人签字协助执行。同时执行裁定书均有被告签字,合计总金额为60万元。疑点如下:
(一)、法院在2008红法执字第168 1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说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将502175。36元工程款划扣至本院”(详见附件6)。与2008红法执字第53号、168号两笔执行裁定书总金额60万元不符。总款项差额97824。64元。差额款项去向不明。(据当事人回忆,当时起诉邱伟峰的还有一家大庆东湖小区仓买,因邱伟峰赊欠货款不给,将邱伟峰起诉到红岗区法院,办案人为红岗区法院执行局刘丽萍(家庭住址也在东湖小区)与刘志才案件同为一人,欠款金额在9万元左右,后期仓买案件结果无法得知)。
(二)、按照法院执行回款共计502175。36元计算,减掉2012年给付刘志才的10万元,剩余应该是402175。36元。那么在2012年法院判决如何赔偿22名工人的519675元。相差117499。64元。
6、2020年7月1日刘志才本人及代理人到大庆红岗区法院调取卷宗时,与档案室及执行局人员沟通后,档案室管理员吴女士表示,今天调取的卷宗为全部卷宗(有视频为证5),没有执行卷宗,建议到执行局调取,后与执行局孙局长及王法官沟通,也没有以下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卷宗(有录音3及短信记录),有的材料只是法院行政文件,无调查过程记录取证等资料。(2008)红法执字第168、(2008)红法执字第168 1、(2008)红法执字第168 5、(2008)红法执字第53 2、(2009)红法执字第175 2、(2010)红法执字第47。(2010)红法执字第47 2。执行卷宗不知去向或起初就没有执行卷宗。(详见附件18)
邱伟峰在大庆施工期间,与江苏帝都公司合作,承接的工程项目,无论是施工队负责人还是包工头,都可以清晰明确的证明邱伟峰为独立的自然人,并不是江苏帝都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与江苏帝都公司合作,使用其资质承揽工程,按照工程总额向江苏帝都公司支付服务点位费用。(严格查询工程合同及转款进出记录均可证明
辅助调查资料
案件上诉及判决时间点列举:
1、2007年12月3日(2007红民初字第831号)红岗区法院调解书,邱伟峰承认借款事实。同意分三次给付刘志才76万元本金,后期未按时执行。
2、2008年5月6日申请到红岗区法院强制执行回两笔邱伟峰工程款共60万元,邱伟峰及工程处负责人齐兵与薛文革签字配合执行。
3、杨国光(邱伟峰亲属)于2009年4月30日,以邱伟峰刘志才拖欠合伙干工程拖欠工资为由,将起诉刘志才、邱伟峰、大庆油田公司起诉。
一审判决于2010年1月28日(红晌民初字第60号)判决刘志才败诉。
2010年6月5日刘志才上诉到中法
2010年7月19日扣回502175元。(金额与扣押60万不符)
二审于2011年1月12日判决驳回发回重审。
2012年10月15日(2011红民初字第520号)因与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案件相关联,红岗区法院提出中止诉讼,案件属于停止状态。
2012年3月19日红岗区发法院给付已冻结款项中的10万元。
4、2010年22名原告起诉刘志才、邱伟峰、大庆油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一次:2010年起诉,一审判决于2012年6月6日(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判决刘志才与邱伟峰合伙关系不成立。依据是邱伟峰提供相关承包合同,证明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人,同时有22名农民工提供的票据证据(收据改为欠据),红岗区法院认为邱伟峰为江苏帝都公司工作人员,判决将已冻结回的60万元工程款剩余50万划拨给江苏帝都公司。
第二次: 2013年5月刘志才提出异议,提交再审申请,时隔13个月后2014年6月27日(2014红民申字第3号)驳回申请,对提交的材料及证据未采纳。法院下达判决后近一个月后刘志才才收到文件,已过上诉期。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通知或传票等信息。导致最终将已冻结工程款被案外人划走,造成了刘志才的重大经济损失。
5、杨国光案件,于2015年红岗区法院判决刘志才与邱伟峰合伙关系不成立,依
据2010红民初字第199号。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际关系图分析(原告22人中邱伟峰部分亲属关系网)
大庆红岗区法院
两个案件同时
刘志才(原告 借款人) 仓买 原告
邱伟峰(被告 欠款人) 邱伟峰 被告
高绪信(舅舅) 赵志娟(妻子)
22名工人钱领取人
赵志军 赵志刚 赵志伟
(女、姐妹) (男、兄妹) (女、表姐妹)
李维刚(丈夫) 李薇薇(女儿) 杨国光(男、丈夫)
案件中涉及的合同资料整理如下:
22名原告提供合同两份
1、18 12注入站工程(土建)
合同金额60万,签订时间2006年5月20日
结算书编号:2006YXX11502 结算金额:246700元。
2、杏五注联合站扩建工程(土建)
合同金额100万,签订时间2006年5月20日
结算有两笔不同结算金额:
结算书编号:2006YXX11501预算编号XWPP,结算金额595816元
结算书编号:2006YXX11501预算编号XUZ, 结算金额650670元
杨国光及江苏帝都 提供三份施工合同列举如下:
1、18 12注入站工程(土建)
合同金额60万,签订时间2006年5月20日
结算书编号:2006YXX11502 结算金额:246700元。
2、杏南十六转油站系统工程(土建)
合同金额33万,签订时间:2005年4月26日
结算书编号:2005YXX35160 结算金额:109599元
3、注入站改造工程(土建)
合同金额20万,签订时间2006年8月20日
结算书编号:2006YXX11513 结算金额:9020元
备注说明:以上为详细材料(材料来源于卷宗内,相关法律责任认定仅代表老百姓疑问,不作为最终定论,以最终组织审查为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14